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来,报章上关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定位等话题很是热门,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在讨论中发表了他们的见解。经济学家钟朋荣担任四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中一家在香港上市,一家在内地上市,还有一家即将上市。本报特约钟朋荣谈谈他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看法。我们把这次书面采访的整理稿发表出来,希望有利于对此问题讨论的深化。 公司董事会中为何要设“独立董事”?或者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基础是什么? 这要从公司董事的基本职能和对董事的基本要求说起。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构成如何,对企业的兴衰乃至存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取决于董事的素质,而董事的素质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董事是否拥有决策所需要的知识和信息;二是董事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三是董事是否以权谋公,即把整个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上三种素质,简称为“三有”,即有决策知识、有责任心、有公心。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首先取决于“有”的总量。假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如果每个人都具备“三有”,则该董事会共有27个“有”;如果每个人平均只具备一“有”,则该董事会总共只有9个“有”。前者的“有”是后者的三倍。很显然,前者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必定高于后者。在董事会人数相同的情况下,董事会“有”的总量越多,则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越强。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取决于“有”的结构。在“有”的总量相同的情况下,“有”的结构比较合理的董事会,则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就强。如下表: 甲董事会“有”的构成 董事名单 有决策知识 有责任心 有公心 董事A √ √ 董事B √ √ 董事C √ √ 董事D √ √ 董事E √ √ 乙董事会“有”的构成 董事名单 有决策知识 有责任心 有公心 董事A √ √ 董事B √ √ 董事C √ √ 董事D √ √ 董事E √ √ 丙董事会“有”的构成 董事名单 有决策知识 有责任心 有公心 董事A √ √ 董事B √ √ 董事C √ √ 董事D √ √ 董事E √ √ 上述三个董事会,构成人员都是5人,“有”的总量是10个,即平均每人具备两个“有”。但甲董事会5位董事中只有1人有公心,其他人都想用董事的权力谋取私利,这样的董事会很难作出科学和公正的决策;乙董事会5位董事中只有2人有决策知识,另外3人都不具备决策知识,“外行”占60%,这种“外行”董事会,也很难做到科学决策。丙董事会“有”的总量与前两个董事会“有”的总量相同,都是10个,但由于结构不一样,使董事会的整体质量会大大优于前者。首先,5位董事中有4位具有决策知识,基本能保证科学决策;有责任心和有公心的人分别都是3位,即分别占董事会成员的60%。有这样的比例,该董事会也基本上可以保证公正决策。 但是在现实中,公司董事会中“有”的总量和“有”的比例往往与理想状态有一定距离。于是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以增加“有”的总量和优化“有”的结构,就成为一种必要而且可行的途径。 设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的决策就一定能更科学、更公正吗? 在企业中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首先是能增加董事会的信息量,调整董事会的知识构成。企业的科学决策,即涉及到本企业的专业知识,也需要许多相关知识,如政策、法律方面的知识、市场方面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宏观经济方面的知识,等等。在企业内部董事成员中,或者不具有上述某些知识,或者某些知识的拥有量较少。引入独立董事,可以在知识构成方面“掺沙子”,解决董事会成员中某些领域知识的瓶颈制约。例如,“裕兴电子”请吴家俊研究员作独立董事,因为他是企业管理专家;“诚成文化”请余秋雨教授作独立董事,因为他不仅是知名的散文作家,而且在文化产业经营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南都电源”请中科院院士曹楚南教授作独立董事,因为他是知名化学家,对电池、电源有较深的研究;这三家公司都请我作独立董事,因为我已为全国几十家大企业作过战略方案、改制方案。 增加公正性,也是我国企业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原因。独立董事,既可以称为专家董事,也可以称为公正董事。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许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大股东牺牲中小股东利益,内部人牺牲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某些企业甚至比较严重。为了改变少数大股东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需要在董事会中引进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这种代言人一方面要敢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是“明白人”,即有维护中小股东的能力。独立董事就是这种代言人。 独立董事的公正性,首先不在于他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于他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然而,中小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少数大股东和内部股东才有可能在企业整体利益之上,获取少数人的局部利益。对于广大一无信息优势,二无任何特权的广大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利益完全取决于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发展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增加了,他们的利益才会相应增加。所以,独立董事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对独立董事的一般看法,似乎是承担一种高尚的义务,独立董事与任职公司没有利益关系。如果是个别现象,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作为一种制度,独立董事长期尽义务有必然性吗?那么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