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分为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关键词]行政监督 监督体系 监督制度 监督原则 廉政建设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它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经济特区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频繁的涉外经济活动,客观上要求特区的法制建设要适应需要,而且更加完善配套,以便把特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依靠法律进行调控和治理。因此,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是特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特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行政监督是指监视、督察,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领导与公职人员进行约束、检查、督促的制度。它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即由特设的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如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制监督和督察,审计机关、公检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制监督,因此,广义的行政监督也称行政法制监督。而通常行政学教科书把执行机构所属的特定部门对执行机构内部所实施的监督称狭义的行政监督,本文阐述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之所以具有法制监督性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次,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政党、群众团体和社会舆论;第三,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行政监督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 对国家机关各级行政领导实施监督的目的在于使行政领导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务。 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是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决定,制定的计划、规划及其所实施的各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而进行的一系列监视、督察活动。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的在于杜绝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揭露和纠正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和教育违法的行政人员,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实施。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合理性的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组织、指挥、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过程中,是否遵守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原则,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工作质量等情况一系列的督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事先审查和事后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现象,查明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监督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需要划分为以下几种。按行政监督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等。还可按行政监督的主体进一步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以及内外部相统一的监督。按行政监督的层次可以划分为:宏观(高层)和微观(基层)的监督。按行政监督的方式权划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的监督。按实施监督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以及经常性的监督,定期性的监督。按行政监督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也可以划分为: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等。行政监督种类的多样性,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体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实行上下双向的行政监督制度。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机关的依法监督,它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的特定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一是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它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如社会组织,党派、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按监督主体管辖的范围及其独立性来划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分为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行政学探讨的内容主要是后一种。 (一)内部监督体系。所谓内部监督体系,是指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系统。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统一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实行监督。它包括一般监督,业务监督和专门监督。 一般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层级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国务院对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和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的监督。这属于自上而下的监督。它还包括,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无隶属关系、无业务指导关系、不在同一辖区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它包含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纵横交错的监督。 业务监督既包括上级对下级的业务监督,又称主管监督,也包括部门之间的业务监督,又称职能监督,前者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监督。这些监督有的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后者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监督。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统计、税收、审计等部门对其他同级或下级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