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政企分开的总体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保民 丁峰峻 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

原文出处:
人民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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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关键之一是实现政企分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分开的具体内容是:政府部门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与布局的调整,负责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具体事务。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地经营出资者投入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不受政府机构的行政干预。

      根据实际情况,政企分开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第二、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第三、资本保全与维护所有者权益;第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第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由于政企职责没能真正分开,企业改革举步维艰,政府职能转变缓慢,行政机构改革难有突破,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国有资产产 权界定不清晰。16年企业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产权界定不清,产权主体职能不明确,就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长期以来,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由各级、各部门分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和运营主体实际上是缺位的,更谈不上有明确的资产经营责任,国家所有制已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已变成地方和部门所有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1993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这些都为以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精简行政机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精简行政机构,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任何认为国有资产可归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和企业所有的主张,都违反了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

      在国有资产归国务院统一所有的前提下,由全国人大授权,在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内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现在分散于各级政府和专业部门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即把原来分属于政府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规划、投资、经营、利润监缴等一系列监管职能,全部集中于一个专门机构,依法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而是通过产权运营主体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政府具有两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覆盖全社会,由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以发布法规、命令等强制手段来实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只覆盖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

      作为所有者,政府理应对国有资产实施一定监管。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职能,面向所有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动用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总体上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应有所划分。

      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与国有资产的运营相分开。管理职能应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而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是一种经济职能,主要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运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应由多个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如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综合商社等)来行使。

      政企分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政府来说,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光靠“政府机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政府机构及职能的重组。其设想是:国务院目前的部委进行精减、重组,分为三个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各自实行不同的职能。

      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具体形式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和综合商社等;国家授权的部门在目前也可以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能,但从长远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主要是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目前可以作为国家授权的部门,主要有:铁路、邮电等自然垄断性较强的部门,以及一些竞争性较强的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演变而成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脱离行政序列,实现公司化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和多元化资产结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以授权、委托、租赁、借贷等方式,将国有资产转交给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受托对国有资产进行有偿运营,把所运营的国有资产按产业政策投向各个企业,对企业进行持股、控股,并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重组(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的委托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招标,以投资利润率的高低来选择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这些运营主体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以资产增值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进行投资活动,不受地区和行业界线所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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