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卡尔·施密特(1888-1985)出生于德国的布莱顿堡(Pletemberg),1910年获得博士学位,1928年执教于柏林大学。施密特是德国纳粹政权时登峰造极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被人誉为希特勒的头号法学家。1933年他替国社党起草了《法律实用之原则》。他是二十世纪最为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其贡献在于对自由主义学说作出深刻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批判。他也是最有争议的思想家之一,有的称之为“反自由主义分子”,有的赞之为“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拥护者”。今天,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反自由主义者(如新左派、社群主义)都得重视其思想的体系性、逻辑性和深刻性。施密特的著作主要有《政治浪漫主义》(1919)、《政治神学》(1922)、《政治概念》(1927)、《今日议会主义之历史地位》(1923)。(注: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吴庚教授著有《政治的新浪漫主义——卡尔·史密特政治哲学研究》(台北:五云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刘小枫著有《施密特与政治哲学的现代性》(《浙江学刊》,2001年第3期)。)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的德国,危机四伏:代议制国会变质为一种竞赛场。德国纳粹党和共产党威胁着脆弱的魏玛(Weimar)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左派(共产党)与右派(纳粹党)的革命将会利用已存的选举办法来争夺权力,而脆弱的魏玛即民主机制却限于党派之争而不能快速地作出对付紧急局势的决定。就在危急的1932年,施密特提倡主权就是在例外情形下有权作出决策的某个权威者,包括宣布谁为国内的敌人。他阐述了具有特定含义的“平等机会”之思想,即政治平等首先需要将政治领域中的极端的政治运动排除掉。这种排除本身可以视为一种例外,因为它违反了已有的民主规则——任何党派都有权利竞争政治权力。这种思想也提出的深刻的平等悖论,一方面施密特的主张将会削弱或消除民主平等竞争规则,另一方面,如不这样的话,民主政治的平等终会被极权专制所代替。此外,施密特甚至主张在例外的情形之下,总统有权将宪法搁置起来,当然不是废除它。现在,这里提出的深刻的悖论性的问题是:如果捍卫平等机会的民主规则,那么,左右两派利用民主程序建立一个极权政治,并最终埋葬民主程序政治(事实上,希特勒确实通过民主选举登上元首宝座,并逐步实行党禁,废除国会)。如果民主程序不允许这些例外的话,在党派力量均衡、民主机制作不出强有力的决策以对付危急状态的话,魏玛宪法秩序就会崩溃;如果允许例外的话,这不是与民主程序的相矛盾吗?更深一层的悖论是,如果允许施密特所提倡的主权者(无限制的权威者)来决定是否实行紧急状态,那么,如何能保证这个主权者不滥用例外(即把例外普遍化,变成为日常性的东西,并成为专权的理论基础)?如何指望这个主权者会恢复宪政程序呢?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希特勒正是施密特所倡导的这样的一个主权者,而且他本人也成为纳粹政权的头号法学家。正是例外开启了埋葬民主程序政治的大门。如果施密特愿意在通过一个例外理论来挽救软弱的魏玛民主政权的话,那么,他的理论恰恰摧毁了魏玛民主程序政治。 上述故事揭示了政治生活中的困境和一个深刻的矛盾:一般规则和例外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个冲突,有两个极端的理论方案。一个可以称之为规范论,即通过规则来尽可能整理各种数不清的例外现象,使之有序化,尽可能减少例外对民主程序的危害。另一个可称之为例外论,即通过例外来说明程序规则的空洞、无效,通过能人、强人来解决政治政治秩序的问题。想建立一个有序的政治,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如何建立这个问题上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答案,规范论通过建立和完善规则,而例外论则通过建立和加强人治权威。 施密特的理论和他本人的经历说明了两者都存在着深刻的难以解决的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对施密特理论的检讨来说明这些困境,并通过讨论与克服例外的问题来捍卫程序主义。(注:Brennan和Buchanan在方法论层面上出色地捍卫了宪法的程序主义,但是他们没有涉及到例外的问题。Brennan与Buchanan有关对宪法主义或规范主义的捍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社会需要规则,因为假如没有规则,那么,生活就会“无伴、贫穷、问题众多和粗野的”,世界就会发生战争。(2)在一系列游戏中规则得到执行,但是,游戏的参加者其命运有些不确定的。(3)按照某些规则进行的进程是有独立的价值(1985,18)。)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规则主要是指那些约束政府的民主规则。 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一种程序主义,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主是一个按照已有的程序和多数人原则作出与修正决策的过程。代议制民主是一种被公认的程序,它是用来解决政治争端的。2、民主政治是一种宪法程序的民主。程序民主意味着建立起宪法与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便最高国家权力的产生、运作及其变化完全按照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样可以保证政治稳定,减少人民受苦。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体制和国家权力体系的基本原则。3、程序是一种抽象的和中立的规范及以形式化的普遍标准。法律规范是绝对的,因此其客观性一定程序上得到保证,而法治有利于人们之间建立互信机制。4、程序主义强调一以贯之,这就是,在任何时间与空间里领导者与人民都得遵守程序与规则。如果在有些时候与有些地方少数人不遵守这些程序与规则,那么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就会消减程序的权威性。 文章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施密特的例外理论进行回顾。第二部分讨论批评施密特的例外概念。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施密特的错误假设,归纳出自由主义者对例外所作出的解释,以阐述程序的一致性。第四部分通过消除施密特的法律悖论来进一步讨论程序一致性的问题。第五部分批评施密特对决策的优先性所作出的错误假设和观点。第六部分对全文作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