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期,中国证监会领导多次提到要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而且比例要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带着为什么要设立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如何行使权力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经济学家杨瑞龙。 为什么要设立独立董事 传统意义上,股东利益最大化等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等于社会利益最大化,而现实情况使这种“等号关系”不能成立,中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使独立董事应运而生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前,包括西方国家在内,都没有独立董事。7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一二十年,西方国家开始流行设立独立董事,特别是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甚至要求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股东董事。 独立董事的产生,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以前没有提出独立董事的问题是因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企业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按照这一传统判断,只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等于企业效益最大化,因此以前企业效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相等。此外,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会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企业利益最大化也等于社会利益最大化。那么股东当董事天经地义,这是最有效力的制度安排。独立董事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前面的两个“等号”在现有条件下不成立了。股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由于市场不完善,竞争不充分,大股东可以采用损害他人利益的办法来牟利。例如现在要设立的二板市场,主要是为风险投资设立通道。但是股东很有可能在办这个企业的时候就是为了卖这个企业,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恶意收购。还有可能股东在注册这个企业的时候,由于关联交易,股东利益实现了最大化,但企业利益受到损害。这时大小股东的利益会发生冲突。在这个冲突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不等于企业效益最大化。原来所说的企业效益最大化等于社会利益最大化也不一定成立。黑幕交易,关联交易、违法交易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如果对大股东没有任何约束,而最终会导致社会规则的破坏,社会利益的损害。 第二,在股权分散化的条件下,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控制企业的主体,包括董事长、董事,还有企业中的经理人员这些控制企业的内部人的报酬,按照正常情况应该由董事会来定。但是董事会的成员往往是控制企业的主体,而导致最终是自己给自己定报酬,这样会出现很多黑幕交易。因此,现在企业里大小股东之间的差异和企业内部人之间的差异,表明股东董事有其局限性,所以在最近几十年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西方国家在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由法律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如何行使权力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有独立投票权,他们服务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独立董事要特别关注合法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对企业内部人薪金的确定问题 担任独立董事一般是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经营管理、法律和财务工作经历的人,还可以是专家、学者、社会名流。这些人作为独立董事本身没有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有独立投票权,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交易,不服务于某一个股东,而是服务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独立董事不是独立股东,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特别是一些重大事情比如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公司股票回购、大小股东利益冲突、企业内部报酬制定等问题的时候,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意见。这样,通过独立董事的设置,可以弱化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利益冲突中的矛盾。 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享有和股东董事同样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必须参加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上必须对上面讲到的关键性问题发表意见,比如内部人控制问题,西方国家明确规定,董事会里要成立薪金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组成,对企业内部人的新近进行确立。此外,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果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独立董事判断错误,公司要负全部责任。这一点在国外虽然不被广泛重视,但鉴于中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包装”现象,这一点有关部门也应予以足够重视。 怎样防止独立董事被收买 严格的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是保证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的重要条件,如果企业有违法或侵害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而独立董事没有表示反对或提出疑义,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设立独立董事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是如何让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是一个致关重要的问题。首先,独立董事顾名思义要保证其独立性,除了独立董事本人要有经验、有知识、有水平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条件。第一、在任独立董事的一年前不能是公司的雇员,也不能是公司的股东,而且不能与公司有关联利益。第二,意见公开,独立董事的意见必须要有明确记录,如果是上市公司,其意见还要在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法律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会有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或者企业违法或侵害社会利益的事情发生,那么在投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如果独立董事反对或公开表示其疑义的话,独立董事没有任何责任。否则法律规定独立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独立董事可以有津贴和报酬,但是必须要通过合同规范下来,不能和公司利润挂钩。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股东以及关联人处获得没有被批露的其他收益。第四,必须强化法律惩罚的可制性。在国外,一决定当独立董事马上就去买保险,因为独立董事有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独立董事最终导致违法有两个方面,一种是主观上被收买了,帮人作违法事情。还有一种是因为本人的知识构成、判断能力有限,使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很坏的社会后果,但法律是不管主观客观的。所以,国外的独立董事要进行投保,分摊这种风险。中国目前还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惩罚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会越来越明确的。此外,为防止独立董事被收买,道德约束当前也十分重要,当独立董事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他们会很重视自己的社会声誉,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独立董事会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股东董事不妥协。因为被收买可能名誉扫地,得不偿失。地位越高、声誉越好,越是难以被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