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06)01—040—(5) 公民资格理论的创始人马歇尔认为公民资格就是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or lega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的集合,其中,公民权利也称为法律权利,是公民作为平等主体参与社会活动所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人身自由、言论和思想自由、财产权和获得公正的权利等,其制度保障是法院体系。政治权利即通过参与议会选举而进入决策过程的权利——选举、投票等权利,与之相关的制度就是以代议制政府为核心所规定的政治制度。社会权利指公民的经济福利与安全,以及公民“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和按社会一般标准过文明生活的权利”,包括福利、保障、教育等权利,与之相关的制度是各种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体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公民资格权利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民资格的构成进行了更深刻的分析。特纳认为,现代公民资格问题涉及两大主题,第一个主题是社会成员资格,即一个人归属于哪个共同体,第二个主题就是分配资源的权利。吉姆里卡和诺曼认为公民资格有三种表现: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作为(政治)行动的公民资格和作为认同的公民资格。卡仑斯认为公民资格包括法律、心理和政治维度;希特则将公民资格包括“公民资格的感受”、“政治公民资格”和“公民资格的地位”三个方面,具体言之,公民资格包含五个要素:认同、德性、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克拉托奇维尔认为可以从地位和归属两个方面来理解公民资格,伏格尔和默伦认为公民资格可以从领土、时间、社会、政治和行为等方面来考察。这些争论已经远远突破了马歇尔当初对公民资格作为权利集合的界定,而深入到公民资格的实质层面,从而使公民资格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权利与义务构成,而且也揭示了公民资格在实质上的参与和认同,使公民资格的发展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 基于其反映公民个体-政治共同体之间复杂关系的特点,我们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公民资格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的公民身份 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的公民身份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身份界定和分配资格的确认,是“人们自然平等的一种形式和必然结果”,政治共同体据此规定权利和责任的具体内容。因此,公民身份是一个国家特别是多民族多种族的大国将所有公民凝聚成一个整体的公分母。不仅如此,平等的公民身份在一个由多民族、多种族和在文化、宗教等方面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的现代国家,还成为一种超越差异的为“所有公民共同拥有的认同”的体现。因为它超越了各种特殊的族属认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差异,将所有社会成员联系起来,构成了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联系纽带。可见,现代国家对公民身份的平等性的强调已经成为一种原则和信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规模较大的政治共同体来说,在承认公民个体拥有平等的社会成员身份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基于亚文化、宗教、民族等因素而结成的不同的群体在确保身份平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障碍,并针对这些群体的发展需求来设计出特定的群体权利保障措施,将这些特定群体的公民对共同体的认同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2.公民权利是公民资格所蕴含的其他权利的基础 在一个由市场-国家-社会-家庭建构的共同体中,公民个体是人们独立进行交往的基本单元。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拥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的权利、获得正义的权利”。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财产权、自由迁徙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获得正义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等内容。可见,公民权利首先表达着人作为有生命的个体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的支配权利,其次表达着为满足自己的生命所需和不失去对自我身体和精神的支配而进行物品交换和社会交往的权利。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一个人维持其存在必不可少的前提,并且,由于这些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建构的基础,与之相联系的制度体系主要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法院体系和相关制度,因此,公民权利也被称为基本的法律权利。它所提供的基本自由和平等主要保障单个的人能够作为平等的个体进入竞争的市场在契约基础上进行交易,能够建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并形成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在权利与义务基础上建构互惠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体能够进行平等的物质和精神交换的各种权利,是公民在市场、社会和政治领域得到平等对待和个体发展的基础,因此,它构成了公民资格的重要内容和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3.政治权利是公民资格各项权利得以落实的关键 政治权利就是能够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它并不仅仅指公民个人通过参与提出要求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行为,而且还是公民了解公共利益和协调彼此关系的途径。马歇尔认为,政治权利是“参与政治权力行使过程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获得公职的权利等。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政治权利包括自决权、选举权和参与权。我们认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获得公职的权利、信息自由权这三类基本的权利。现代国家都是实行代议制的巨型民主国家,政治权利体现为公民对自己利益的代表者的选举、对公共事务的直接或间接参与,以及在这些过程中对不同的对象独立地做出选择的权利。例如对基层的社区发展的参与、对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都是直接行使选举权和参与权;而对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的参与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则往往是间接的参与。政治过程中的独立选择权实际上是公民保证意志自由的体现,各种选举中的无记名的秘密投票的程序性设计都是为了确保公民的这项政治权利。信息自由权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处理过程的基础性权利,只有在获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公民才可能对公共事务本身有所了解,进而结合自身的利益追求采取行动。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政治权利承认政治权力的公共性,并通过公民对政治过程的参与来宣示这种公共性,从而加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政治权利无疑对应于国家领域,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每个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决定整个共同体命运的一切公共事务。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公民资格的内涵之一就是其内容需要得到公共权力的确认,但这个确认的过程实际上必然也必须通过公民对既有政治权利的行使,才能够启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各项权利发展的必要环节,也是各种权利要求转化成权利的保障。也正因为如此,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就成为公民资格理想的核心,它既可以被理解为阐明公民资格的最后一步,也可以被理解为集体认同和社会正义以一种非排斥性的方式得以实现的唯一程序。因此,政治权利作为延续政治文化的联系工具和重要制度,是公民资格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