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模式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朝虎 四川省三台县政法委书记、本校县处班学员

原文出处:
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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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如何正确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关系,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目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面临的新课题。

      一、“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模式及其依据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新三会”与“老三会”如何运作?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已经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众说绘纭。有的“新三会”有名无实,“老三会”照旧运转;有的新老“三会”同时挂牌,职责不清,使新旧组织同时虚化,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我认为,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规范新老“三会”的行为,其关系模式如图所示:

      

      图中实线箭头所至,系直接关系,上级对下级实行领导,下级必须对上级负责;虚线箭头所至,系间接关系,发挥保证、监督、建议等作用。即以“新三会”为主体,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由企业按市场需求,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之所以采取这种运作模式,是因为:

      1、符合法律规范。“老三会”中的职代会、工会,是分别依照《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工会法》建立的,这正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必须遵循的法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企业由产品经营体制变为资本经营体制。过去,职工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理论上居于主人翁地位,当然也是企业的主人。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行使企业的决策权和经营权。但必须是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组织生产经营,依法由职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按一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政府或上级党委任免。而实行公司制后,形成了企业的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个不同的阶层。由于职工持股,因而职工不仅是生产力要素——劳动者,而且是直接拥有企业资产部份股权的所有者,但不是企业资产股权所有者的全部。特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决策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厂长(经理)不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只有对董事会负责的经营权,而没有决策权。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决策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企业主要领导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创立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选举产生,经理(厂长)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党委、政府只有推荐、建议权,而没有直接任免权。否则,就违反了与国际通行贯例接轨的《公司法》。因此,只有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架构,而“老三会”有机地渗透在“新三会”中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动作模式,才符合法律规范。

      2、符合法人治理结构体系的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规范公司的组织。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就必须构建一个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严密的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并与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新三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而“老三会”也是规范公司组织必设的发挥职能作用的组织机构。所以,二者虽不能互相取代,但又不能等量并存,只有坚持职能分工明确,具体工作互相渗透,才能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形成严密的组织结构体系,促使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只有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老三会”以其自己的运作方式融汇在“新三会”中,发挥其职能作用的运作模式,才符合中国公司制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规范。

      3、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应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企业的价值目标。“新三会”正是通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来努力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老三会”也是围绕企业的价值目标发挥其职能作用的。所以,只有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骨架、“老三会”如灵魂和血肉在“新三会”中,发挥其职能作用的运作模式,才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具体地说:“新三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国际惯例的法人治理结构;而“老三会”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企业体制,这二者的有机结合,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政治核心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首先必须坚持在企业这个微观领域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否则,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要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不偏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现代企业中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是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政治前提。

      2、自主经营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企业资产边界以内的有限的盈亏责任。《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为了明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盈亏的责任或法律责任。所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要确保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就必须坚持公司自主经营这一基本原则,这是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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