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九现象”与中国的企业家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辛向阳(1965— ),男,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博士,已出版个人专著5部,主编政论类图书20多部,发表论文80 多篇。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53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所谓“五九现象”,是指一些有成就的企业家在59岁左右翻了船。“五九现象”既是人事制度问题,又是产权制度问题,更是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讲,“五九现象”的实质在于它是中国目前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企业家激励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激励制度必须体现多劳多得原则;②必须体现未来原则;③必须体现市场化原则;④必须充分体现企业家的个人精神,特别体现他们的成就感。根据以上四大原则和中国的现实,目前对企业家的物质激励应包括两大制度:年薪制与期权制。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企业家约束制度。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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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1999)03—0052—04

      一、何谓“五九现象”?

      所谓“五九现象”,通俗而言就是,一些颇有成效,甚至十分优秀的企业家在他们59岁左右,也就是在他们即将退休之际翻了船。从理论上讲,“五九现象”可以从四个层次来理解:第一是最狭义的层次:企业家在60岁退休之前非法大捞一笔的现象;第二是次狭义的层次:企业家在任期(包括退休)届满之前非法大捞一笔的现象;第三是次广义的层次: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在退休之前非法大捞一笔的现象;第四是广义的层次: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在任期届满之前非法大捞一笔的现象。我们这里讲的是最狭义的层次。

      “五九现象”既是人事制度问题,又是产权制度问题,更是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问题。在人事制度层面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肯定有一个到点退休的问题,这个点可能是55岁,也可能是60岁或65岁。只要存在到点的问题,如果不解决企业家个人报酬激励问题,就可能会出现“五九现象”。在产权制度层面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开的。作为经营权的占有者,企业家对利益的要求一点也不亚于所有者,他们不仅要求有一般的工资薪金,还要求有剩余索取权。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出现“五九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在激励制度层面上,如果报酬不足以抵偿企业家为企业付出的辛劳,企业家就很容易产生某种失落感,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以各种方式造成“五九现象”的出现。企业家的付出与收获之间的差距,使得他们中间有的人从功臣成了罪人。最后,在约束制度层面上,由于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和非刚性,某些企业家敢于与现行约束制度进行“博弈”,从而导致“五九现象”的发生。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五九现象”的实质在于它是中国目前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内部人控制”是指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他们通过与职工的合谋使他们在公司的利益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在两权分离条件下,所有者往往游离于企业经营活动之外,是“外部人”;而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成为“内部人”。内部人很容易在经营活动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内部人控制”是委托代理条件下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内部人控制”一旦失去社会控制、自我控制,走向失控,就会成为“五九现象”。

      1998年新春伊始,中纪委、监察部就先后公布了三起国有企业经营者经济犯罪案件: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贪污受贿案;兰州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斌昌贪污受贿案;兰州连城铝厂厂长魏光前受贿渎职案。人们在为褚时健等人鲸吞公款震惊和愤恨之余,又不免为他们从优秀的企业家坠入犯罪深渊而扼腕叹惜。这些企业家中的败类,晚节不保时,遵循的几乎都是心理失衡的心灵扭曲,在失衡与扭曲之际与制度规则、法律法规进行“理性博弈”的规律。这一“博弈”过程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

      企业家是讲求实际的人,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当快要退休的时候,养老问题成为最实际的问题。这个时候企业家考虑的往往已不是企业将来的命运,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自个儿的退路上:退休后谁来养活我?那几个退休费会使我沦为贫困阶层吗?退休后我能否拿出一部分钱为自己干一把吗?正是从这一最实际的问题中,产生了一个又一个“五九现象”式企业家。

      “五九现象”最引人注目的案例是“烟草大王”褚时健一案。褚时健是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总裁。玉溪卷烟厂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经过18年的发展,固定资产从九千万元发展到1996年的70个亿,每年利税200多亿元。玉溪卷烟厂成为亚洲第一、 世界第五的现代化烟草企业。仅这个厂生产的“红塔山”卷烟的品牌, 无形资产就高达332亿元人民币。玉溪卷烟厂能有这样的辉煌业绩,与褚时健密切相关。为此,他先后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全国劳模、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奖章、全国十位改革风云人物。然而,正是这样一位优秀企业家,在其晚年走向了犯罪。据办案人员分析,褚时健违纪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1995年,也就是上级决定考虑让其退休、准备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后的一段时间。此时,他已67岁。褚时健后来这样讲:“1995年7月, 罗以军、乔发科、盛大勇、刘瑞麟我们私分300多万美元那次, 当时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但没有明确谁来接。我想,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 ”据查,褚时健私分公款355万美元。1999年1月9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中国的企业家激励制度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制度?

      199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建立健全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和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稽查。”这提出了企业家激励与约束制度的问题。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曾任总统经济顾问团主席、现任世行副行长的斯蒂格利茨1994年发表了一本叫作《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的著作。他讲:“在社会主义经济失败的标准原因的序列中,没能提供有效的激励被排在显著的位置上,也许更准确地说法应该是社会主义经济提供了激励……但是这种激励并没有直接作用于提高经济效率”。

      企业家激励制度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激励制度必须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企业家的“劳”不同于一般人的“劳”。企业家的“劳”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力劳动的“劳”,也有脑力劳动的“劳”:既有有形劳动的“劳”,也有无形劳动的“劳”;既有市场经营的“劳”,也有日常管理的“劳”。激励制度必须把这多方面的“劳”充分体现出来。倘若一个效益好的企业的体力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为A个单位,那么企业家的收入至少应为:(A+2A)+(A +3A)+(A+4A)+……≥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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