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创新是企业改革的深层实践,我认为:实现企业制度的整体创新与经营机制的彻底转变,必须重视以下一些环节: 第一,消除观念障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波及计划经济旧体制下最敏感、最深层的矛盾,涉及企业集团与政府部门乃至集体、个人的权益分配与调整。同时也影响到人们的观念更新、思想解放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政策、法律以及实践程序如果不被人们所普遍理解和接受,这场深层改革就会受阻。因此,只有消除人们的观念障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才能出思路、有办法、出政策、有效益。当前,根据山西的实际,来自企业领导层的观念障碍,主要是“五怕”:一是怕公司制改造改成了私有制;二是怕产权改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怕改制后还不了银行贷款;四是一些部门怕政企分开后丢权;五是怕职工占了便宜。如果说“五怕”是某种责任意识所趋使的话,那么,更有一些直接阻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观念障碍,集中表现在:有些人思想仍停留在公有制越大越多越纯越好的“左”的传统观念中;有的人名曰维护公有制,实则维护部门或个人的既得利益,有意无意阻碍着产权改革;也有的人曲解产权改革,把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换,误以为是资产流失;还有的人把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特别是把企业募股筹资看作是破坏金融秩序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企业制度的整体创新。因此,我们必须掌握思想教育环节,消除观念障碍,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推进和实现以企业制度创新为主旋律的企业改革。一方面,要把政策交给群众,实现大面积的舆论覆盖,让企业职工都知道、都懂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内涵;另一方面,要解疑释难,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强化企业职工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以求思想适应改革,行为参与改革。 第二,重在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终极目标是还企业以本来面目,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彻底转换,以恢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实际地位。企业制度创新是换制,不是换牌,对此,不能简单化和形而上学。我们之所以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形象、定义被扭曲,企业功能萎缩,企业概念模糊,企业失去了独立和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地位,并不具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企业变成了社会福利组织,为积累货物生产成了企业的主导行为。企业游离于市场之外,经营活动接受计划机关的指挥,丧失了自主性与独立性。说得彻底一点,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真正的企业。现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显然,重要的关键的问题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奠基铺轨,那么,建立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历史性地提了出来。要求企业必须是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是具有多种功能,多种权利,能通过市场运行,促动各类生产要素的科学组合和合理流动。真正成为各类商品生产、流通以及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消费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达此目的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这一途径,企业才能实现机制转移,摆脱计划经济的羁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机制转换后的企业形象是:企业法人化,财产企业化,责任有限化,经营自主化。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划清产权边界,把所有者对财产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责、权、利相统一,不能是利益多而责任小;二是政企分开,扭转和改变国有企业受控于几个行政部门的被动局面,探索国有制实现的有效途径和科学形式,让企业的全部财产自主投身市场,参与竞争;三是逐步实行产权自由交易和资本自由流动。这样,既标志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又意味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做到在转换机制中企业制度创新,在企业制度创新中转换机制。 第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并不是进行私有化改造。建造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前提和条件,以维护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为基础和归宿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和要求的。因此,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改造,主要是国有资产使用权和公有制实现方式的改变,不是公有制的裂变和错位。这是我们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所必须依循的原则方向。根据上面的情况,重点是研究公有制“为主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比如:是数量为主体,还是质量为主体?是产值为主体,还是利润为主体?从全国说,是国内为主体,还是每一个省、市、区、县、乡、村都为主体?在对公有制的理解上,只有国家才是公有,还是集体所有也算公有等。我的理解,主体应该是,只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产业中占主导地位,而不是在一切企业、一切行业、一切产业中占主体。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公有制为主体不是硬性的要求,只要在总体上把握公有制占优势,处于主导地位,就是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应该说,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格局。鉴于此,建造和发展多个主体,让公有经济、混合经济、私营经济实现效益最大化,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构建各地产权结构,对经济发展全局是有益处的。 第四,不越出法的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是一个探索中、实践中的课题,又是一个有序可循、有法可依的规范性活动。在推进企业制度创新与建制改制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深入具体地、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公司法》、《破产法》、《企业法》以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依据、现实模式,又是衡量企业制度创新的标准条件。依法执法,就能少走弯路;违法越轨,就要铸成大错,在建构现代企业制度的全过程中,一是要依法照章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如实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防止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归个人所有以及蚕食或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二是严格按《公司法》的规范化要求批办、改组企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设立、组织机构设置、股份的发展转让、公司债务、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破产、解散和结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置等,要严格依法执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之上;三是要严格执法、学法、普法,对违反或越规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以此来保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