我国的企业,不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都应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应是中国国情与某个国家、某个行业、某个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个性相结合,而应是与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成功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趋势性的结合。因为这种共同性、趋势性,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权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迟或早会产生重大的、本质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与效率的国际比较,来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有效性。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实际,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步伐。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项重大举措。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中央的要求。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注:温家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党建出版社,2003年。)2004年3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时,明确要求“推行股份制改造,核心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国企的实际。1990-2001年,我国新建企业的90%是股份制的。到2002年,国企的87.3%已完成公司化改革;上市公司已达1224家(到2003年底为1287家)。其他仍是按《企业法》注册的。但到2003年底,189家中央企业中,国有独资的180家,按《公司法》注册的不到10%。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2002年美国出版的《投资中国》一书认为:“在中国投资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太差。”(注:W.Gamble:《Investing in China》,美国QUORUM出版社,2002年。) 第三,国际的潮流。2001年以来,美国先后爆发了“安然”、“世通”、“太科”丑闻。2002年7月开始实施《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后,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入,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世界著名的麦肯锡公司2001年在亚洲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情况下,投资人愿意为“治理良好”的亚洲企业多付20-27%的溢价(premium)(注:哈佛商业评论丛书:《公司治理比较》,台湾天下文化书坊,2002年。)。2002年,他们在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的情况下,投资人愿为“治理良好”的美国企业多付14%的溢价(注: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 另据美国标准普尔公司2001年的一项调查,结论是“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注:哈佛商业评论丛书:《公司治理比较》,台湾天下文化书坊,2002年。)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注:P.Stiles等:《Boards at W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年。)。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被称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十六大报告英文版用的就是“corporate governance”(注:《中共十六大文件汇编(英文版)》,中国外文出版社,2002年。)。在理论上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成公司治理,在实践中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才能真正提高治理效率。国内一些专家认为,我国有关公司治理研究与实践的一个误区,就是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使人们只注重治理结构、而不注重治理机制问题,造成了国企改制的“翻牌化”,新三会的“空洞化”(注:李维安:《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前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所以,本文后面用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概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同看法。最狭义的概念界定,只局限在董事会的体制安排上;广义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比如,在加拿大,《2002年政府向国会有关国企的报告》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内内容十分宽泛,包括治理方法、董事会的评价及更换、董事教育、董事薪酬、利益冲突、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关系、对首席执行官(CEO)经营业绩的考评、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公共政策的目际、风险确认与管理,以及CEO的继任计划等(注:加拿大政府网:《2002 Annual Report Parliament-Crown Corporations》)。 2001年在中国召开的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日本学者平田光弘先生提出,在公司治理的研究方面,当务之急是各国学者要对公司治理的关键词进行国际比较,以便取得共识(注:平田光弘:《日本公司治理改革的现状与今后的方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2003年10月27日,美国《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特别报道,主要是采访美国企业界、理论界和政界的一些要人,探讨公司治理。这篇报道的第一句活是:“在过去两年,很难找到一个词能像公司治理样,既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又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引起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的概念不清,比如,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注: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