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 在20世纪的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当然,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晚近的事情,而且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所以,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伯在这种所谓“正当性”信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了权威的概念,并把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指出每一种权威是基于哪一种“正当性”的信念。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三种权威类型:一是传统型权威。这类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1](P282)它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这类权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高、社会相对封闭、社会联结的纽带主要是血缘、宗法以及个人忠诚的社会中的产物。二是魅力型权威。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魅力型领袖及追随者都相信其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强大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由于对此超凡力量和品质的认同,因而形成了对这种权威的自觉服从。这种类型的权威多存在于社会的“失范状态”,在这种“失范状态”下,一方面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三是法理型权威。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它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2](P22、23)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 与合法性相伴生的一个概念是“合法化”,它的基本涵义就是显示、证明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宣称和被统治的一方对合法性的相信。如果说合法性与合法化的概念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合法性”所表示的是与特定规范一致的属性;而“合法化”则是表示主动建立与特定规范的联系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在合法性可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维护,也就是在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受到怀疑的时候为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而作出努力的过程。合法化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所以,“每一种这样的制度都试图建立和培养对合法性的信念”。这样一来,统治就成了一种“建立在一种被要求的、不管一切动机和利益的、无条件顺从的义务之上”、“依仗权威(命令的权力和服从的义务)的统治”。[3](P265)或者说,基于合法性信念的统治是出于自愿的服从。至于一种统治形式存在的客观基础、历史条件等等,都被一笔抹杀了,对于统治者来说,只要努力去为自己营造合法性就已足矣。 韦伯的这一思想从他对官僚制的系统研究中可以看得更为明晰,或者说,韦伯为什么会把大量精力用于官僚制的研究上,决不是出于一般性的学术兴趣,而是要寻找统治合法化的最有效途径。他对官僚制的科学化研究和技术性设计不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组织管理模式为动机,而是通过这种组织形式的提出而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依据。所以,究其根本,韦伯的理论并不是一种管理理论,而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如果有人把韦伯作为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的大师的话,那是对韦伯的误解,因为他的基本学术动机是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目的。科学的政治学研究是鄙视权术和权谋的,但科学化、技术化了的权术和权谋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改变。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化、技术化的权术和权谋更具有欺骗性和更具有危害性,是对人性的张扬和文明进步的嘲弄。所以,通过对韦伯的合法性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韦伯学术的性质,那就是一门披上了科学外衣的权术哲学。 二、韦伯之后的合法性概念 我们之所以说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具有权术和权谋的性质,那是因为韦伯所理解的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化的、工具性的合法性,是一种抽去了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虽然韦伯比较推崇法理型的合法性,但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他更多关注的是通过什么样的科学化、技术化手段去获得。尽管如此,韦伯所提出的这个合法性问题还是引起了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的广泛关注。比如,李普塞、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等一大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都试图对合法性概念作出进一步的发展。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合法性概念作出自己的理解,并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出谋划策。这样一来,合法性问题作为一个不道德的政治追求以及合法性概念作为一个虚假的学术问题,就被炒得火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