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债转股,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为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充实国有企业资本金,扭转国有企业财务亏损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从负债企业的角度说,债转股就是债转资,即将所欠银行债务变为自己的资本金,在减债的同时立即增资。从债权银行的角度说,不能直接实行债转股,只能进行债转债,即将自己对负债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由众多债务人减少为单一债务人。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债转股一身二任,同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接受债权银行的债转债,在对债权银行承担债务的同时,对负债企业持有债权。第二层含义是对负债企业实行债转股,在负债企业债务转资本的同时,对企业拥有股权。这样的债转股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是我国首创的新生事物,尽管已经出台了系列的政策规定,还是有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实际操作问题等待深入探讨。 债转债的利率水平问题 银行债转债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行债转股的前提。那么,银行对企业债权转变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后,其利率水平应当如何确定呢?如果引用《合同法》关于变更债务人的规定,那么,债的内容是不该变化的,也就是应当采用原贷款利率。从目前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债转股企业名单看,大部分是银行的正常贷款,如果因实行债转股而较大幅度地调低利率,对债权银行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违背国家原先决定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护商业银行的初衷。好事应该做到底,在为企业着想的同时也要为银行着想。本着这样的原则,应当将因债转股而进行的债转债的利率,确定为基本上等于或者说略低于原贷款的平均利率。这是关系到加入WTO 后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效益和竞争力的一项大政策,差一个百分点,几家商业银行就要差出数十亿元的利润。 债转股的股权性质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提及优先股,因而对于债转股的股权性质,暂只能理解为普通股。但普通股并非适合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形式。 债转股企业的负债率较高,实行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都要成为持股最多的最大的股东。如果债转股的股权性质为普通股,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要对众多的债转股企业承担很大的管理责任。这是刚刚成立不久的资产管理公司力不能及的,而且风险过大,不符合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性质,与其资产来源不相适应。 事实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债转股后较为适宜的股权种类是优先股,尤其是积累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投资风险小一些,可先于普通股按约定的股息率获取股息。特别是累积优先股,因企业经营业绩一时欠佳而未按约定的股息率获取股息,可以累积到以后年度补偿。这对于不追求高回报、不愿冒更大投资风险、希望尽可能稳健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是较为适合的股权形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累积优先股,放弃表决权,自觉地将自己放在优先股股东地位上,不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投入过多精力,不仅节省大量人力和费用支出,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很多矛盾,避免出现纠纷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其它问题。 累积优先股的股息率问题 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选择累积优先股,那么应当如何约定股息率呢?对负债企业来说,股息率不应高于原贷款利率。否则,就不如不进行债转股了。债转股的目的显然不是让金融部门从企业部门多拿钱。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来说,股息率不能低于原贷款利率。否则,扣除支付给债权银行的利息,必然亏损经营费用。因此,债转股后累积优先股的股息率最好约定为原贷款利率,并随国家的利率调整而调整。 股息分配时间与债务利息结算时间的匹配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即使一切顺利,也只能在年底分配到股息,如果对债权银行按季支付债务利息,那就必然出现一个时间差,使本来能够平的账,变得不平。在这个问题上,只能让银行吃一点亏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债转股而对银行的负债,需要按年结息,以便与股息分配时间相一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息收入 与利息支出出现差额的问题 如果企业经营业绩欠佳,那么累积优先股的股息就要推迟到以后年度补偿。如果以后年度也不能充分补偿,那就只好承认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股毕竟比普通股好一些,普通股股东什么都得不到。由于债转股企业众多,其中有一些难免出现这种情况。这就将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年股息收入少于应付债权银行的利息,出现一个差额。 对于这块可能出现的差额,事前不主动地作出明确规定,事后必然被迫去寻找临时解决办法。认真比较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最简捷同时也最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由国家财政设立债转股股息收入与利息支出调剂账户。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其股息收入小于利息支出的年份,从这个账户上借款向银行支付其间的差额;在股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的年份,则向这个账户还款。补偿这个账户借款余额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向各家商业银行发行记账式特别国债来解决。即在借款年份发此项特别债,在还款年份则偿还一部分此项特别债,这个调剂账户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总是自动平衡的。 债转股股本损失的财政责任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累积优先股,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因而对企业经营业绩好坏不担负责任。进一步说,如果企业在债转股后经营不善,不仅不能正常分配股息,甚至连股本也发生亏损,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负责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当然也没有能力负责。这个责任只能由当初提出和下达债转股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担负,从财务角度说,就是需要由国家财政担负。退一步说,即使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日后的亏损负有责任,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是国家组建的担负特殊使命的国有公司,其股本亏损的最终责任还是需要由国家财政担负。国家财政担负债转股股本损失的资金来源,可以像补偿股息损失的资金来源一样,采取向债权银行发行记账式特别国债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