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

作 者:
魏杰 

作者简介:
魏杰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管理世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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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有三大类改革方式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

      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首要原因是体制不活,因而改革国有企业一开始就集中在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曾先后推出过三大类改革方式:

      一是调整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在这方面曾选择过四种办法。第一是将国有企业由中央政府管下放到由地方政府管,因为我们发现国有企业由中央政府管不利于调动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第二是将国有企业由地方政府管上收到收中央政府管,因为我们发现由地方政府管容易产生重复建设等问题;第三是将国有企业由政府管改变成为由行政性行业集团管,这里讲的行政性行业集团就是由原来的政府机构“翻牌”为企业的行业性行业集团,如原来的市政府的纺织工业局变成为纺织集团公司,我们将国有企业由政府管而转向由行政性行业集团管的目的,是试图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第四是将国有企业由行业性政府管理机构转向由综合性政府部门管,例如将原来由地方政府的纺织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等行业性政府管理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转向由经贸委这种综合性政府部门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解决政府机构在管理国有企业中相互“扯皮”的问题。但是,实践表明,上述各类试图通过调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而解决国有企业体制问题的办法,实际上都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有的甚至给国有企业带来了更麻烦的新问题,因而这种调整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的办法必须放弃。

      二是调整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之所以选择这种改革办法,是因为人们感到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缺少利益刺激,因而应该通过调整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而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利益刺激,即给国有企业让利。在调整国有企业利益关系上,我们曾先后选择了三种办法。第一是利润分成,即1979年到1982年搞的给企业让利;第二是利改税,曾经在1983年到1985年全面实行过;第三是利润承包,即1986到1990年搞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但是后来的实践表明,这三种方法都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活力问题,而且这些办法本身也存在各种问题。例如,利润分成无法回答分成的标准和依据的问题,利改税形成了鞭打快牛的不公平问题,利润承包无法解决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问题及承包者在承包期内搞掠夺式经营的问题,等等。总之,试图通过调整国有企业利益关系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

      三是调整国有企业的权力关系。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是因为人们发现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没有应有的权力,因而试图通过给国有企业放权而解决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做过两种偿试。第一是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国家有所有权,企业有经营权,将属于经营权的生产方向选择权、人事选择权等14项权力都应该给企业。但后来的实践表明,经营权根本无法下放给企业,几乎所有企业都认为经营权难以全部到位,因为在所有制层次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不开的。因此,后来我们在这方面又做了另一种偿试,即提出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认为国家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有法人财产权,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都属于所有权层次的范畴,在所有权层次实现了这种权力分离,就会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使企业有活力。但后来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最佳实现形式是股份制,而我们的许多上市公司还仍然大面积亏损。而且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我们在按照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模式而推进股份制中,根本无法处理好所谓“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以及董事会选择总裁与党管干部的关系问题,等等。因此,仅靠调整国有企业权力关系实际上是无法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在权力调整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

      总之,调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调整国有企业利益关系、调整国有企业权力关系的改革,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的。要解决国有企业问题,必须从产权这个根本性问题上入手,即必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不触动产权这个根本性问题,是无法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如将调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调整国有企业利益关系、调整国有企业权力关系作为国有企业的第一次改革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二次改革,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二、企业产权清晰与市场功能对企业的界定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或者说,企业作为市场的内在组成部分,其制度构成和经营行为必然要受到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因而企业产权清晰状况也必然受到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市场功能从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上划分,把经济活动分为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这种划分实际上也对企业选择做出了界定,即:国有企业主要应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而非国有企业则主要应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市场功能对企业选择的这种界定,决定了企业只有顺应这种界定,企业产权才能清晰,因为无论是企业的产权制度,还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实际上都是受市场功能制约的。因此,当国有企业无视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大规模地进入竞争性领域,其产权就不可能清晰,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国有企业的这种状况,可以概括为企业选择与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的扭曲。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和缺乏活力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选择与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相扭曲。由于我们长期以来把国有企业当作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似乎国有企业越多,社会主义制度就越巩固,因而盲目地扩大国有企业的比重,使国有企业大规模地进入竞争性领域,结果导致国有企业违背了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造成了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严重缺乏活力的局面。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

      国有企业如何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如果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四种退出方式:一是资产变现,即将效益较好的企业出售,通过实物资产转变为货币资本的方式,实现资产变现,国家从竞争性领域抽回投资资本。二是资产对冲,即对于那些效益不好,并且负担较重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以资产对冲负担的方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这种资产与负担的对冲,也可能是有偿的对冲,即国家可以收回一些钱;也可能是零对冲,即国家收不回投资资本。零对冲给人的感觉好象是将国有企业白送了出去,实际上并不是白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资产偿还了国有企业自己造成负担,是一种有偿的资产转让。三是资产补贴,即对于那些亏损严重,而且负担太重的国有企业,如果在资产与负担对冲时,资产不足以偿还负担,对冲后还留有很大的负担,就可以采取资产补贴的方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资产补贴既可以采取用别的实物资产或货币资本补贴,也可以采取给以某种优惠政策的政策补贴。四是资产破产,即对于发展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破产的方式使其非国有化,实现国有企业退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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