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们在研讨民办教育立法中,应当特别注意贯彻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一)国家(政府)、社会和国民利益的一致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意志的表现。国家和作为国家权力意志的法、法律,都是一种工具。国家和法、法律具有两重性,既是统治阶级维持统治的工具,又是实现全体国民基本利益的工具。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至少在理论上说,两者应当是统一的和一致的。国家和政府是社会的代表,是为人民服务的,国民则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具有共同的和一致的利益。《民办教育法》必须体现这种一致性,把维护国家和政府利益、社会利益与国民利益统一起来。 (二)符合教育特征和特点的原则 有关教育的立法,自然应当体现教育的特征和特点。在《民办教育法》的建议中,要特别注意尊重和遵循教育的规律,使之尽可能有利于对人的培养和提高;使之有利于为全体公民提供尽可能多和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与条件,并顺利实现。 (三)教育必须为社会服务的原则 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谓经济即经济基础,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或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关系即制度。列宁说,经济关系是社会其他一切关系的“原始的和决定的因素”。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广义的,下同)则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教育,为经济所决定,并受政治的制约和文化的影响,又反作用于经济、政治和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当今世人共同确认的普遍真理。 所谓经济决定教育,是指经济基础即社会经济关系或制度决定教育,不能理解为生产力决定教育。社会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生产力固然重要,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不可分割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生产力是不能发展的。教育(包括民办教育,下同)通过培养人,不是、也不可能仅仅为发展生产力服务,必然是为整个社会进步服务。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们天天说、日日讲的,但要真正做到,特别是做得好的,并不多见!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假、大、空、虚、玄”实在不少,可以说,事事、处处、时时可见! 要坚持实事求是,最根本的是从我国的社会实际出发。我国的社会实际,可以说出许多特色,但不管有多少和多大特色,最根本的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不同的人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及其相互的关系的实际状况。 民办教育能否存在和发展,所处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如何,到底主要为处于哪个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们服务等等,都是由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离开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可能有适应经济关系需要的民办教育立法,即使有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然而,恰恰是对这个最重要的“社会实际”问题,我们是不清楚或不甚清楚的。说实在的,我就只是有笼统的、相当空洞的了解和认识。我看,至少相当多的人与我差不了多少!对现实的社会实际不了解的事情很多。例如,硬把我国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即计划经济。过去说,我们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无比优越的,市场经济是“腐朽、没落和垂死的”,犹如“洪水猛兽”般的可怕!现在又说计划经济是造成一切弊端的根源,市场经济却成了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其实,我国从来没有实现计划经济;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并非那么无比优越,但也不是造成一切弊端的根源;市场经济,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灵丹妙药”! 如果对我国现实的和将要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没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怎么可能从社会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提出与社会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民办教育立法的意见来呢!当然,实事求是的承认我们不了解现实的“社会实际”,并不是愉快的!但是,如果否认事实,那就不能不是可悲的了!也就根本谈不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了!总之,要从社会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就是什么,千万不能在《民办教育法》中只写入一些脱离实际的笼统的原则,更不能搞绝对化,要么好得不得了,要么就坏得不得了! (五)平等的原则 法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意志,具有强制力,是人人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社会契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至少公开的都“高举”这样的旗帜!有人说,资本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假的,从绝对意义上说,的确如此,但也应当承认并非一点真的也没有。我无意为资本主义国家辩护,他们是“假的”,那我们应当来“真的”!假如“假的”不要,“真的”又没有,岂不是更糟吗! 民办教育立法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只是用以制约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者的,而是要保障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者的权益、规范其行为。同时,要在保障国家和政府所代表的社会权益的基础上,规范、制约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者,要依法办学;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同样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和干涉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者的合法活动与行为! 当前,虽然民办教育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更严重和更主要的问题是,由于现实和历史的种种原因,“权大于法”,有关部门和个人不适当地干预、干涉民办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具体事务,社会不重视和不尊重民办教育者和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