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资产管理 盘活资产存量 帮助亏损企业 优化产业结构

——国资经营公司组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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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证券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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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成为今年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1995年将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企业年”,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将成为今年改革的重头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所有这些改革最终都绕不开国有资产经营机制的改革,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已不容拖延。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为了合理界定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社会职能与经营职能,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迫切要求增加国有资产经营层次。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95年国有企业大规模改造的需要。国有资产若无适当的经营主体,资产层次必然无法按市场要求运行,企业机制的转换就仍可能是一句空话。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推动国有股走向流通的前提条件。目前的国有股的上市问题,《公司法》事实上已作了回答,股票应同股同权。这一点理论界,甚至决策层看法已基本一致,问题在于上市时机和上市方式。国有股流通必须有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型机构进行操作,这种专家型机构必然是组织良好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成为帮助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的一条通道。怎样盘活这些企业,增强其活力,应成为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一项经常性职能,值得好好研究。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形成产业规模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应担负起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式

      在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时,笔者认为有几点要注意:一是应考虑我国目前企业结构状况和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既可重新组建,也可在原有企业基础上改建,不必追求一个模式。二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应该是垄断性的,而应在适当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竞争性局面。三是由于国有资产经营的特殊性质,在必要时可与经验丰富的证券或投资机构嫁接。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至少可采取以下办法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新组建的股权管理型独资公司。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独家组建的公司,主要任务是对其授权管理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进行股权管理。它一般不持有实物资产,只通过持有有价证券对企业实施管理。

      2、在现有部属专业性大公司基础上改建的经营加股权管理型独资公司。我国现在已形成了一大批大型的专业化公司,可在此基础上通过资产授权将其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前,深圳已对十多家企业进行了授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已对东风汽车集团等数家大企业给予了授权,事实上已成为首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于其专业化地位,这类公司既要进行股权管理,还要直接从事部分经营职能活动,直接参与产品市场。

      3、由国家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而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一定非要搞国有独资公司,在某些场合将国家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更容易保证国有资产的效率。但这些公司一定要有较大的规模,良好的业绩和卓越的管理能力。

      4、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专家型的投资机构合办。由于国有资产管理规模大,信息变化快,不确定性大,因而风险较大。如果与投资机构合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那么通过风险管理和运用投资经验,有可能提高经营效率。

      5、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产以信托方式交给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组成金融信托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式事实上是一种中长期契约关系,信托机构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对资产予以经营运用,既可以是证券投资,也可以是投资控制管理。信托机构收取手续费,收益则重新计入信托资产,继续由信托机构经营运用。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与经营

      1、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经营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是控投公司形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总规模多大、控制多少子公司为宜,应从管理优化的角度考虑。一般而言,一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在5-20家之间为宜,否则管理上恐难以协调。

      2、监事会领导下的董事会制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可能是国有独资组建的,也可能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适应,其管理体制也可能有两种形式。(1)监事会领导下的董事会制或管理委员会制。这是完全由国家独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应采取的形式。根据现已颁行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职责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第十七条规定:“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另外,可设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负责业务的执行,对监事会负责。(2)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制。对于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管理机构。

      3、专家评审委员会制与研究职能

      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大,不容易管理,业务又较复杂,同时还有行政干预的可能出现。可采取方法之一是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可由财务、法律、工程等方面人士担任。方法之二是要强化研究职能,建立高层次的研究队伍,对于公司发展状况和产业改组方向定期作出报告,提出方向性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研究部应由董事长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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