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是中国的“企业改革年”,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经济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焦点。然而,企业改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工程,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将主要从政策角度就企业改革中的产权界定、利益分配以及流动资金短缺等问题作一些理论分析,并据此提出某些相关的政策建议,以和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关心或研究以上问题的同志讨论。 一、拨改贷后企业新增资产的产权究竟应归谁所有 明晰产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可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在理论上却遇到了难题。人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1985年我国投资体制实行拨改贷之后,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的新增利润所形成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而银行也为国家所有,那么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的利润以及由此形成的资产应仍归国家所有;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拨改贷以后国家已不再对企业投资,企业使用贷款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企业需要还本付息,因此企业使用贷款产生的利润以及由此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者)所有。 人们对国有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所形成的新增资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如果从理论上讲,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是资本创造所有权还是劳动创造所有权。事实上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对此一直存有争论。18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就曾认为,创造商品价值的除了劳动以外,还有资本和自然(土地)。并且在他看来,劳动、资本和自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三个要素,不仅共同创造商品的价值,而且共同创造收入。他认为,劳动创造的收入是工资,资本创造的收入是利润,土地创造的收入地租。据此,萨伊得出结论:即工资的所有权归劳动者;利润的所有权归出资者(资本家);地租的所有权归地主。这就是萨伊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却与此不同。马克思认为,创造商品价值或利润的只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资本和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只是转移价值但并不创造价值。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利润(剩余价值),这是出资者对劳动者所有权的一种剥夺。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撇开一切积累不说,生产过程的单纯连续或者说简单再生产,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必然会使任何资本都转化为积累的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由此马克思还进一步说: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而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个方面的推论: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是正确的,那么国有企业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国家。因为无论企业是否使用了银行贷款,由于国家是企业的原始出资者,是企业的老板,所以企业的利润及其新形成的资产都应该归国家;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人为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不是正确的,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正确的,那么企业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应该归企业(劳动者)所有。因为尽管企业的初始投资是来源于政府,但当企业上缴的利润总额等于企业的初始投资总额时,从理论上说,企业资产的价值无疑都是企业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结晶了。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工作者,我们只能接受后一种推论。 其实,如果从实践方面考察,承认企业使用贷款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所有,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前国有企业效率不高、缺乏活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缺乏生产积极性。劳动者之所以会缺乏生产积极性,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未能从关心自己的利益出发关心自己所在的企业,这种现象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产权不明晰,劳动者并不能体验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而把企业当作“公家的”,自己是“打工的”,所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未能充分发挥。如果国家承认企业使用贷款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所有,那么职工就成为了企业一部分财产的占有主体,因而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只要缴足国家的(税金)、留足企业的(两金)、剩余的利润可自主分配,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效地克服目前企业普遍出现的短期经营行为。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承认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新增利润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所有,国家的收入也能相应增加。因为随着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不断发挥,企业和劳动者的收入会大量增加,于是税基扩大,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必定会大幅增加。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增加生产性投入,解决政府和社会共同需要解决的充分就业的问题。 二、合理的利益分配是让国家“先得”还是国家“多得” 关于如何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目前政府部门和经济学界有两种流行的提法,一是“缴足国家的、留足企业的、剩下的是个人的。”;二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第一种提法说的是分配的次序,即强调国家应该“先得”;第二种提法说的是分配的比重,而强调的是国家应该“多得”。我完全同意第一种提法,但不赞成第二种提法。 为什么人们要主张让国家得大头?据说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扣除理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曾明确说过,社会总产品只有在国家对其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之后,才能用于劳动者的个人分配。社会扣除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一是要扣除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产品,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这是一切社会再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二是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产品,其价值表现就是积累基金(包括社会后备基金);三是要扣除用于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其价值表现就是社会消费基金。的确,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如果以上三项事先由国家予以扣除,剩下来的才是企业和劳动之间进行分配,无疑国家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是要“得大头”。但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所提出的扣除理论,描述的是未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模式。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要大力发展,企业还具有较强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由马克思的扣除理论推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要使“国家得大头”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