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契约观念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瑜青,上海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
江淮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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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要求有适合于它的文化理念。契约观念就是这样的一种理念。契约观念是契约关系的反映,它说明人在交往活动中,通过某种承诺,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各自获得有约束性的联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契约关系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关系,因而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础。

      一、契约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为了对我们讨论的题目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我们从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邯钢经验入手。1996年6月26日, 《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邯钢经验有多少内涵”,对邯钢经验作了较为全面深刻的介绍。从这份报道可以看到,邯钢经验成功的关键,就是紧紧扣住市场成本这个中心环节,也就是这么两句话:“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顺应价值规律谁就有可能成功。但企业的活动,要实行与市场成本相吻合或更低于市场成本,它是要通过一层层管理者或劳动者的具体的劳动来实现的,这里必须找到一个以市场成本为核心的运行机制。邯钢刘汉章总经理的四句话,是这个运行机制的概括,即“市场价值确定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人,按劳分配只看效益,当家理财都是主人。”这其中最具操作意义的是指标分解落实到人,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都要接受市场的挑战或指标的挑战,从而以契约的方式把市场和人的具体利益联系起来,契约在这里起了很基础的一种纽带的作用,使人的劳动与责、权、利相统一,企业的管理和个人的行为中体现了契约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指标落实到人,以契约为依据或保证,把社会和人的具体利益相联系,才有了邯钢职工这样一句话:“给国有企业干,照样发财致富。”市场对企业职工的硬约束,转换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自我约束,自主创造的动力。由于契约明确,以市场价格为唯一尺度,企业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决策机制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各个方面都充满活力,从而使企业的发展有很强的后劲。

      契约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其根据存在于市场经济本身中。我们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特征入手,可以揭示并说明契约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一般说,市场经济是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的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但如果深入分析下去,可以看到其实市场经济由前提、手段、目的三要素构成,前提即社会的生产分工,手段即市场交换,目的即满足人们之间的消费需求。所以,市场经济又可以这样来概括,它是以市场交换为手段,由不同的社会分工的独立性主体所构成,以满足主体消费需求为目的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在这里国家或政府不再是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因而企业或集体也对国家不再存在过去的那种无限的依赖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造成了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以契约关系为基准的经济运行模式。契约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必然性。

      首先,这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特点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自身独立的利益和要求。市场上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双方都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契约方式体现了他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否则,契约的任何一方都会以不平等的相待而中止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利益主体在缔结契约时,其意志的表达是自由的。对于市场的双方来说,就是以这种方式彼此相互为对方提供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对于社会而言,则实现了资源合理的配置和流动。

      第二,契约成为规范人们经济或其他社会行为,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运行的具体标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社会生活的秩序说。社会活动是群体性的活动,这就需要所有参加社会活动的人们,要有共同认可的社会生活规则。在不同的体制下,保证社会生活规则化的手段是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专制君王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实现社会生活规则化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政治的强力。过去,我国脱离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发展水平,构筑了一个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一体化的国家所有权模式,这种利益上的一元化自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独立性、自主性,同时这种控制方式的经济性、法律性因素比较薄弱,主要诉诸于直接命令的行政控制手段。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同,它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在相互关系上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他们在财产、行为以及其他方面具有不依赖性,因而相互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市场经济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对人治主义的排斥性,它在自身运行中,必须设定一种统一的规则和法则,法治成为在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普遍性的独立起作用的社会强力,法治成为保证社会生活规则化的主要手段。而法治的具体内容,也就是人们共同的契约或约定,它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也就是法律,这其中体现了契约关系。其次,再来分析具体契约,即每一个社会行为在实现过程中的契约行为。毫无疑问,任何法律或规则都具有抽象性,它是对某一类行为共性的认识或把握,因此这就有了具体契约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具体的契约使主体双方约定具体而明确,这样契约依法订立以后,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所承认的约束力。所以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还是应当受到否定或制裁,其首先的标准就是依法订立的契约。通过合法的平等契约来引导社会诸行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的重要特征。

      第三,契约使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是社会主体活动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市场机制,特别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在契约精神的引导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中介,没有契约精神的指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是难于发挥作用的。同时,通过契约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此相联系,依契约也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社会主体的活动这样也就有了基本依据。如果合意的一方作出违背契约的意思和行为,或第三者实施了破坏现有契约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时,维护自由合意的神圣性或及时排除对契约的防害,就是绝对必要的了。凡是不符合契约关系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干扰与破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仅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也是政府或国家有义务这样去做的。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一种基础性关系,我们就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这个本质性特征要求,调节好社会生活的客观关系,并建设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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