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各种全球性问题的迅速蔓延,虽然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在全球治理现实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民族国家在有效应对全球性危机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以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治理也不断暴露出内在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网络、全球社会运动和一些跨国社团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行为体,全球治理的紧迫现实呼吁新的多边主义。 一、多边主义的全球治理观 多边主义既是一种规范的概念也是一种实践。“在描述国际协议的文件里,第一次使用‘多边’这个术语可追溯到1858年。然而,作为名词的‘多边主义’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28年才产生”①。詹姆斯·卡帕拉索认为:多边主义以“主义”结尾,意味着一种信念或意识形态,而不是简明直接的事务状态②。在1945年美国的外交政策中,多边主义被定义为“对多数国家的国际治理”,其核心原则是“反对双边和歧视性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增强了对弱小国家的权力操纵,使国际冲突不断增多”③。20世纪70年代国际机制概念从复合相互依赖模式中产生出来,到了80年代,它成为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辩论的焦点。1982年史蒂芬·克拉斯纳对国际机制设定了一个框架,认为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创建了国际机制——“一系列或隐含或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由此在一个既定的国际关系领域汇集成行为体的预期”④。这是至今国际机制最有影响力的定义。20世纪90年代早期,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理论认识上逐渐趋同,他们开始对国际机制进行研究——国家在国际机制中是追求相对获益(新现实主义)还是追求绝对获益(新自由主义)⑤。此时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机制的理解已经达到了极限。伴随着国际机制理论的发展,多边主义理论研究也发展起来。因此,多边主义研究实际上脱胎于国际机制理论,直到冷战后它才形成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 罗伯特·基欧汉最早对多边主义进行学术定义:“多边主义是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协调国家政策的实践活动。”⑥但是他对多边主义工具式的界定仅仅表达了协调国家之间互动的活动,没有涉及这种活动的形式,遗漏了对多边主义进行性质上的区分。约翰·鲁杰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多边的”是限定“制度”的形容词,多边主义在国际关系中描述了一种普遍的制度形式,其与众不同不仅在于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政策(因为其他组织也有上述功能),而在于以某些原则为基础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据此,鲁杰对多边主义进行了权威的学理界定:多边主义是依据普遍的行为准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⑦。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多边主义制度有三个特征:不可分割性、普遍的行为准则和扩散的互惠性,这些特征是相互联系、内在一致的整体。 鲁杰指出,当今时代,多边制度的公平性质是以美国霸权为基础的公平理想的直接结果,正是这一理想创造了战后的多边制度。多边主义发展了主体间结构,形成了一种国家观念,就是可接受的国家行为与集体利益相联系。鲁杰在国际社会的语境下讨论国家、国际制度和主体间结构,树立了他在社会建构主义中的地位⑧。同样,亚历山大·温特通过关注由国家创造的规范来建立一种国家间互动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国家行为可以通过许多可能的规范结构来引导⑨。肯尼斯·艾伯特和邓肯·斯奈德也对21世纪初的国际组织进行了相似分析,但强调国家的相对实力是主要促成因素⑩。社会建构主义引入本体论讨论,为多边主义研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多边主义也被称作“旧多边主义”,它是一种“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多边主义,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为了使政府间合作制度化和取代国际无政府状态,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国家间合作的形式被创立。它实际上是美国学者提出的一种对世界秩序安排的理念,体现在威尔逊所倡导建立的国际联盟、罗斯福倡导的联合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制度上。 多边主义关于全球治理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全球治理主体以主权国家为中心。主权国家是多边体系的构成要素,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多边体系的形式和内容;无论过去还是将来,主权国家政府都是全球治理的主角,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是附属行为体,其自由度取决于国家的允许;国家主权的首要地位是国际关系的最高原则,主权国家作为全球治理的主体地位是其他治理主体无法取代的。第二,全球治理机制主要靠政府间合作的国际制度。多边主义主导下的国际制度是由国家和政府出面达成的。从1945年到2000年之间,为了解决世界性问题,许多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国家间组织得以创立。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都是典型的多边主义制度。今天的“多边体系”由许多机构和制度组成,但联合国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仍处于中心地位。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寻找共同利益、协商合作,制定普遍的规则进而建立正式国际制度,才能保障全球治理有效实施。第三,全球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以国家为中心,只有主权国家才能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治理协议,只有政府才能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全球治理的各项协议,因此,只有采取“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才能体现和实现主权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在多边主义体系内,因为没有公开辩论的空间,公民社会参与全球治理变得异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