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范式

——“互联组织”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怀斌(1956- ),男,山东肥城人,博士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市场营销。 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原文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由多个企业构成的互联组织是一种非企业性质的互联集团,也是企业与市场不完全替代后形成的“中间组织”;其成员之间有着“不即不离”的特殊关系。构成互联组织的成员是具有双重边界的互联企业,其经济边界在其法律边界周围漂移、且有加速扩大的趋势。互联组织成员企业中的雇员是在对传统分工和企业范式进行整合和突破后形成的跨职能、跨环节的复合型互联人。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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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00)06-0006-03

      在当今的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中,存在着许多令人困惑和发人深省的问题。如在企业外部或企业之间,就曾有人发问:“谁在上午是我的顾客,在下午是我的竞争对手,而到了晚上,却变成了我的供货商?”(注:提问者是美国GE公司的Jack Welch,可参阅李忠鹏,《企业联盟》成都天地出版社(1998)第167页。)在企业和企业内部,也有着类似的问题。如就企业本身而言,什么企业既是有自己“一亩三分地”的实体,也是借调他人资源“四两拨千斤”的盟主、同时还是供人差遣利用的普通合伙人?在企业内部,什么人既是制定大政方针的决策者、又是承上启下的部门负责人、还是贯彻落实多项具体业务的执行人员?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目前尚鲜有人探究。

      上述问题所体现的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具有多重性质、身份和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本人把这种具有多重性的个人或组织暂且命名为“互联组织(Inter Organization)”。它的基本形式是由多个企业构成的互联集团。互联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成员企业中的雇员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

      多企业的互联集团实质上是一种“中间组织”。“所谓‘中间组织’是指介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和完全一体化之间的各种联合形式”(丸川知雄1992)。如果把完全通过行政命令或自愿配合实现内部单位或个人之间交易的经济组织叫做“企业”,将纯粹依赖价格机制完成独立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交易的“交换关系总和”统称为“市场”,则中间组织就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既有市场价格协调机制、又有企业行政命令作用的“第三种组织形式”。西方学者对这种中间组织的客观存在及其特征早有认识。理查德森认为:企业和市场非完全隔绝,它们之间可以达成某种融合。科斯也承认“企业负责人与企业所用资源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变成指挥和交易的混合体不出乎人的意外(含井贤一1996);托夫勒和奈斯比特进一步指出:“未来的世界并非充满完全独立的单体企业,而是在单体企业之上存在‘网络组织’(中间组织的基本形式——笔者注)。它比市场节约交易成本,比科层制节约管理成本;既优于传统的企业,也胜过无组织的市场,因此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钱德勒1987)。

      多企业的互联集团不是企业,但其成员可以是企业。各成员企业之间既非市场上独立的交易者关系,也不是纯粹一体化组织内部的隶属配合关系,而是“超越正常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程度”的特殊关系(迈克尔·波特1989)。本人将这种有分寸的关系,比喻为彼此之间已超出“同志”关系,但尚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恋人关系。互联组织及其成员企业之间的这种恋人关系,是企业与市场之间不完全替代的产物,或者说是市场组织化和企业市场化的阶段性成果。市场组织化也称市场内部化(Market Internalization),即用组织内部交易部分地替代外部市场交易,或是将市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内部化为企业内交易,把市场关系变成企业内的治理关系,但还没有形成企业,而是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形成有组织的市场,如建立战略联盟;企业市场化(也称外部化)与市场组织化相对,是把企业内的交易外部化为准市场交易,例如实行虚拟经营。这两种相向运动形成了“企业集团”、战略联盟、虚拟组织等诸多互联组织的具体形式,产生了其成员企业之间既竞争、又合作,既是顾客、又是供应商的多重关系和身份。

      互联组织的成员企业也可叫做“互联企业”,“互联企业”虽然加入了互联集团,但它并未因此丧失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单独经营的非成员企业相比,“互联企业”的显著特征或差异是其‘边界漂移’或彼此交叉渗透!企业边界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科斯早期认为:“企业最显著的标志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1937)。企业边界就是“市场交易成本=企业管理成本”。但是由于交易成本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含混指标,因而遭到批评和质疑。克莱因及其同事曾暗示,在区别企业内部进行的和市场上进行的交易时,科斯认为全部实际存在着的情况就是这种极端化和一刀切的情况(王询1998);张五常也曾直接问科斯:“如果一个苹果园主和一个养蜂人订立了让蜜蜂为其果树授粉的契约,那么结果是一个企业还是两个企业?”大概科斯没有回答或回答的不满意,乃至张五常多年后仍认为“这个问题没有清楚的答案”。

      企业边界应是客观存在的,但有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上的区分。企业的法律边界和所有权相联系,“所有权包括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决定资产除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企业(边界)由所拥有的资产所构成”。“企业内,老板如果不满意企业工人的表现,他可以有选择地解雇他们;企业外,如果不满意另一方,只能解雇(终止往来)整个企业”(哈特1986、1990)。企业的经济边界是指组织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它与经营使用权和战略控制中心等概念相联系,而与所有权基本无关。这两种边界的关系类似国际贸易中的“国境”和“关境”(注:企业的法律边界类似国境,国境是一个国家的领土海、空)范围;企业的经济边界类似关境,关境是一国征收关税的范围;在自给自足的国家里,国境关境一致;当国境内设有自由港和保税区时,国境大于关境;当一国属于一个区域性贸易组织(如欧洲联盟)时,关境大于国境。)。单独经营的非成员企业的两种边界基本一致且比较稳定,一般在发生兼并、收购和分立等产权交易行为时,二者才呈现同步扩张和收缩的运动。成员企业的两种边界则相反,二者更多地表现为不一致和经常的相向变化。当一个成员企业以特许经营等战略联盟的形式实行市场组织化,亦即运用非一体化手段把外部资源整合进来时,企业的经济边界向外扩张,大于其法律边界;当这个成员企业以下包等虚拟经营的形式实行企业市场化,亦即运用非产权转让手段把自有资源剥离出去时,企业的经济边界向内收缩,小于其法律边界;似可以这么说,“互联企业”的法律边界相对稳定,或趋向于变小(如国外的企业分立化和国内的“一元钱企业”);经济边界则在其法律边界周围漂移、且有加速扩大的趋势(如目前国内外方兴未艾的特许经营和虚拟联盟)。互联组织实质是成员企业经济边界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模糊组织”。正是这种经济边界的相互交叉、渗透,使各个成员企业成为“既是有自己‘一亩三分地’的实体,也是借调他人资源‘四两拨千斤’的盟主,时还是供人差遣利用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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