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铁明 广州现代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510400

原文出处:
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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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为社会提供服务,从其存在的形态上看,教育既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又是这种活动所产生的产品,是被教育者消费的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揭示的,它具有行为与产品的合一性。从经济上看,教育产业还有如下既矛盾又统一的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公共性与私有性的统一

      服务即产品。按服务的一般性质来分类,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三大类,教育产品属哪一类呢?

      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是利益上的非独占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即这类产品提供出来后,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而且享用的同时及之后并不排斥他人享用或减少其他人的享用。因而这类产品在收费上有难度。如路灯给路人提供了照明,你路过时承接了照明服务,他路过亦然;今天亦然,明天还是如此。但谁也不能也不会说,自己将不会在那路过,而要求取消那儿的路灯。这公共照明服务,无法建立起对路人收费的机制,困难在于收费的操作成本高,而效率低。不能设想每一个路人被拦下来交纳几分钱的电费对交通堵塞的影响。路灯、国防、治安、司法、政府行政管理等服务,都属于较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类产品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其消耗只能通过向企业与居民收税,以财政收入支出的方式来收取及支付。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它是指居民、企业等通过市场的提供而获得的服务,其特点是消费上的独占性或排他性,即一个人享受了这种服务就排除了其他人享受这种服务的可能性。在付费方式上,他是由消费者直接向供给者付费,实行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原则。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还有一类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消费时不是独占的,但也不是全社会人人都可共享的,因为人人共享势必造成拥挤或容量缺乏,如图书馆、公园等。这类产品大多是采取购票式限制消费,使其带有局部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的性质。进入公园、电影院等的门票是消费的个人代价,但在消费时,又不象消费一块面包、一碗面条那样,某个人在消费则完全排斥了其他人消费的可能性。教育,尤其是学校的文凭教育,在产品性质上就是这类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一所学校可同时容纳许多学生,一个教师授课可以被一个班的学生共享,当然,学校会因空间狭小、学生过多或教师不足等教育资源能量或容量的限制而出现拥挤现象。

      从经济学角度将名种服务作上述三种分类,实际上是从经济运作效率角度而言的。倘若撇开经济运作效率来考虑,产品的公共性外延可以无限拓展。一般来说,公共产品由公共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由非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外延在不讲究效率多讲公平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宽泛到几乎一切产品。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将一切产权安排公有化了,公有制是当时唯一的所有制,自然私营部门也就不存在了。连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可以按公共产品方式供给。如粮食价格确定不是按成本,而是按大家都有饭吃的原则确定(典型如公社化时的共产主义食堂)。象教育这类介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自然因其在公平性上的重要性而被百分之百政治化地列为公共产品,按公共产品的方式提供给全社会;学校运作事业制,财政负担着教育的几乎一切成本开支。这种运作方式久而久之被人们在思路上定格为教育本来应有的模式,而致使在开放改革18年后的今天,有的人还以此多年形成的“朴素的阶级感情”式标准,去排斥、抵制或否认教育的私有性,即个人、家庭从中获得享用或利益的事实被政治和感情大大弱化甚至于剔除了。

      由此可以确认,教育既非纯粹的公共产品,亦非纯粹的私人产品。从效率角度分析,应按私人产品方式供给;若从公平性角度考虑,则应按公共产品方式供给。这就是问题的复杂性。教育产品的特殊性,使目前教育体制的改革并未完全按其生产与消费应有的规律进行,教育运作体制在不断走向市场化的经济体制面前,还未调整到应有的位置。很显然,完全市场化或完全非市场化都不是实现共产主义前的教育运作体制应有的选择。(注:江波:《经济市场化形势下教育运作体制的选择》,《教育导刊》1996年第2-3期。)

      从上分析及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社化公共食堂式”的教育发展道路及其后果上可以看到,纯公共产品是绝对不能私有化的(如把军队、司法、路灯服务变成私人产品,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私有化产品很难公共化的,它完全视国力而定。而具有公共性与私有性的服务产品,在形式上既可转化为纯公共产品,亦可转化为纯私人产品。当转化为公共产品时,要视国家的财政能力和国力水平,这首先是个经济范畴问题,而不能以感情代之简化为政治范畴问题。如实施义务教育年限及范围的确定,就足够我们反思很多很多了。当转化为私人产品时,在现代则要视个人(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视社会观念的转变,如在现阶段,如果把教育的某个阶段的全部成本转嫁给受教育个体(家庭),则只能引发社会大动荡。但在局部里,私立学校的收费却又可以对受教育者作全额成本收取,这就是建立在其需求自愿与经济上可能承受力上。但是,在本质上,教育服务效益的公共性与私有性永远兼容统一现象又告诉我们,无论其公共性或私有性社会形式单一化转变程度如何,国家是教育的最大买主,是最终受益者,而个人(或家庭)是教育的最直接利益获得者这一事实,是谁也改变不了的。

      二、公益性与商品性的统一

      从经济学上看,所谓服务有两类,一类叫公益性服务,即必须适合全社会公共利益并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务。在一个国家里,纯公益性服务事业,除有军队、公安交警、政府机关外,气象地震测报、路灯照明等,这些社会服务,尽管对全社会、对国家产生巨大的功利效益,但由于服务对象的非具体性,所以是不可能具有商品性的。另一类叫商品性服务,即其功利效益更主要或更直接的可以以货币去衡量的,它在客观上对社会产生影响,但却主要地是为个别人或团体提供的利益性服务,如商店、酒家、宾馆的服务。

      教育服务同时具有这两种属性,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时代的教育,都首先(或由政府认为)是符合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无论是在教育方针、教育目的,还是在办学方式、办学内容上,都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全社会民众利益为前提的,但教育服务不仅仅有益于社会和国家的,它还是有具体指向对象,并对具体对象产生功利收益的服务,所以教育又可以是商品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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