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5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7)04-0037-03 一、引论 政治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资源的有效配置。先发国家在确立宏观政制框架以规范人们的微观行为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而后发国家如何在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确立自己的制度模式,已经成为一个亟需探讨的课题。斯塔夫里阿诺斯深刻地指出了后发国家面临制度选择的困境,“从殖民时代因袭下来的国内制度和国际经济关系不能战胜自独立以来一直存在的欠发达状态……只有改组这些因袭下来的制度……才能消除欠发达的现象”。[1] (p730)后发国家的欠发达状态不仅仅是指经济水平的欠发达,还指制度水平的欠发达。 愈来愈多的经济学学者开始指出发展不同于增长,增长是指“量的增加”,而发展还包括“结构的变化”。[2] (p16)发展还必须是自主而非强加的过程,它是内在的主动性产生的那种变化,由外力强加的或是被周围世界的变化拖着前进并非发展。[1] (p15)由此可以认为,制度发展与制度形态的低水平自我复制截然相反,它是制度结构优化和制度能力提高的自主性过程,在此过程中,高效率制度取代了低效率制度。 有关制度发展模式的研究,诸多研究者已经作出了重要贡献。艾森斯塔得从结构——功能理论的视角,提出政治体系变迁的三种模式:调适性变迁模式,整体性变迁模式和边缘性变迁模式。[3] (p316-317)林毅夫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4] (p371-418)卢瑟福在总结新老制度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发展的两种模式,即制度演化说和制度设计说。[5] (p7)这些对制度发展模式所进行的研究工作,有助于人们理解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和后发国家调适已有的制度安排。在借鉴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性总结出政制发展的四种模式,即政制演化说、政制设计说、政制模仿说和政制移植说。 二、政制发展的四种模式 (一)政制演化说。 政制演化说,即政治制度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非源于人为设计,政制发展同特定地域的社会习俗、文化观念和价值准则密切相关。哈耶克是政制演化说的代表人物,他将制度发展的过程视作“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哈耶克区分了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6] (p67)制度发展被认为是一个适应性进化(adaptive evolution)的过程,通过人们之间(甚至是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的知识分工与合作,以及制度自身的试错和示范效应,现有的制度安排最终得以确立。哈耶克继承了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哲学思想,认为“制度的缘起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或者说‘赢者生存’的实践[the survival of the successful])”。[6] (p64)就像亚当·斯密认为市场领域中存在协调需求与供给的“看不见的手”那样,哈耶克认为这只手也同样存在于社会政治领域,个人的即时性选择最终汇聚成制度演化的无形动力。 演化型制度安排得到了人们习惯和观念的配合,正式制度得到了传统和习俗等非正式规则的支撑。由于个人在制度产生和发展中的无意识参与,制度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为低廉。不过,哈耶克的制度演化说也遭受着理论上的诘难和现实困境。根据哈耶克的制度内生理论,霍奇逊认为良性的制度循环可能会出现,但恶性的制度循环同样会出现。[7] (p165)如果制度安排只能低水平地自我复制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就会出现制度演化恶性循环的怪圈。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制度演化说对于后发国家非常富有吸引力,它为落后国家优化自己的制度结构提供了一种富有进化论色彩的指导性观念。但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是,后发国家是否具备制度演化的客观条件,现代民主制度能否在长期实行专制制度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后发国家在近代史上大多有过被殖民入侵的经历,一些国家在政治独立后,对外存在经济依附,对内存在威权政体,基础性制度安排人格化色彩浓厚,这些都是政制演化的巨大障碍。虽然哈耶克矢志于自己提出的制度演化思想,他也不得不认为“后发国家可能不具有自生自发性进步(spontaneous progress)条件”。[6] (p53) (二)政制设计说。 政制设计说,即政制发展可视为人们运用理性能力和知识经验实施的创制过程,“政治设计是以制度安排为核心的社会设计。政治设计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历史主体依照一定的经验与政制传统,以某种理想的政治目标为依归,对社会进行理念创设、制度安排、组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构想、政治筹划、政治创新及其理论形态”。[8] (p16)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后发国家至少在形式上确立了代议政治,政制设计本质上可以视为委托——代理过程:在一国范围内,公共代理人依据特定的政治知识和社会传统,为公众(委托人)创制和供给政制安排的过程。首先,通过代议政治的渠道,公众同立法者之间达成委托——代理的合约关系,公民的社会力量转化为政治力量;其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通过政治知识的理性运用提供制度安排,即委托——代理合约的履行。政制设计意味着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出现了良性互动,市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发育成为实施政治设计的前提条件。 关于政制设计的可行性,许多学者作出过肯定性的论证。汉密尔顿曾经提出过如下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9] (p3)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有力地表明,人们完全能够通过理性地运用知识和政治协商,设计一套可行的制度安排。密尔认为,制度是人的劳作,而非像树木那样自然生长,“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10] (p7)诺思指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形成人类相互作用的约束。”[11] (p417)柯武刚和史漫飞则区分了内在制度(习惯等规则)和外在制度(政府程序等规则):“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12] (p119)“正式约束”、“外在制度”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正式制度安排,政制设计首先是指正式制度的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