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革的国有企业,应主要选择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然而,试点改革的现实却与国家的愿望相悖,多数试点企业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据有关资料披露,到1996年初,纳入国家改革试点的100户国有企业中,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为73户,占已批准试点方案的90户企业的81%。而且,多数改组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政府授予的“代行出资者权利”。即对本公司占有的资产和下属企业享有收益权(利润不上缴,全额留归企业使用)、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不仅中央一级的试点改革是这样,在地方一级的改革试点中,“国有独资、授权经营”模式对企业也是挡不住的诱惑。且不说那些未进行过公司制改组的新试点企业要求选择此种公司制形式,就是那些已经改组为定向募集公司,而且具备发展为上市公司条件的老试点企业,也纷纷要求收购回股权证,退回来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此外,一些纳入改革试点行列的上市公司,也给自己带上一顶母公司帽子,改组为国有独资的集团公司。而且,无论规模大小,几乎所有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都要求政府授权其代行出资者权利。本文通过分析这种“国有独资、授权经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弊端,引伸出如下结论:试点企业所选择的公司制形式之所以悖离政府所期望的目标,是改革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环境尚不具备使然,而后者又是因为现行改革方案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造成的。因此,我们认为,要使国有企业改革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必须树立整体改革思想,制定并实施系统配套的整体改革方案,全面改善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条件,建立诱导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社会机制。 一、“国有独资、授权经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弊端分析 (一)“国有独资、授权经营”现象:试点企业与政府间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改革中,试点企业与政府之间关于选择何种公司制形式为改制目标的谈判,是一个博弈过程。因为,在谈判过程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决策行为是相互作用的。即一方面,企业制定试点方案时的决策,要受到政府有关意向和要求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审批试点方案时的决策,又要受到企业意向和要求的影响。双方只有在考虑到对方决策对自己利益影响的条件下,作出最优选择,达成妥协,才能实现均衡。其基本过程如下: 1.试点之初,政府关于“多数试点企业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改制目标,否则就不予以批准”的意向和要求,很快就成了“不可置信威胁”,被排除在博弈过程之外。首先,政府所承诺的为企业改革产权结构铺平道路等项改革措施,或进展迟缓,或搁置。在这种条件下,政府若硬性要求大多数试点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末它就要相应承担企业富余职工的失业安置和救济,解决因企业不能按时向股东分红派息而引起的社会纠纷,这显然是政府所不愿意的。这些现象向企业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政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心不坚决。这就是说,中央虽然确定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是,在目前环境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硬性要求多数试点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改制目标。其次,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仍然是政企和政资职能不分,企业和政府之间实质上仍然是“父子关系”。这一现实传递给企业的信息是:政府总会袒护和迁就国有企业。因此,试点企业认为,如果真选择“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为改制目标向政府申报,尽管政府开初不满意,但是经过企业的“寻租”和游说,最终总能得到批准。因此,政府关于“多数试点企业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改制目标,否则就不予以批准”的意向和要求,已经成为“不可置信威胁”被排除在博弈过程之外。 2.成本分析表明,以“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为改制目标,是多数试点企业的最优选择。首先,试点企业若改组成“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公司,无须变动产权结构,所需进行的实质性改革仅仅是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无非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重新任命,企业所需要做的工作仅仅是制定公司章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等,支付的成本极低。但是,企业却可以因此而获得政府授予的“代行出资者权利”,可谓收益极大。其次,试点企业选择“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为改制目标的机会成本,是它放弃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改制目标而失掉的收益。在目前环境条件下,试点企业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不仅要对产权结构进行改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而且还要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按时给股东分红派息。在现今企业社会负担沉重,经济效益普遍低下的情况下,此种改革方式显然成本高而收益低。两相比较,以“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为改制目标,自然就成了多数试点企业的理性选择。 3.从政府的角度看,批准企业申报的改革方案(改组为“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是最优选择。因为,第一,它有助于在公众中树立政府“改革推进者”的形象。其次,在试点方案中,企业都向政府作出了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增强发展后劲;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承诺。虽然这些承诺今后不一定都能兑现,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大面积滑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下,它至少能使政府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再次,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批准试点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较之于要求它们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减少改革成本支出,又有利于维持社会安定。 博弈论把博弈划分成不同类型,其中“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泽尔腾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的基本特征是:每一个参与人完全能够掌握所有其它参与人的有关信息;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而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选择的行动;“不可置信威胁”被剔除在博弈过程之外。(张维迎,1994—1995)前述分析表明,试点企业与政府之间关于选择何种公司制形式为改制目标的谈判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因而可以把它归入“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类型,用博弈树形象化表述。在剔除“不可置信威胁”之后,(1)试点企业先选择行动:申报方案(以“国有独资、授权经营”型公司为改制目标)或者不申报方案。设申报方案得到批准,企业的收益为50;申报方案不批准,企业的收益为-10(因为企业制定方案的支出得不到补偿);不申报方案,企业的收益为0。(2)政府的选择为批准和不批准企业申报的方案两种。设企业不申报方案,以及企业申报方案政府不批准两种情况下,政府的收益均为-10(因为政府前期准备工作的支付得不到补偿);批准企业申报的方案,政府的收益为40(本应为50,但是因为政府授予了企业“代行出资者权利”损失收益10,故而为40)。由以上假设可得到以下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