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在社会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50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公司制度迅速膨胀,渗透到整个日本社会中。因而也有人将日本经济形容为“企业主义”或“公司主义”,这是毫不过份的。日本企业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发展,与日本的企业制度是分不开的。日本的企业制度一方面采纳了一般化的企业制度原理,其企业形式基本与其他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相差不多;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民族自身的文化特点和传统性格,其企业制度又往往表现出与其他国家完全不同的一些特点。 一、日本商法规定的公司体系 日本的公司制度主要规定在商法中,日本商法于1899年3月公布,之后作了多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0年。由于有限公司制度诞生较晚,因而有限公司并未由商法调整,而是由1938年4月分布、以后经多次修改的《有限公司法》调整。此外由日本商法还派生出一些商法特例法及法务省或大藏省制订的有关规则,但也都以商法为基础。 依照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日本公司主要有五种形式,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商法原来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已于1950年修订时删除。下面分别对前述几种公司形式进行介绍。 (一)无限公司 1.概念。日本商法并未给出无限公司的概念,但我们可以根据其特点作出简单归纳。无限公司是指公司成员(日本商法中仅将股份公司的出资人称为股东,其他均称为“社员”,即成员含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社团法人。 2.财产责任。无限公司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当公司发生债务时,首先应当用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应当由公司成员负连带清偿的责任。由此可见,无限公司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公司形式,具有较大的人合性。日本的无限公司实际上与英美合伙企业以及我国现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伙企业是同一种企业形式。 3.经营管理。无限公司成员均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并应承担其义务。无限公司可以有经理人,经理人应当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任。公司成员执行业务时,应遵守章程规定,如欲变更章程或进行章程所定营业范围以外行为时,应经全体公司成员同意。无限公司的成员均对外代表公司,但公司也可通过章程或全体公司成员同意,在执行业务成员中特别规定代表公司的公司成员。无限公司的成员不得任意转让其资本份额,如欲转让需取得其他成员同意。 (二)两合公司 1.概念。两合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和无限责任公司成员组成的公司。它是一种折衷性质的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但由于无限责任公司成员负的责任大大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因而日本商法规定两合公司更多的要参照无限公司的规定。 2.财产责任与经营管理。两合公司的公司成员分两种,即无限责任成员和有限责任成员。无限责任成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这与无限公司场合相同。有限责任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偿还的责任,但是如果已全部履行了出资价额时,就不再另外负责。有限责任成员不得随意转让其资本份额,应经全体无限责任成员同意。 两合公司的经理管理与其它各种公司形式略有不同。无限责任成员均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并应承担义务,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经全体无限责任成员过半数同意可担任经理人。有限责任成员不得对外执行业务和代表公司,但享有对公司的监督权,在营业年度终了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营业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并可以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有限责任成员若违反法律使人误信为无限责任公司成员时,应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成员有与该两合公司进行营业竞争的自由,无限责任成员则无此自由。 (三)有限公司 1.概念。日本的有限公司,系指以从商行为以及其他营利行为为业,并以此为目的依照《有限公司法》设立的社团法人。进一步而言,有限公司是以资本总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日本的有限公司制度,基本上是仿照德国的有限公司制度制订的。 2.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有公司成员总数和资本额的限制。有限公司成员不得超过50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允许可以例外。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300万日元,每一出资份额和金额平均不得低于5万日元。 3.公司成员责任与资本转让。有限公司成员仅以其出资金额为限度对公司负责,此外不再负任何资产责任。公司成员要转让其所持份额时,应经公司成员大会批准。当公司成员大会不同意转让时,成员可向公司请求指定适当的受让人,公司应当予以指定。成员转让其资本份额后,就不再负任何责任。 4.经营管理。日本的有限公司采取三权分立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小,因而在公司管理组织选择上余地较大。有限公司的机构主要的董事、监事、成员大会三个,它们之间相互制约。(1)董事。有限公司应设1人或数人为董事,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在公司有多名董事的情况下,业务执行的决定、分公司的设置、转移及撤销、经理的选任和解任,应由过半数董事决定。董事应当承担善意经营与回避同业竞争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2)监事。公司应选出一名或数名监事。监事职权包括调查董事将提交公司成员大会的有关会计文件,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其意见;随时查阅会计帐簿和文件,并要求董事、经理或会计作出会计报告;调查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监事应对公司负善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责任。(3)公司成员大会。公司成员大会由董事负责召集。在公司成员大会上,各成员每一个出资份额有一个表决权,但也可通过章程就表决数另做规定。有限公司的一般决议,由拥有公司全体成员中过半数表决权的公司成员出席,并以出席人的过半数表决权进行表决作出;特别决议,如修改章程、增资、营业租赁和转让等重大事项,应由公司全体成员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者同意作出。(4)经理机构。经理不属于三权,它是派生出的机构。日本《有限公司法》并未规定它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也没有对其职权作出规定。一般认为,经理机构是董事的代表机构,对董事负责,在董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实上,由于有限公司一般很小,经理和董事往往合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