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继成立以及首批六家企业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协议的签订,我国的债转股工作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债转股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一举解困银行和企业这两大“经济中心”,但同时又必须看到,债转股为我国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提供了机遇,其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首先,债转股的直接作用有限,但其间接影响重大而深远。从债转股的实施范围来看,目前虽然要求参加债转股的企业很多,但由于国家对债转股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使得真正能够参与债转股的企业只能是少数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债转股的直接影响范围是有限的。实际上,利用债转股来直接解困国有企业至少要受到三个因素的制约:一是国家可用于债转股的资源有限;二是债转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三是适于债转股的企业有限。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制约,依靠债转股来解困全部国有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有的企业根本就不是由于债务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但是千万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债转股对于解困国有企业的作用及其影响力。其一,债转股所支持的企业都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债转股,不仅能实现其本身的扭亏为盈,而且还能通过“拉、帮、扶、带”,带动其他相关企业的发展;其二,债转股重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通过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对企业资产拥有明晰所有权的身份进入企业,确立了国有企业原先虚置缺失的所有者主权位置,构造出有具体所有者对企业资产负责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解决不良债务的过程中,实现国有企业体制的深刻变革;其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成功,将会起到极强的示范作用,其他大型投资主体也会相继介入到国企转制中来,从而激活国企改革市场的介入机制;其四,债转股有利于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通过对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处置,在降低国有企业间接融资比重,扩大直接融资份额,调整社会产业投资格局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债转股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唯一手段,但却是目前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利用现有资源解决我国银企债务危机问题。一般来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主要有债转股、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等。在这些手段中,无论是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还是资产置换等都需要一国拥有相对完善的投融资体制和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并且需要投资主体具备较高的投资能力。在我国目前,作为社会主要投资者的企业和居民普遍投资能力低下、资本市场又不发达的条件下,债转股无疑是解决银企债务危机的良方。当然,债转股的优越性只是表现在债转股的初始实施并不用通过资本市场银企之间就可以实现债权与股权的转换,但债转股的市场退出同其他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一样,需要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债转股只是在我国企业普遍过度负债、资本市场又不发达的条件下,各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同时并不排斥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等其他手段的实施。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其他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也应大力倡导。 最后,债转股的功能在其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影响方面也能有所体现。其一,从财政的角度来看,以债转股方式纾解银企债务危机,财政支出虽然相对较少,但承受的风险却很大。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财政部将下拨100亿元,构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 这笔资金相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要收购的不良资产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所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要通过其他渠道来融资,诸如:发行金融债券,向央行借款,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等。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融资,由于其本身资本金的限制,都必须要有国家财政担保,而这种由国家财政担保的融资,一旦在债转股难以成功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经营不善时,就转变为国家财政的损失。可见,债转股是以国家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为前提的,国家财政也因此而承受了很大的风险;其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通过债转股,银行将其不良资产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甩掉了背在身上多年的包袱。在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一方面,债转股在促进银行不良资产转化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损失,因为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要打折扣,而且不良债权的收回可能性越低,这个折扣也就越大,银行的损失也就越重;另一方面,银行的这种损失并不是由于转让本身带来的,而是由于银行长期经营不善所积累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受损的程度可能会更大。虽然债转股使得银行甩掉了包袱,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并有可能实现真正的体制转轨,但同时,一定要看到银行为此付出的代价。所以,债转股只能是解决银行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思路,而不能由此引伸为解决银行正在产生的大量不良资产的惟一办法,对于后者只能依靠切实的防范措施将其控制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内;其三,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债转股不仅解除了企业的大量债务,而且使企业确立了原先虚置的产权主体,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经营,有利于改变企业原有的产权激励不足、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以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也使得企业有可能真正实现市场化经营,从而获得新生。 总之,我们认为,虽然债转股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一举解决银行和企业这两大“经济中心”的困境。但在我国目前企业普遍过度负债、资本市场又不发达的条件下,债转股的确是解决我国银企债务危机的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它强化了银行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尤其是促进了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为我们强调了多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明晰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契机,我们所倡导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因此而真正成为可能。当然,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解决问题的手段也必须是多元化的,但不能因为多元化手段的存在而低估了债转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