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07)05-0061-04 政党法制化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党的存在和活动方式的过程。对于政党法制的定义,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表述,如有的学者认为:“政党法制化是政党地位和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1] 有的学者认为:“政党法制也叫政党法治,是将政党的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完全以法的途径来解决政党存在的问题。”[2] 也有学者认为:“政党法制是指有关政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有宪法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专门政党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形式。”[3] 还有学者认为:“政党法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一是政党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是政党要依法设立章程与纪律。政党法制实际上是依法活动与依法自律的两个方面。”[4] 学者们对于政党法制的不同概括,缘于对政党法制角度的不同认识,但基本上都涉及到这样一个实质,即政党法制就是以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政党的存在和其内部、外部行为。 自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方针以后,理论界、学术界对我国政党法制化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变得热烈起来。学者们对西方政党法制化的状况,我国的政党法制化问题,以及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中虽有一些偏颇和不足,但很多探讨是积极有益和颇有成效的。 一、关于西方政党法制的理论基础 从世界范围看,政党法制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的政治文明程度。各国的政党法律制度,“就是一个值得借鉴和吸收的人类政治文明成果”,[2] 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参考的丰富经验。 西方政党法制植根于政党民主的理念。对于西方政党法制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主要论述了其理论根据和主要观点。政党是私人之间根据个人意愿就政治信仰与政治行为问题而形成的结社组织,自由结社权是各国宪法所规定的私人基本权利之一。因而政党民主是政党形成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党法制的理论基础。政党民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政党内部的组织活动须服从民主的一般原则;二是指政党的外部活动必须符合民主国家的理念。[5] 对于国家民主原则是否通用于政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按照国家民主的理念与原则要求政党,政党所遵行的民主理念与国家所奉行的民主理念具有同一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按照国家民主的理念与原则要求政党,否则会产生诸如是否要求政党像国家保护人权那样保护党员的权利,是否承认党员在政党内部有结社权,在政党内部是否适用国家选举制度等等问题。目前较多人持修正性观点,认为人民和国家的关系并不等同于人民与政党的关系,规范政党内部关系的民主理念,原则上源于国家民主的理念和制度,如果有所修正,须在考虑政党功能及特性后,才予以援用。[6] 二、关于西方政党法制的内涵 对于西方政党法制的内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归纳,主要观点有: 关于西方政党法制的特征:一是政党活动的法律本位性,即指“通过代议机构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党的存在和活动方式”。二是司法具有对政党活动的主动干预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政党内部行为进行司法判断;第二,对政党外部活动进行司法审查。[5] 关于西方政党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表现形式。政党法制的依据是宪法,其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与法律有关政党活动规范中的基本精神”。[6] 在政党法制的构建中,分为内部表现形式与外部表现形式两种:其内部表现就是政党法制下政党活动与宪法价值的日益趋同,体现为政党民主、政党自由与党内人权;其外部表现就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政党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调整的一种有机构成”。[5] 关于司法对政党活动进行干预的问题,也有学者论及,主张对政党内部和外部活动开展司法审查,其理论根据是政党宪法地位的双重性。政党作为公民宪法上的政治性结社,兼具私法人和公法人的特性,前者要求以私法自治与国家民主理念为原则约束政党内部行为,后者要求以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政程序为标准规制政党的外部活动。一般而言,在私法关系内部发生的争议,国家法院具有管辖权;对政党外部活动的司法裁断,具体包括审理程序、审查标准、法律责任、裁决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内容。[6] 三、关于国外政党法制体系 各国宪法有关政党活动的一般原则与其他规范政党活动的各种法律,共同构成了政党法制体系。我国学者认为,国外政党法制体系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宪法中所规定的与政党制度相关的基本原则。2.政党基本法,即立法机关针对政党活动制定的专门立法。3.专项政党立法,即针对某个特定政党的立法。4.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政党活动的规定。[6] 有的学者就国外宪法中的政党条款和政党法进行了专门探讨。认为国外宪法中针对政党所作的专门条款,从篇幅上看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简短型。只用约100字左右规定了政党的若干最基本原则。2.比较完备型。大约用200-500字相对完备地规定了政党运行的基本原则。3.详尽型。用500-1000字规定政党运行的各项原则。这些宪法中的政党条款具有如下共性内容:1.政党依法自由组建。2.政党法律地位平等。3.政党的功能是通过选举等方式来表达人民的政治意愿。4.政党的内部组织和运行必须遵循民主的原则。5.政党的经费来源与支出必须公开并接受审查。6.不得强迫和限制加入或退出政党。7.政党的正常活动受国家的保护和资助。8.禁止政党组建和活动的条件。这些共性原则“反映了人类社会比较先进的政治文化或政治文明,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一系列进步价值,如自由平等、竞争、法治等,因此具有普遍的生命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