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治工作的重心转向社会经济事务,使得国家控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为接近,因此,强化国家控制能力,抑制国家控制的负面效应,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控制本身的优化。优化国家控制,增强国家控制能力,是研究国家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国家控制优化可以从控制方式、控制机制和控制环境的改进几方面分析。 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节相结合:国家控制方式的优化 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控制方式也相应转变。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项基本功能,政府对经济的有效干预还包括对微观经济领域的调节,从经济学的本来含义来解释,宏观调控是对总需求、总产量、总就业量、国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及经济增长率等经济总量的调控,微观调控则是以价格分析为中心的市场调节[1]。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节是国家控制经济生活的两个方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须有效结合,不可或缺。 传统经济学认为,微观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无需政府介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微观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者,但由于现代国家功能的扩张,政府干预的触角已不可逆转地伸向微观经济领域,所以分析政府干预问题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且也牵涉到政府的微观调节。[2]国家的宏观调控在于实现社会经济的总量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如政府为减缓经济周期的波动,降低通货膨胀率、缩小分配差距所进行的调控行为即属宏观调控。制定计划、制定财政及金融政策等是主要的调控手段。国家的微观调节则涉及到政府影响资源配置,限制市场垄断,解决外部效应,管制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等方面,其目标在于保障经济运行的顺畅与公平,其调节手段主要有制订计划、制定产业政策等。 在当前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问题上,一些观点似有矫枉过正之嫌,由于担心微观调节及行政干预会重新导致政府统制过死而妨碍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认为政府干预只应保留在宏观经济领域,且控制手段主要甚至只能是间接方式。应该承认,对政府微观调节及行政干预采取审慎态度是明智的,但若将其全盘否定,也未必科学。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起飞过程中,政府就曾作为参与者影响经营性决策,并且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规制市场的发育,直至70年代(日本)、80年代(韩国),其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确立并正常运作以后,政府控制手段与方式才发生了变化。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从直接方式转变为间接方式。的确,西方发达商品经济国家的政府干预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的调控,其手段也主要是间接调控,不直接干涉经济过程的微观活动,但这是以其成熟的市场运作为基础的。而且,即使在这些国家,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微观调节和行政手段[3]。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刚刚起步,所以,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并采用适当的行政控制引导和推动市场发育,就显得尤为必要。 为防止国家调控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使国家控制对经济运行与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而非相反。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正确使用各种调控手段,综合运用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节两种控制方式,另一方面在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与社会微观经济主体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也是必要的。这种政府与民间的沟通机制有利于防止政府专制,保持决策科学化。在这方面,日本“官民协商体制”的成功经验值得注意。政府的指示性计划是政府与企业界通过信息共享、协商合作得到的。而指示性计划的实施也是政府通过“协商”并结合经济手段诱导与规戒,使企业决策与经济运行接近政府预定目标,从而实现政府控制机制与市场机制、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节的有效结合。这种“官民协商”主要是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政府调控是以大企业团体的微观参与为基础的。[4]政府为大企业参与经济调控提供了正式与非正式的参与渠道:审议会制度和“私人恳谈会”。审议会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间的中性协调组织,是政府的咨询机构,其成员多为各行业大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则为政府官员和知识界人士,政府可以通过审议会阐明和贯彻政策意图,企业则通过它们表达意愿,从而使其成为联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私人恳谈会”是由政府要员组织的由大企业首脑、社会名流和知识界人士参加的私人团体,通过其成员经常的聚会,沟通企业界与政府的交流,成为企业界影响政策的重要途径。可见,日本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是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的,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前提是决策民主化。科学、民主的决策体制有益于广泛收集经济运行中的真正矛盾与需求信息,从而“对症下药”,保持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民主化的科学决策体制是国家调控得以有效施行的重要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决策体制是我国国家控制进一步优化的重要前提。 确定合理的权力结构:控制机制的优化 国家控制优化不仅要求调整控制方式,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要求进一步改善权力结构,优化控制机制。 在国家控制系统内部,主要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关系问题。改革以来,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一直是向地方倾斜,尽管1994年国家采取重大举措,有力加强了中央控制,但并未因此束缚地方已经发展起来的自主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对于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显然是必要的,但需要正确对待地方分权。作为权力分配的不同形式,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是分别适应政治上中央控制和地方自由两方面要求的,中央集权主要表现在财力向中央集中(这是保持中央控制能力的重要基础),地方分权则主要体现在由地方承担更多的事务,两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根本性的。造成地方主义盛行和中央调控无力的根本原因并非地方分权过度,一方面它是由于中央控制不力,为搞活地方经济中央不仅将其隶属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而且在财政体制上将大量财政权力如投资审批权、财政收入权等也放给地方,从而放弃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直至1994年国家实施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上收财权,才较为有效地扭转了经济失控局面,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趋于理顺。另一方面,还在于地方分权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不足,“放权”改革首先反映的是中央的主导意愿,而不是地方自治的要求,当地方自主意识萌生,要求更多的自主权利时,中央却未能发展出成熟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于是地方向中央的“讨价还价”成为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特殊方式。这种非制度化的地方分权,造成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多变与混乱;此外,我国的“放权”改革事与愿违的原因还在于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的混淆,中央向地方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大量原来隶属中央政府的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形成之中,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因而经济活动仍然与政府行为密切交织,在政企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取得了对企业的控制权,政府行为大量渗透到微观经济活动中,于是,基于狭隘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大搞地方保护,视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于不顾,这种缺乏理性的政府干预对市场秩序的确立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