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强联合” 我国当前面临着两个巨大挑战:一是日益尖锐的国有企业深层矛盾的挑战,二是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挑战。这两大挑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解决前一个问题,要求我们尽快对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国有资产的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解决后一个问题,则要求我们推行“大公司战略”,组建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超级企业集团。 企业间的横向联合是重组国有资产、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途径。关于推行横向经济联合问题,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注意到了,但多年来推行横向联合的成效并不显著,关键在于体制基础和运行机制不对头。 推动横向联合有两种不同的体制基础和运行机制:一种是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联合,其基本特点是以行政权利为纽带;二是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联合,其基本特点是以资产为纽带。过去的企业联合之所以收效甚微,关键是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以行政手段“乱点鸳鸯谱”。有些很好的企业,由于被强行组合进企业集团,结果企业自主权没有了,人心散了,效益下降了。石化产业集团的成功诞生,就在于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格局,坚持以资产为纽带。显然,石化产业集团的诞生为我国今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超级大集团的培育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企业联合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强弱联合”模式,或称“象吞蛇”模式,即A+b+c+…=A,这是兼并式联合,即以大规模优势企业A为龙头,对劣势企业b、c等兼而并之, 形成以A为龙头的企业集团,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模式; 第二种是“弱强联合”模式,或称“蛇吞象”模式,a+B+C+…=A,这也是兼并式联合,但是以规模小而机制活的优势企业a为龙头, 对规模大而机制死的劣势企业B、C等兼而并之,形成以新的A为龙头的企业集团, 近几年已有多例这种情况;第三种是“弱弱联合”模式,即a+b+c+…=D,这是几个在经济规模、经营机制等方面都差不多的弱势企业通过联合,形成新的优势企业D;第四种是“强强联合”模式,即A+B+C+…=D, 这是几个在经济规模、经营机制等方面都旗鼓相当的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形成新的、更大的优势企业集团。以上几种企业联合的模式各有千秋,能适合各方面不同情况的需要。但相比而言,显然第四种模式即“强强联合”模式,其形成的企业规模最大,机制最活,发展的后劲最强,最具有竞争实力。江苏四巨头联合组建超级企业集团石化产业集团公司,是“强强联合”模式的典型例证。 超级大集团企业的存在是国际竞争惊涛骇浪中的中流砥柱,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坚强后盾。一国拥有超级大集团公司的数量和水平,已成为衡量该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从美国《幸福》杂志公布的1995年世界500家大企业的国别分析, 一国大公司在世界大公司中占有的份额和名次大体相当。而只有我国很不相称,虽然国民生产总值已居世界第7位,在世界贸易额中居第11位,但在500家大公司中只有3 家,只居第16位。我国经济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争取优胜,必须创造一批在国内具有支柱地位、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航空母舰”和“巡洋舰”。为此,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原则,以资产重组、结构调整、企业联合为契机,打破条块分割、政资不分的格局,建设一批象石化产业集团公司那样的巨型企业。 为了使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企业联合少一点失误、少一点弯路,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市场经济的原则:一是产权清晰原则。企业联合和资产重组不同于借贷关系,也不同于租赁关系,更不同于买卖关系。其出资人对于原有的资产不是借出、租出和卖出,而是投入,因而仍具有终极所有权。对投入产出的收益和风险,仍承担着财产权益和有限责任。二是平等自愿原则。企业联合和资产重组绝不能以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强行搭配捏合,而只能是实行平等自愿的共同啮合。三是互惠互利原则。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联合的各方,对收益的分配必须实行与资产投入相一致的原则。只有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的联合才能稳定、生存和发展。 关于“太阳系规则” 太阳系与企业集团,一个是天体,一个是经济组织,看起来是风马牛不相关的事,实际上二者却有极大的相似性。其一,二者都有自己的“家族”。太阳系有自己的核心天体——太阳,太阳又有自己的“子孙”——九大行星、行星的卫星、星云等;企业集团有自己的核心企业(母公司),母公司又有自己的控股子公司(紧密层企业)、参股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外围挂靠公司(松散层企业),子公司的所属企业又成为母公司的孙子公司,等等。其二,二者都是以某种内在的强大力量为纽带把自己的“家族”紧紧地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太阳系是以能量(万有引力)为纽带,家族成员都围绕太阳转;企业集团则是以资本为纽带,家族成员都围绕母公司转。由上可见,企业集团的组成结构及其运行规则即“太阳系规则”,企业集团的“太阳系规则”实际上已成为国际惯例。 我国有不少企业集团,尤其是一些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翻牌组建的企业集团,并不符合“太阳系规则”。其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没有真正的核心企业(母公司)。以原来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龙头组成核心企业,又以同样的形式组成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范围和资产也就是整个集团的范围和资产,二者没有实际上的区别,即“太阳=太阳系”,没有形成真正的母、子公司的“家族”格局。二是并不以资本为纽带,而是以行政权利为纽带。由于核心企业的范围和资产也就是整个集团的范围和资产,而且都是国家的全资资产,各企业之间并没有持股、参股、控股关系。上下各企业的领导仍按原来的行政方式任命和运行,这样的企业集团并不是规范的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我们一定要遵循“太阳系规则”的基本原理,在资产纽带和母子公司体制两个基本点上切切实实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