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产权制度改造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产权理论存在着不少混乱,这无疑会导致实践上的彷徨。您对产权理论研究较早,在80年代末就开始连续发表有关产权问题的论文及著作。您的一篇关于所有权的论文最近获得了我国首届青年社会科学论文一等奖。我们想请您就当前产权理论及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刘伟:一般地讲,产权就是关于财产的权利,或者是关于财产的一组权利。但为什么围绕这一概念中外学者会有那么多争议?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概念上的混淆。在产权的定义上,法学与经济学是有区别的。法学上所说的产权就是指物权,即所有权。因此,法学家主张两权分离,即物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经济学家在所有权的运行实际中发现,就企业而言,存在一种有别于所有权同时又有别于管理权的财产权利,他们主张三权即终极所有权、企业家法人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将所有权又进行了分解。法学家反对三权分离,认为分出一个企业法人产权就有了两个所有权,违背了法学上的一物不可二主的规定。当然,如果对企业法人产权不加定义的话,的确有一物二主之嫌。但事实上,经济运动中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使之必然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制度形式。企业作为法人确实有着既不同于终极所有权,又不同于一般管理权的特定权利。具体来讲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资产的委托——代理权。以典型的股份公司为例,所有权是股东的,所有者把权利委托给企业,企业就获得了资产的代理权。第二,这种委托代理权是有前提的,代理者必须按法律程序对委托者负财产责任。第三,企业法人产权不是对要素的所有权,而是对企业要素组合起来后形成的综合能力的权利。要素的所有权从资金形态上是属于所有者的。企业法人产权是对要素组合形成的生产力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第四,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不可分割性。要素组合后形成的综合能力不属于任何一个要素所有者,股票可以卖但不得退本就是这个道理。第五,企业法人产权是价值形式的,如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这里包含了社会对企业能力的评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素价值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也价值化了。以上特点说明,企业法人产权是不同于终极所有权的,与法学规定的一物不可二主的原则是不矛盾的。 在产权问题上容易引起混乱的第二方面的原因在于,产权定义宽泛,使用产权概念说明具体领域的问题时未作进一步的界定。如前面提到的所有者的产权、企业法人产权,这些是什么,很容易引起混乱。因此,我主张在认识产权问题时,尤其在运用产权理论解释中国改革现实时,要对所使用的范围作严格的界定,不要一般地使用没有界定的空泛的产权概念。当前产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上,对此,我们不如明确地提一个既不同于所有权,又不同于管理权的企业法人产权概念,把产权界定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谓企业法人制度这样一个内容上来讨论,这样,语言可能更加一致。 记者:请问国有企业产权改造,或者说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建设,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何特别的意义? 刘伟:这个问题在70年代末就有争论,当时的提法是所有制改革是不是整个改革的关键。到80年代中期,一部分学者主张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是整个改革的突破口。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价格改革是关键。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在争论。我认为中国改革根本上取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从理论上讲,改革是场革命,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产权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这在逻辑上是有道理的。从现实来看,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解决的是交易主体问题,即谁能交易;价格、金融、财税等体制改革解决的是市场交易条件问题,即怎样公平交易。无论从交易主体来看,还是从交易条件来看,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都是关键。 当前确实出现了市场混乱,最根本的原因是市场主体混乱,翻牌公司、行政性公司、皮包公司等各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能力的主体都进入市场,搞出一大堆三角债来,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完全是因为市场管理缺乏法律规范,而在于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能力的交易主体天生就排斥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约束不了它们。显然,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 再看交易条件,交易条件就是解决如何成交的问题。交易条件的核心是价格,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它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并且是交易条件合理与否的标志。从买卖双方来看,假定买方买了东西可以报销,他不会出于切身利益同卖方讨价还价形成一个市场价——买卖双方的均衡价,而是关心报销的标准,甚至有可能同卖方联手在发票上开高价,然后把钱私分掉。现在这种现象很多,甚至还有专门吃报销的厂家或公司,以及专门提供这种机会的消费者。各种高价消费何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亚市场的力量,这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力量,但却以市场行为出现,同时各种市场规则又约束不了它。可见交易条件问题实际是一个价格问题,交易条件是否合理主要不在于政府如何去管理,而在于买卖双方是不是真正受市场硬约束的交易主体,因为交易主体决定交易价格。所以我认为,中国改革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现实来看,首先都要求解决主体问题,而主体问题的核心就是产权问题。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产权制度改造应当是一个核心内容,其他改革内容的进展应与它相适应,围绕它展开,并为它提供条件。离开了产权制度的改造去塑造其他方面的制度等于是空中楼阁,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