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政治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罗尔斯著名的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①发表之后,特别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②一书出版之后,在英美政治哲学界产生重要影响。此前,人们都会预设“自由主义”这一政治传统的基础是形而上学的和道德的,而“政治自由主义”的概念却强调“自由主义”的基础是政治的。形而上学的和道德的基础本身具有分歧性,因为形而上学观念和道德观念千差万别,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通过理性的对话来消除。如果“自由主义”的基础只是形而上学的和道德的,就不能被具有非常不一样甚至相冲突的宗教信仰、形而上学观念和道德观念的人们所普遍认同,那么建基于“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国家政策、宪法和其他法规的合法性就受到挑战。那么,这些政策法规如何得到大多数人甚至全部人的支持呢?这是自由主义者面临的挑战,而政治自由主义的提出是对这个挑战的一个回应。它不试图解决形而上学的、宗教的和道德真理的意见冲突,而是问:尽管有这些冲突,作为公民的人们如何在一个公正的制度下合作、生活? 本文将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的提出及其证成所依赖的是根植于自由民主国家、并为其公民所共有的一系列政治观念,这些政治观念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基础。然而,如果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基础仅只是自由民主社会及其公民的一些特点,政治自由主义还能合法地越出自由民主国家的界限吗?“全球政治自由主义”这样的概念本身是不是违反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内在逻辑?笔者将通过对拉莫尔、艾克曼和罗尔斯三种不同版本的政治自由主义进行讨论来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最好被理解为局限于自由民主社会内部的自由主义理论,其本身有其先天的界限。目前,国内政治哲学界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谈及政治自由主义时,只着重分析其“中立性”原则是否能成立,有什么局限等等。③这一问题也很重要,但是并非本文关心的问题。本文假设“中立性原则”可以成立,着重于考察它提出的政治基础及其界限。如果我们明确了理性的界限,便能避免对理性的误用,而明确了政治自由主义的逻辑界限,也能避免对政治自由主义的不合逻辑的延伸。 一、拉莫尔:理性的对话和平等的尊重 拉莫尔在《政治自由主义》④一文中指出,在16世纪时,自由主义就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给政府权力设定道德界限,二是人们关于“好的生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有很多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意见,这些意见间的矛盾无法通过理性的、真诚的对话来解决。而政府强制推行或明确支持某一种“好的生活”的观念,则会导致对不认同这种观念的人的压迫,比如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支持苦行僧式的生活,而不过这种生活的人,就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处罚,至少会被边缘化为弱势群体,这个立法对不认同苦行僧生活的人是不公平的。那么,能不能让意见不同的人讨价还价,最后达到一个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呢?虽然“好的生活”的观念冲突是否能够通过这种利益性的讨价还价方式来解决值得怀疑,但我们假设这一方案可行,但是却使政权不稳定,因为一旦议价能力发生变化,人们便会要求重新讨价还价。可见,政府的权力还是要遵守一定的道德界限,这样就回到了第一个挑战,自由主义对两大挑战的应对是联系在一起的。 那么,一个问题自然而然的产生:政府是否可以在各种关于“好的生活”的道德理念中保持“中立”,却也坚守某种独立于这些不同道德理念的道德原则呢?历史上自由主义对这两大挑战的回应中,康德的“自律”(autonomy)原则和密尔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原则最有吸引力也很富争议。非常简要地说,这两大原则强调对个人意志自由以及选择权的平等尊重,也就是过苦行僧生活的选择和我不过苦行僧生活的选择受到同等尊重。而这两大原则,特别是密尔的原则所招致的批评也为大家所熟悉,简言之,就是太个人主义了,把人当成是原子的人,忽略了重视传统和共同体的其他价值⑤,如果按照这一原则来指导政府政权组织和立法,那么对其他的价值观无疑也是压制。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原本要解决这个问题,而自己却成了问题。而“政治自由主义”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回应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并且自身不成其为问题。 换言之,“政治自由主义”也要寻求中立,并且其中立性的基础不能再像康德和密尔的原则那么富有争议,其解决方案是“政治中立”。“政治中立是一条道德原则,它规定了政治原则得以证成的条件”。⑥但是,这一道德原则必须足够薄,否则它跟其他完备性的道德理论一样又具有分歧性,很难满足“中立性”的要求。那么,“政治中立”本身如何被证成呢?换言之,它所赖以成立的基础是什么?拉莫尔提出了两个规范作为其基础:一个是理性对话的规范(the norm of rational dialogue),另一个是平等尊重的规范(the norm of equal respect)。所谓理性对话的规范是指:“在讨论如何解决某个问题时,人们对分歧的回应,应该以他们共有的、中立的信念为基础,从而可以(a)通过从这个共同基础出发的论证解决分歧,并证明某一立场有效;或者(b)绕过分歧,只在共同认可的基础上寻找解决办法”。⑦第二种情况在分歧无法通过论证解决的情况下显示出其重要性。拉莫尔认为,理性对话的规范仅仅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在一起想谈谈建立何种政治原则时,我们要做什么(what to do),却没有告诉我们当分歧出现时,我们为何应该继续谈下去。比如它没有排除我们诉诸暴力和强制的手段来解决分歧。此时,平等尊重的规范变得必要,给予他人平等尊重就意味着不能用暴力和强制的手段来对待他们的不同意见。 这两个规范缘何能成为“政治中立”的基础呢?拉莫尔给出的理由是:“这两个规范一直是西方思想的核心要素,也为批评自律原则和个体性原则的浪漫主义批评家们所认可”。因此,它们所提供的证成是最低限度的(minimal)证成,能够被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和赞同者们共同接受。而所谓“中立”并不是说政治自由主义者在不同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之间进行折中,而是对公民的道德观和宗教观有要求:要求公民们把理性对话的规范和平等尊重的规范放在比他们各自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优先的位置,并且接受公民角色和其他角色的区分。比如说,虽然作为一个天主教徒,一个人可以按照其宗教教义来选择他认为的“好的生活”并由信仰出发对此进行论证,但是作为一个公民,在与其他公民探讨选择何种政治原则时,则不能从其信仰出发进行论证,而要从大家都共同认可的基础出发,遵循理性对话的规范,对他人给予平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