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作 者:
王阳 

作者简介:
王阳 甘肃政法学院政法系

原文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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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国家股权的设置问题

      从目前看,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最佳途径。在国有小企业改革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各地实行的办法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有的地方则要求设立国家股。原国家体改委1997年8 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是否设国家股由企业出资人根据情况协定。”究竟设不设国家股,对此如何认识?

      从设置国家股的情况看,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大,资产比较多,经营状况比较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愿放弃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因而要保留国有资产在改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另一种是由于购买力的原因,职工不能一次买断国有资产,剩余部分则作为国家股留在企业。国家股一般不占控股地位,并放弃监督权,只享有最终所有权和收益权。

      这两种情况中,前者,虽然职工个人拥有了企业的部分股权,但只是参股的性质,企业的决策权仍然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这种企业改制只是发展了一个职工持股的国有企业,而政企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企业经营者仍然要接受政府的行政约束,作为股东的职工没有决策权,企业的产权约束机制依然很弱。职工股除了可分红之外,其他所有者权利则难以实现。后者,企业虽然保留国家股,但政府放弃了国家股的控制权,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国有小企业改制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自然受到职工的欢迎。但是,在国家股放弃控制权的情况下,国家股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职工个人股侵蚀国家股利益的现象则难以避免。在国家股放弃控股权的情况下,职工作为企业财产所有者的风险压力将相对不足。

      从以上对设置国家股的两种情况的分析看,设置国家股是会产生缺陷的,要避免这些缺陷就不应设立国家股,理由及方式有三:一是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国有经济将逐步从一般性的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而主要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基础性行业和高精尖科技生产领域。这些部门,在行业和领域中一般都是大型企业。由于目前股份合作制主要适合于小型企业因而国有股份没有必要继续在改制的企业中保留。绝大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应将产权逐步转让给集体或个人,国家实现资本金转移,把变价收入投入急需发展的产业,用于结构调整,安置富余人员,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等。这样既符合当前党中央关于“抓大放小”的改革方针,也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向。二是设置国家股不利于体现股份合作制成员劳动合作与资本相结合。但在国有净资产比重较大,一次难以由本企业职工买断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将国有资产向社会法人或社会个人出售,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也可将国有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资金占用费;还可实行融资性租赁,租赁方为全体持股企业内部员工,按年支付租赁费,付清租金后,产权归租赁者所有,并量化到个人。三是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把资金留在企业,应将国家股作为企业外部投入资金,归入社会股范畴,享受优先股待遇。从产权理论上讲,国有资本以放弃直接经营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为代价,一方面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性,是相对较好的办法。

      二、关于职工均衡持股以及股权相对集中的问题

      在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企业内部职工股权分配是涉及企业根本制度的问题。实践中,企业大都采取配股认购和自由认购相结合的方式。配股规定了最低购股额,要求每个职工投资入股,自由认购,有的企业规定了最高限额,有的则不规定限额。由于改制初始,大多数职工对投资的风险预测高于对效益的预测,因而不愿意多购股,对此许多企业则要求领导干部多购股。目的是一方面使他们起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他们的风险责任和利益激励。

      持股方式的差异导致了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权结构的三种类型:(1)员工广泛持股型。 其特点是企业内部职工多数是企业的股东,且持股大体平均。这种持股类型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占较大比重。(2)部分员工持股型。 其特点是股权仅分布在企业内部分职工中,如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职工,持股数额相对平均,并由这部分股东集体共同经营企业。该类型主要存在于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新组建的企业。(3)少数股东控股型。 企业控股权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由他们控制企业经营决策权。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改制时间较长且改制初期持股就差距较大的企业,也包括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于职工是否应均衡持股以及股权是否可以向少数人集中的问题,本人以为,在当前企业资金短缺和高负债率的情况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当鼓励职工多投资入股。投资既带来收益,同时也承担风险。当然,这种做法肯定会引起职工持股的差距,但确能增强企业的活力。如果职工持股过于平均化,像目前许多企业实行“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的制度,那么,客观上就形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与过去的全民所有制相比,有两方面差别:一方面是财产权已经明确地被分割、量化到了具体的自然人,分配关系已经转为清晰,这有利于效率的改进;但另一方面,它却可能进一步强化劳动者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一“权利组合”中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从而很可能更多地发生类似于“劳动者所有制”中的那种情况,即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职工的利益过份地被强调,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间的平衡关系,过多地“倒向”职工一方,发生新的“短期行为”、“工资侵蚀利益”、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无效率的情况,还可能发生管理者难以管理作为所有者的职工的“角色错位”问题。

      至于对股权向少数人集中的情况,也应理智看待。在一个企业里,如果一大批经营、管理、技术、销售等骨干与一般职工在持股及其股权上不能体现较大的差异,那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管理的效率。虽然从所谓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股权集中是违背股份合作制度的,合作经济的性质也会被逐步淡化,股权集中的极端,就是个人独资经营,这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变成个人独资企业。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资本向少数有经营才能的人手中集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资本的高度分散化和社会化又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因此,对股权集中现象,既不要限制,也不鼓励,要让企业职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中进行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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