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态股权制的分析

——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查研究

作者简介:
李海舰 张小宁 张承耀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目前,动态股权制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具有探索意义,其本身具有10大理论创新之处。它与世界各国企业的员工激励或股权激励相比较,既有自己的独特创新,也有许多共同、一致和相通的地方。尽管如此,这种方法既有共同性问题的背景,又有特殊性问题;既是共同性的方法,又是特殊性的方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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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一个差企业变成好企业;一个不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一个好企业变成差企业。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近几年来,襄樊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创造的“动态股权制”,正在使一大批国有企业起死回生,并步入可持续性发展轨道。目前,“动态股权制”已成为进入新世纪初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探索。

      一、机理与创新

      1.动态股权制的运作机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但是,迄今为止,相当部分改制国有企业其产权结构是单一的或近似单一的,即使是多法人国有股,由于终极所有者都是国家,其产权主体的人格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产权结构的单一化、产权主体非人格化,这是目前困扰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难点所在。鉴此,襄樊市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般设置三种股份,即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受到高度重视,其又可分为岗位股、风险股、贡献股。岗位股是从国有股中暂时划拨20%设置,岗位股的所有权在国家,但收益权归个人,既包括获得收益的负盈权,也包括承担亏损的负亏权。离岗后按配置时的货币值收归国家所有,并由企业转给新的上岗者。风险股,指按照与岗位股相等的额度用现金或货款购买,有多少岗位股必须购买多少风险股,风险股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贡献股,指企业从当年新增所有者权益中切出一部分(比如30%),按贡献分配的股份,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实践表明,一个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经营者为代表的包括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人员等在内的“关键人”。界定关键岗位,量化岗位股份,实施竞争上岗,购买风险股份,年终得贡献股,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自然人股体系。(注:必须指出,岗位股既有国有股的属性,更有自然人股的属性,因而是两重性的。)

      动态股权制的实施,通过让关键岗位人员持有岗位股、风险股,并按照工作业绩奖励贡献股,使占企业人数20%左右、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拥有相对较多的企业股份,促使企业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合理化;同时,“关键人”成为出资人,他们既经营自己的资产,也经营国家的资产,促使他们从个人利益出发,密切关心企业发展,追求共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经营的“人格化”。由此可见,动态股权制的制度设计,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从关心个人利益出发关心他人利益”而不是相反。按照这种理念,则在公有制企业中置入相当数量的个人资产,为使个人资产最大限度增值,必须要使企业全部资产增值。因此,“公有财产搭私有财产的便车”、“国家搭个人的便车”。

      一般而言,社会经济生活可有四种制度安排:①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②用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③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④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即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表明,实施动态股权制后,尽管企业资产的质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显著改善,但是通过吸纳员工特别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的个人投资,可把传统国有企业“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变成“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这里,劳动者的产权参与,也就是把劳动者变成出资者,促使劳动者能够像对待自己的资产那样从事劳动。

      必须指出,以上仅为动态股权制的狭义解释。广义的动态股权制,是对企业产权、分配、人事和劳动“四项制度”作出系统安排,并实行动态管理的现代公司制(股份制)企业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2.动态股权制的理论创新

      (1)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改革初期,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始的;时至今日,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步入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思路,即“新的两权分离”。当然,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是部分性、阶段性的,即将部分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和盈亏分配权实行阶段性分离,作为岗位价值资本化的岗位股。这里,配置的岗位股一般只占国有资产的一小部分,因分配制度创新以及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国家股获取分红的股份比重,尽管按照传统的观念表面上减少了一些,但国有资产最为关键的“收益量”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不断增加,即从追求“收益权”转向追求“收益量”。必须指出,在动态股权制下,不仅岗位股的收益权归持股人,而且岗位股的表决权也赋予了持股人,进而还把国有股的表决权以适当的方式量化给了企业职工。因此,不仅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而且所有权与表决权也分离。

      (2)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因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抽象性, 导致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容易产生“代理问题”。为了防止出现或尽量减少“代理问题”,让企业广大职工特别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都成为出资人意义上的关键人。即“劳者有其股,能者多其股,经营者相对持大股”;经营者成为出资人意义上的经营者,关键人成为出资人意义上的关键人。这里,动态股权制既遵循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本规律,又从“经济人”的客观实际出发,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必要的所有者身份与经营者身份的结合。因此,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是部分性的,即部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它并不排斥大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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