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之一:大多数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组织形式。目前中国的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指公司制而言的。公司制与其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比较,是一种比较高级的企业组织形式,但这丝毫没有改变公司作为企业所应具有的一般特征。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一种企业制度。这是我们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和进行公司化改造首先必须明确的。 1.商品性。与工厂制度相比较,企业不同于工厂的根本标志在于工厂是使用价值的社会生产单位,而企业则是独立的价值再生产单位。企业生产是为了交换,因此,企业必须面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商品性还有的另一层含义是企业自身的商品化。企业具有的商品性不但意味着一切生产要素的配置形式市场化,而且企业自身的商品化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企业自身商品化,意味着企业自身的价值将受到社会的评价。企业价值的社会评价过程,实质上就是社会对企业的优化选择过程。这使企业兼并和破产成为可能。 2.营利性。企业是一种追求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在生产和经营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总是力图达到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最大差额。企业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具有占有和创造财富、实现财富增殖的能力的社会基本经济单元,这也是企业作为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最基本的条件。 3.自主性。自主性主要是指企业在政府政策的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企业和企业所有者代理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自主决定价格及经营方式。自主性要包括三个基本含义:一是在经营形式上,自主企业一般都在民间所有和民间经营的企业。民间所有和民间的经营是非官办的、非政府控制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大企业一般是以分散的股权为特征而组织起来的。中小企业则采取合伙或独资经营的形式,或者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但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也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合作企业还是股份企业,都是以民营企业的形式出现的。股份制是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本质上也可以看作是民营化的过程。二是在法律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它要求政企分开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只应是法律关系。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是合法,政府不得干预;即使是违法的,也只能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先审批制度。三是自主性的内容表现在设立自由,企业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制度而不是登记管理制度;解散和歇业自由;转让、赠与其投资的自由。此外应还包括经营自由和竞争自由等。 4.独立性。独立性的含义是指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独立会计。企业是具有独立的、排他性的经济组织,这决定了企业要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并对自己的盈亏负责。由于经营风险是不能保险的风险,行使自主经营的权力也要求与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称,这就要求企业应当成为进行独立会计的会计主体。所以,国负盈亏或者是只负盈不负亏都不是完整意义的企业。 以上是关于企业应当具备的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当然也还可以从其它方面来认识企业的特征。如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认识企业的特征,企业就有社会组织的特征。因此,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我们上述提出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如果是单独具备我们上述所提出的某个单方面特征,也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从上述基本分析出发,客观地描述我国企业改革的历史轨迹无疑会有助于我们对我国现阶段企业性质的判断。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国营企业,只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或是说是一个类似于工厂的生产组织,而不是企业。这恐怕是经济学家们没有疑义的共识。问题是如何看待自1978年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到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企业改革的成果。经过10多年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确实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企业运行所应具有的机制。这突出地表现在企业经营不能自主决策和负盈不负亏上。而这两个问题又恰是真正经营意义上的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和运行机制。产生这两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国有国营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继续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政府改革。国有企业公司化也是解决国有国营问题的一种制度选择。但我们一定不能忘记,以国有企业公司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建立在我国现有企业制度的基础上的。国有企业现在还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种观点也是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的。那么如何客观地评价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呢?我们认为,确切地说,我国国有企业目前正处于从工厂制向企业制度的转化过程中。这个过程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政府转换职能的质量和速度。我们必须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有足够的认识。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所面临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国有企业在没有完成从工厂制度向企业制度的转化过程的基础上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与西方国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组织形式由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展到公司制道路有所不同。西方国家企业是在天然有利的所有制环境和管理上经历了科学管理阶段的“管理革命”后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而我们则必须在首先明确产权关系和企业管理要完成从目前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现代管理过渡的条件下建立企业制度。因此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需要有科学的理论设计和道路设计作指导。这种理论设计和道路设计首先应当回答:国有企业在尚未充分建立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是否可以直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公司制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现代公司制也是在近代公司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过程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按照企业制度发展一般规律的要求,国有企业首先都应当成为而且必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为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却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企业又偏偏还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由此产生了能否逾越建立企业制度这个过程而直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我国目前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依据理论前提,一是国有企业在尚未完成从工厂制向企业制度的转化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同时完成。遗憾的是这两个前提都缺乏理论证明。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从而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