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资企业现状看体制转轨

——北京市14家三资企业的调查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裴长洪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马凤琴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原文出处:
财贸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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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我国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发展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资企业发展与体制转轨的相互关系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目前正处在不同的演进阶段并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分地区、分产业的研究将会深化这种认识。今年6~7月间,作者对北京市14家三资企业(制造加工业)进行了随机抽样的问卷和访谈调查,答卷者和仿谈对象包括中外双方管理人员,从中透露出的若干信息对于研究这个问题的同行也许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一、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并不等于新产权观念树立

      除外商独资企业以外,境外资本与中国大陆企业形成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是以股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营企业。无疑,这两者都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因此必须以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为载体。《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以合同为依据,也实行有限责任制。因此,尽管这14家合营企业的投资规模大小有异。技术水平差距很大,中方资本所有制不同,但均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均取得中国法人资格,都设有董事会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这说明,在外商资本进入以后,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已在境内获得普遍认同;同时也说明,在采取中外合作经营方式中,外商对于在制造加工业中建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信心。

      下表可以看出,在这14家合营企业中,实行中外合资经营和实行中外合作经营的各有7家。在出资比例上,外方占60%以上的有6家,中方占60%以上的有4家,其余4家双方大体持平。这说明,在14家合营企业中,中方加入的资产规模仍然是可观的。当共同出资成为一家法人以后,企业的产权关系已经明确,管理人员关心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与关心各方利益已成为一致。但是从问卷和访谈情况来看,产权关系明晰了,但相应的观念并未树立起来。在回答“管理合营企业与管理纯国内企业的最大区别是什么”这一问题时,14家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只有一家回答说,“企业体制不同,合营企业产权关系明确,资产保值增值时时有人关心”。其余13家中,有一家答“责任大,依靠国家的地方少”,有两家答“与外方沟通困难”,另10家基本上都从自主权和管理方式、管理要求不同之处来回答。可以看出,大多数中方管理人员还仅意识到生产和利润的责任及权力加大了,而资产经营责任的意识仍然缺乏。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外资进入以前,中方原有企业的产权就不明晰,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均未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中方管理人员的观念仍然停留在原来“国营”或“集体”的模糊产权状态中。二是外资进入以后,中方出资者中,股权过于单一,来自中方所有者对于资产经营责任的监督压力太小。可以支持这个判断的是,认识到资产经营责任的唯一企业,其中方股权分为4家,而其他企业,中方股权普遍只有一家。三是中方管理人员的知识化程度普遍偏低,尤其经济学和法学知识不够,这当然是发展中国家与国际市场接触以后普遍遇到的问题。

      

      产权关系上的观念模糊还表现在一些中方管理人员分不清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因而也就分不清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一些合作企业的管理人员误认为该企业是合资企业,在答卷中往往混淆使用。由于中外合作经营方式是契约式的合资经营,双方是以合同为依据,而不是以股权为依据来规定各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分配利润与产品。因此,在商定出资比例后,重要的是在合同中写清楚各方的责、权、利。但有的合作企业误把出资比例当股权比例,不重视合同的准备和谈判,结果出现纠纷。例如,一家合作企业在回答“合营企业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说,“双方所订合同中规定不明确,因此产生纠纷。”尽管这种抱怨的答卷只有一份,但分不清股权与出资、合资与合作的财产关系及其法律意义则不乏其例。

      二、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但管理水平不高导致自主权残缺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国家给予合营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这一点已为企业中的中外双方管理人员共同感受到了。但与此同时,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又感到有不少事仍要求助于政府,特别是外方管理人员感到,与当地政府搞不好关系,事情就很难办,因此搞好与政府的关系成为企业的重点公关内容。由于地方政府肩负着解决城乡就业、发展地区经济福利的责任,因此对合营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或多或少有所影响和干预,而企业为了搞好关系,也不得不与迁就。在这方面中外双方管理人员都感到自主权打了折扣,有5家企业称政府对他们的劳动人事管理有影响,有1家称“有很大影响”。

      怎样看待这种自主权被打折扣呢?其原因是复杂的,而不是个别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观行为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经济和社会在体制转轨中必然要出现的问题。

      这样回答的基本立论在于,政府部门的干预,企业为什么会接受?企业的弱点在哪里?问卷中在回答“公司成立以来出现的最主要困难”时,竟有8家企业的中外双方管理人员认为是管理人员素质问题和企业管理水平问题,这大大压倒了抱怨资金不足,基础设施短缺的呼声。有的问卷称中外双方沟通是最大困难,如果把这一条也视同与管理有关的话,管理上的困难显得就更突出了。

      为什么管理水平不高,这与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14家企业,外籍员工只有35人,平均每个企业只有2.5人,因此许多重要管理岗位仍由中方人员担任。根据问卷,14家企业中的6个部门经理,由中方出任财务经理的占11家,外方3家;中方任营销经理占9家,外方5家;人事部经理全由中方担任;中方任技术部经理占10家,外方4家;生产部经理中方12家,外方2家;采购部经理中方9家,外方4家。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权上,共同决策和主要由中方决策的比重仍是很大的。下表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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