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起源是各大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国家这种新型的社会建制的合法性论证则是其中的核心。围绕着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的一系列讨论,是前国家时代和国家时代这两个时代的反映,是从发生学的角度剖析某种政治哲学传统的关键。一方面,它开启了对国家的价值判断,塑造了人们对国家性质、权力结构和权力范围的看法,形成后世的政治哲学传统;另一方面,从这些合法性论证中,也可以窥见一个文明的源头时期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深层意识结构,从而找出它的文化内核。本文即以希伯来传统为个案来分析国家合法性问题。 希伯来文明是世界几大原创文化之一,对于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见解。尤为重要的是,以基督教为媒介,希伯来传统的深层价值理念和意识结构潜移默化地进入西方文化的机体之内,甚至穿越几千年的历史,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奠定了根本的文化基础。因此,本文将围绕下列问题来阐述希伯来传统中的国家合法性问题:第一,希伯来传统对于国家有什么样的基本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又反映了希伯来文化的什么深层理念;第二,它如何界定国家的基本性质和功能;第三,它在哪些方面塑造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对于国家的态度,提供了什么样的精神资源,或者说,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在哪些方面承袭了希伯来传统的精神,并以希伯来—基督教的国家观作为它的前设和文化基础。 一、背叛与罪:国家的终极合法性问题 古希伯来人不是天生的形而上学家,对于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并无抽象的原则和系统的思辨,他们是以历史叙述的修辞学(narrativerhetoric)来表达他们对于国家的价值判断的。对于希伯来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的诞生,《旧约》是这样叙述的: 长老都聚集,来到拉玛见撒母耳,对他说:“你年纪老迈了,你儿子不行你的道。现在求你为我们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像列国一样。”撒母耳不喜悦他们说一个王治理我们,他就祷告耶和华。耶和华对撒母耳说:“百姓向你说的一切话,你只管依从,因为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厌弃我。自从我领他们出埃及到如今,他们常常离弃我,侍奉别神,现在他们向你所行的,是照他们素来所行的。”(《撒母耳记上》8:4-8) 在这个故事中,撒母耳是集宗教与政治于一身的部落领袖,被视为上帝的传言人。因此,从一开始,希伯来文化即以上帝这个价值原点对国家做出了否定性的判断。一直到第一位国王的登基仪式上,撒母耳以宗教领袖的身份讲话时,再次强调说: “这不是割麦子的时候吗?我求告耶和华,他必打雷降雨,使你们知道又看出,你们求立王的事,是在耶和华面前犯大罪了。”……众民对撒母耳说:“求你为仆人们祷告耶和华你的神,免得我们死亡,因为我们求立王的事,正是罪上加罪了。”(同上,12:17-19) 卢梭曾对国家的起源做过这样的分析:“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第171、177页)但是,在希伯来的宗教与国家之间,情况恰恰相反。宗教不是为国家的起源提供合法性证明,而是从终极实在的角度上对国家这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做出根本的否定。 那么,希伯来宗教是如何来否定国家的终极合法性呢?首先,希伯来宗教将国家置入它的二元历史景观之中。按希伯来宗教,历史开端于上帝的创造,人类的伊甸园状态是历史的起点。但是,亚当犯罪却改变了人类历史的进程,从此,罪就支配了人类的历史,人类不断地背叛历史的终极实在——上帝,走向堕落。这是“堕落历史”的线索。与此同时,上帝又在人类中选出一个特定的民族——希伯来民族,与他们立约,为他们颁定律法,将他们从堕落中拯救出来。这是“救赎历史”的线索。希伯来民族就处于这两条历史线索之间的“中间状态”,或者选择堕落,或者选择救赎。成立国家,设立国王,在希伯来宗教看来,就是参与到前一种历史,是人类厌弃上帝、背弃上帝的表现。这样,国家起源作为单个的事件,被希伯来宗教编织进人类的堕落史之中,被赋予了历史的形而上的负面价值。 其次,希伯来宗教用神启律法(Torah)来否定国家的正当性。按希伯来宗教,希伯来民族的“选民”身份集中体现在上帝与他们订立的契约中,上帝差遣先知摩西为希伯来民族颁定律法,遵守律法成为人建立与上帝的恰当关系的惟一渠道。律法具有当然的神圣性,是超越性的上帝在现世的惟一代表,是希伯来民族的至上权威。而整部律法的基石即在于“摩西十诫”的第一条:“除了我(上帝)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出埃及记》20:3-4)这条基本原则可以形象化地概述为:“耶和华是你们的王。”(《撒母耳记上》12:13)因此,国家和国王的设立,亦是对律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的违背。只有从此角度出发,才能清楚希伯来文明史上的第一次建立国家制度的尝试的流产。当时,即使在民意的强烈要求之下,民族领袖基甸也坚决不肯就王位,其理由即是“惟有耶和华管理你们”(《士师记》8:23)。在神启律法的价值框架之下,国家的出现是“偶像崇拜”的一个变种,触犯了希伯来文化的第一原则。 最后,从人性论的角度,希伯来宗教把国家视为人的罪性的结果。按《旧约》的理解,人是上帝的形象,这是人性中善的一面。但是,在伊甸园的堕落事件后,人就陷于罪的处境之中,罪性淹没了人性中的“上帝的形象”。罪成为人性中的本体属性,是人的“自然状态”,是人自身所不可克服的存在处境。它甚至会驱使人与终极实在——上帝作对。因此,世俗权力国家的建立,是人试图脱离上帝的主权的冲动,是人先天具有的罪性的外化。它甚至是罪中之“大罪”,是“罪上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