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活国企的要害在体制,目的在于把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能量最大限度释放出来。国有企业经营者承担国资运作、市场营销、内部管理乃至政策的决定等重大使命,作用十分关键。在肯定相当一部分国企经营者在很困难的情况下雄怀大志、克已奉公、取得骄人业绩的同时,也应正视:第一,不少国企经营者在努力工作的同时苦衷、怨言也不少,心里不够“平衡”,一些人还缺乏对企业的忠诚和不努力搞好企业自己将“没有退路”的压力,能量没有充分释放;第二,在一些经营者身上严重存在投资急功近利、超量在职消费、任意侵蚀利润以至转移资产、营私舞弊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第三,非国有企业的内部分配大都已实现较充分的效率原则,三资、私营、乡镇企业随着规模扩大开始从国企挖掘经营人才,国企五十多岁以下的一批经营者伺机而“动”,有的已被高薪所诱、翻身“下海”。 只要存在所有者的授权经营,就一定存在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目标利益不一致”、“信息控制不对称”、“责任风险不对等”的所谓“代理问题”。非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和灵活机制使其具备了缓解“代理问题”的一些条件。要留住并造就一大批优秀的国企经营者,必须重视对国企“代理问题”的研究:与委托人(政府)目标利益、信息控制、责任风险不尽一致的国企经营者,凭什么会“死心塌地”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忘我工作”?——国企“代理问题”的实质,是政府与国企经营者利益的关联度问题,是国企经营者的动力问题,是重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问题。 1.关于产权激励约束的主要建议。在界定进入领域、收缩国企战线的前提下:①实行与财政预算体制相一致的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体制,在法律上一方面保留非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对所有国资的最终控制权,一方面明确三级政府间的财产边界,逐步形成几十个、几百个投资主体,以简化委托代理环节、节约监督成本和强化地方政府权责。②设立统一的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行使所有者权能,可考虑在目前行使所有者权能的诸多机构中选择一个作为基础,将分散在其他机构里的权能并入,下设若干专业化的精干班子,以实现权责集中、明确的目的。③尽可能使出资人“人格化”,即创造条件在法律上明确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负责人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能,并以其地位、收益为代价承担经营不善的后果。④为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代表设计与国有资产利害相连接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由于所有者代表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没有实际的剩余索取权,可学习国外以相当于国企经理“高薪”的办法代替剩余索取权。不过这份报酬除工资外其他以基金形式存入特定个人帐户不得提取,只有当国资所有者代表任期届满经审计确认实现了国资保值增值方可领得,反之应作相应扣除或根据法律给予相应惩处。⑤使银行成为国有公司股东和积极的监控者。在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加强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发挥银行作用。由于银行集中了大量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与企业财务往来密切、信息灵通,由银行充当企业股权所有者有着明显优势。鉴于中国国企目前负债率很高的情况,在债务重组中将有条件的国企的一部分债权变为银行股权,有可能起到一举两得之效。当然这种“两得之效”有赖一个基本前提,即尽快加强我国银行商业信贷的市场化和自主性程度。⑥最大限度地把国企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民间资本和其他法人资本的介入,一方面把相对虚位的国有资本所有者和直接到位的其他资本所有者捆在一起,借助其他持股者的利益驱动形成有力的监管制衡机制;另方面也使国有股权在内部竞争、制衡态势下具备强化运营、监管的动力。 2.关于职位激励约束的几点建议。第一,科学理解“党管干部”在国有企业的方式。执政党要“管干部”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通例。但要注意的是:“执政”党要直接管理的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些干部,以此实现执政党对政权的占有、行使和自身意志的贯彻。党实现领导的另一途径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国有企业不是政权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又对国企的管理运行规划制订出了《公司法》及相关条例,因此应该明确:随着国企公司化和股权多元化的推进,除了那些垄断性、公益性的独资国有企业外,党对控股、参股国企领导人的管理,应该是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的“间接管理”。第二,按“政企分开”原则理顺国企领导人管理体制。新任国企领导人与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一律脱钩,为培养终身效力国企的职业经营人员创造制度前提;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有别于机关干部的经营者选拔考核标准;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根据企业经济规模、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的变化,经过审批调整和确定国企出席会议、阅读文件等的“政治待遇”。第三,按产权关系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企业领导人任用体制。国有独资的大型、特大型垄断性国企的董事会成员,由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选派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牵头,会同主要外来股东协商提出人选,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参股企业则由国资产权代表根据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投票选举权;至于总经理班子和中层人选,则由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根据“一级管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原则选聘。第四,按照经营者队伍职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营造经营者人才市场环境。培育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建章立制明确经营者中介机构的职能、申办条件、服务范围、职业道德、责任处罚等;创造条件解决经营者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涉及到的“身份”、“户口”和孩子入学等实际问题,出台鼓励经营者流动的相关条例;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经营者资质评价中心和科学的测评体系,为经营人才的“进入”和“身份”提供客观公正的参照依据;把国企经营者逐步推向市场,为激励约束国企经营者提供“身价”依据和“职位”后备军,使国企领导人可以从经理市场中直接产生;实行经营者“竞争上岗”制,在企业内外公开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 3.关于完善经营者的“年薪制”的几点建议。①适用范围:应限于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成长性企业,未改制或亏损企业暂不实行,有助于年薪制统一标准和逐步规范化(这两类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改用其它办法)。②适用对象:限于改制国企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副职由董事会或主管提出方案按照程序另定,企业书记由党员选举而非出资人选聘,最好不套用年薪制。③实施主体: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国有资产出资方或股东会,总经理的激励主体为公司董事会,主体不要混淆以明确权责。④利险相称:鉴于对现行年薪数额经营者不太满足、职工群众不太接受的现实,一方面基薪(含岗位津贴)可根据现行政策套算,以反映经营者人力资本“静态价值”为原则;一方面逐步提高风险抵押金和效益工资在年薪中的比例,严格规定和执行非政策性亏损经营者应付的扣款、撤职等处罚条例。⑤总额“调控”:废除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上限“封顶”的办法,实行效益工资与绩效直接对应挂钩;经营者年薪总和纳税后如大于职工人均工资若干倍(比如6倍或8倍),以上的部份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或用于经营者增资扩股、购买养老保险,以提高体现利险、权责关联度。⑥收入调节:经营者实际到手的年薪应一次性交纳个调税,“按月摊薄”的方法有别于承包户、个体工商户一次交纳个调税的方法,因而不够合理;如果纳税后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没有拉开,则为我们进一步提高经营者公开的货币年薪提供了依据。⑦配套措施:一是建立经营者公开选择、竞争上岗机制,进一步促成机遇和风险的对称;二是建立科学的经营业绩考评体系,尽可能使对不同功能、类型国企经营者的考评分配准确、合理;三是建立经营者素质测试评估中心,以使对经营者无形资产的计量分配持之有据;此外,规范职务消费和中介组织的活动也有助年薪制的逐步完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