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转化成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本文作者就这一转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只有认真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五一工程”,才能在本世纪末初步完成这种转化。 我国企业改革已经发展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将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转化成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企业改革的一场攻坚战,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还需要解决。本文拟对以下几个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意见。 一、政企不分已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保证是,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这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我们应该突出重点,有先有后。首先要集中精力解决那些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等单位1994年上半年组织的调查表明,排在12项改革重点的前3位的,分别是政府转换职能、产权制度、健全市场体系。1994年下半年,中国工商时报对此作了一个调查,结果表明:排在11项改革重点前4项的,分别是转换政府职能、社会保障制度、产权界定和健全市场体系。这两个调查结果不仅相吻合,而且都表明:转换政府职能是企业改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理论家、企业家和一些有识之士多年来一直呼吁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要解决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必须要把政企从组织形式上分开。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从隶属管理转向资产管理。因此,必须建立以下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系统。 第一个层次是建立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贯彻国有财产的各种占有、使用、处置的法规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整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建立并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组织,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资产经营公司,即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它们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经营方针、高层领导人员等都应该由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和审批,而且,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还要对所属的资产经营组织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考评;对非营利性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管理;配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单位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个层次是建立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组织。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实行政企分开,一批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建立后,可以受各级政府委托,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持股、控股和对国有股进行买卖,其主要职能包括:筹集资金;开展投资和产权转让业务;参与对投资企业的管理;研究、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并对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投资重点以及重大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在信息、产品研究开发、市场开发、政策咨询、职工培训等方面为子公司提供服务;根据自己的投资方式、投资数量,以不同的形式参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取得相应的资金收益;通过向国家上交部分资产收益、保证资产增长等形式独立地承担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参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维护国家的利益。 当然,在前述的四种资产经营公司中,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的职能又应该和另外三种资产经营公司有所区别,它不应该是一种纯资产经营公司,而应是生产经营性的实业公司,也就是说它们应该有自己的生产经营业务,同时又可以被授权经营管理集团中成员企业的国有资产。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把自己变成一个纯资产经营公司,从长远来看,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第三个层次是建立生产经营性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设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代表。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不同,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是没有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必须按照现行的“国有企业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由外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关和企业内部的监事会来承担;如果已经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内部不设立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由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在公司内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可以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承担;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国家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应该由政府授权部门派入公司的股东代表来承担,他们以“国有股”股东的身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相关的权力。 目前,这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组织系统因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妨碍了企业改革的深化。首先,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设在财政部下面的,很难充分行使国有资产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必须加以改造,给予它们更大的权力,可设想将经贸委和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合二为一,组成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它们代表同级政府统一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尚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股份制改造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资主体,不得不让原来的主管部门去充当投资主体;而且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主管部门又是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这就更加强化了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与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因此,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组织系统方面,我们应该加快改革的步伐,否则,政企分开只能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