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时期,传统社会出现了典型的基层治理模式——乡约。乡约被许多研究者誉为古代社会之中央集权背景下的一种“破天荒的”①、创造性的治理实践。乡约接续了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国传统乡治模式,展示出中国式基层治理的独特性。宋明乡约治理乡村基层事务的成效,体现出传统中国治乡方案依历史进程与社会实际而不断推陈出新的生命力。本文力图从乡约角度考察古代乡治传统对于当代中国基层治理之意义。 乡村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也是中国社会民主进程的最广泛根基。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基层协商治理。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的民主实践形式,在当今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作为基层治理方案的协商民主一方面能够克服基层民主决策中“只重短期投票权,不重持续参与权”的弊端,促使村民真正参与到村庄事物的管理之中;另一方面,协商治理的许多理念与中国古代治乡方案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不同于选举民主所体现出的竞争性对于传统乡治理念的隔膜,协商治理注重的审议、协商、包容等特点与传统乡治理念具有较多共识。职是之故,我们拟深入分析以宋明乡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治乡方案,进而探讨传统乡治模式对当代基层协商治理的启示。 一、乡约的发展概况 乡约是宋明直至清代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形式。真正意义上的乡约肇始于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发起的《吕氏乡约》,而大兴于明清时期。杨开道在《中国乡约制度》中讲道:“乡约制度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的利益。”②由此可知,乡约是由传统社会的士绅等精英分子提倡的、秉承儒家道德教化的社会理想来引导基层群众治理乡村的社会组织,其中的民办乡约具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萧公权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指出:“吕氏乡约于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③ 在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中,国家制度的大背景是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地方行政制度的大背景是秦汉以来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制度转换,以及隋唐以来乡里基层官吏逐渐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化。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制度转换使得原属地方的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化则直接使基层官吏的社会地位和作为民间领袖的号召力日益衰微。在这一历史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总体制度的中央集权始终要求不断加强它对各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的统辖,国家权力从总体上讲是一个不断深入地渗透到基层乡村社会的过程。然而,历史的发展并非只有国家主义的中央集权这一条线索,传统政治思想秉承“仁政王道”与“格君心之非”的政治理念,始终陶铸着“道高于势”(道德高于政治)、“德胜于刑”(德行教化在国家治理中重于法令刑罚)的政治传统,体制内外的官员与士绅亦长期在乡里民间践行着恢复“三代圣王之治”的乡治格局的尝试。在士大夫群体的努力之外,开明统治者也偶尔会为乡里自治实践提供时机,甚至主动鼓励民间开展士绅自治。得益于这种历史机缘与主观努力,宋明乡约在古代社会总体中央集权的大背景中得以不断发展、日益壮大,催生出古代乡治史上典型的乡里自治实践。 根据学界的相关研究,北宋陕西蓝田吕大钧创办的《吕氏乡约》是迄今所知的最早的乡约。吕大钧从学于关中大儒张载,学识与品行均为乡里百姓所信服,是当地有名的乡绅。吕大钧出于“邻里乡党、利害相关”的认识和“愿与乡人共行斯道,善相劝勉,恶相告诫”的期待创办乡约④,形成了一个以道德修养为主要目标的理性化的基层自治组织。吕氏乡约推行之后逐渐德润乡里、化民成俗,使蓝田民风日渐淳朴,甚至引导整个关中民风为之一变。南宋以后,大儒朱熹十分欣赏吕氏乡约的基层教化做法,于是亲自修改其条目撰成《增损吕氏乡约》。在朱熹理学的巨大影响下,南宋许多地方士绅尝试以《增损吕氏乡约》为蓝本组建乡约组织,使南宋乡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明朝建立后,出于接续中原文明之传统血脉的自觉意识,明朝政府继承了宋代儒者治理乡村社会的道德教化主张。明太祖朱元璋创设老人制,并在乡间设立申明、旌善亭子,以淳化民风、教化乡里。明成祖更进一步将《蓝田吕氏乡约》颁行天下,乡约组织于民间社会渐渐增多。嘉靖八年(1529年)开始,明朝政府大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约,乡约这种基层治理模式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高潮时期。根据史料记载,明代大儒王阳明、聂豹、罗钦顺、吕坤、刘宗周、陆世仪等都曾于各自任内推广乡约。他们纷纷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乡约这种基层治理方式加以完善和落实,明代的乡约治理实践也因此成为后世乡村治理的典范模式。清代,乡约逐渐沦为官府宣讲圣谕的工具,日益疏离于百姓生活,最终导致衰败没落。 二、官治自治相结合 在宋明乡约的发展历程中,官治与自治是两种典型的乡约治理模式,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乡约倡办者的类型。官办乡约的倡办者一般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朝廷官吏;民办乡约的倡办者一般是休居乡里、德润桑梓的贤能士绅。与倡办者的身份与立场相对应,官办乡约在治理乡村社会时体现出较强的官方意志和较大的强制性;民办乡约则体现出更自觉的百姓诉求和更高的自主性。学界的研究一般认为,宋明乡约中的民办乡约体现出较强的自治性,可以称作是百姓自主创办的民间基层自治组织。不过,宋明乡约的治理水平不能仅仅从倡办者身份的单一角度加以衡量,就入约百姓之自主性、乡约的实际约束力、乡约治理范围、乡约治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应当说官办乡约与民办乡约各有利弊。 北宋《吕氏乡约》、明代《泰泉乡约》是民办乡约,乡约的倡办者是民间社会的贤能士绅等儒家知识分子。《吕氏乡约》的倡办者是赋闲在家的儒者吕大钧,吕大钧不以做官为职志,而以民间士绅身份创办乡约。《泰泉乡约》也是民办乡约,其倡办者黄佐认为,乡约应当由官府以外的士大夫倡导兴办、由百姓自愿参与,并主动与官府保持距离。在乡约领袖的选拔上,黄佐主张约正、约副不能由官吏担任,并且乡约、社仓等组织的运行不得受到官府的过度盘查干预,以免扰乱其运行秩序。“约正、约副,则乡人自推聪明诚信、为众所服者为之,有司不与……盖在官则易为吏胥所持。”⑤民办乡约可以说是民间乡绅主导下的真正具有自治性的民间组织,乡约的运行较为独立,其对基层事务的处理与官府的行政命令具有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