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与国家,还包括许多社会组织横亘于个人和国家之间。这样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就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在以国家机关启动的博弈中,往往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方式开启;在以市民社会及公民个人启动的博弈中,又常常以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听证、起诉等方式开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复杂性是可想而知的。实际上,博弈一旦展开,要想寻求权利与权力的均衡点,即权利与权力的最佳配置,实在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拉弗曲线也许能给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某些启示。 拉弗曲线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B.Laffer)提出的,其基本原理是: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的税收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长,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限度,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会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①。拉弗曲线关于与税收收入的关系,实际上在其背后暗含着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关系。 当社会不存在权力时,那么,这个社会因没有权力,人们无法组织起有效力量抗拒自然灾害的经常性侵袭;又因人人要求权利,而这些要求又没有制约和限制,在“丛林规则”的支配下,结果导致权利泛滥,社会战乱不断,整个社会处于动乱之中,人类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权力最终要回归理性,恢复其原有的价值,权力在保障和维护权利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的增加和完善,权利与权力在博弈中也逐渐均衡化,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力功能也发挥到最优化,二者实现了最佳配置。 法律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均衡点。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是权利与权力博弈均衡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权力一旦从权利中分化出来就具有了独立性,成为与权利博弈的一方。由于权力的扩张性与强制性,权利在权力面前有时表现得非常弱小,面对权利与权力的严重失衡,权利主体有时不得不采取激进方法,如游行、罢工等手段,同强势的权力主体进行博弈,权力主体被迫作出让步或妥协,并通过法律的方式作出承诺,以寻求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法律就成为权利与权力主体进行博弈支付的契约合同,法律的设定意味着权利主体博弈目的的实现,一场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就此结束。第二,法律划定了权利与权力博弈的边界及其范围。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它们博弈边界及范围的设定。从权利的边界与范围看,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大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它表明了人们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它是判定公民身份的基本尺度,它具有固有性、法定性、不可侵犯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点。这样,法律不仅确定了权利的边界和范围,而且也为权力设定了一个不得随意侵入的领地。从权力的边界和范围看,如何确立权力的边界和范围,发挥权力的应有功能,这是一个令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及政治家深感困惑的重大问题,有人把它称为“权力悖论”。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动似乎都与这个问题有关,但又无法摆脱这个问题,所以,亚伯拉罕·林肯说,我们究竟是要一个强大到足以威胁其人民自由的政府还是一个弱小到不能维持和保护人民自由的政府,这是一个永恒的问题②。实际上,权力应该有它的边界和范围,这个边界和范围是由法律来确定的。哈耶克曾这样说过:“依据规则管理国家的政府,其主要目标是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的责任范围,他们必须把他们的生活约束在这一范围内;依据行政命令管理国家的政府,它的目标是摊派具体的义务。”③哈耶克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权力的范围来自法律的授权,任何超越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越权无效”原则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显然,权力的范围就是法律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而“法无明文禁止(限制),不得惩罚之”及“法无明文规定(授权),不得行之”是界定权利与权力边界的基本原则。 二 从应然状态来讲,权力作为权利的衍生物,应契合权利,抑或始终保持与权利均衡的状态。但权力的实质主体与代理主体分离、权力的可交换性、低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社会结构转型的不彻底导致了权力的异化,权力的异化使得权力的职能从满足国家、社会需要的一种力量蜕变为满足掌权者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一种手段。因而,权力时常成为与权利相对立的异己力量,权利与权力的失衡不可避免。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是一个趋向均衡的演变过程。在古希腊,“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④,城邦是国家与社会的复合体,公民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是融为一体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不可分,因而,权利与权力也是合二为一的。然而,古希腊城邦这种权利与权力的均衡有其局限性,这是因为,“雅典的民主是非常狭隘的民主,政治权利仅限于公民享有,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被排除在外,民主权利只是公民集团的特权”⑤。很显然,古希腊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没有政治权利,他们只是城邦的附属物。 在中世纪,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为强化统治阶级的统治,权力的触角可以达到每一个角落,而个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要求,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被统治阶级严重漠视甚至人为地剥夺,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神权、王权和贵族权领先地位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⑥。显然,在这个以“权力”为中心的“黑暗时代”,权力处于几乎不受任何控制的强制地位,市民社会已丧失了进行博弈的能力。“因此私权利不问历史条件地贸然干涉国家权力确是鲁莽和危险的举动”⑦。中世纪这种强权力与弱权利的严重失衡,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寻求权利与权力的均衡发展,就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由中世纪向近代社会的过渡时期,迅速崛起的新兴资产阶级不再满足于经济上有钱、政治上无权的状况,迫切要求一个能够保障自由竞争、得到平等对待的具备可预测性及安定性的法治生存环境。与此同时,真正的市民社会,也随着资产阶级发展起来⑧,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对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及“分权制衡”的理论,使资产阶级相信他们在与君主专制的对抗中能够取得全面胜利。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被重新定位,制度安排均围绕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的思路展开。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石,“权力至上”被“权利至上”或“法律至上”所取代,公民权利优越于国家权力的不平衡关系逐步形成,市民社会在“权利至上”的精神激励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构成政治国家的基础⑨。同时,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演变成制约国家权力的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