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善恶标准是教育伦理学一个核心概念。研究教育善恶问题,主要就是从伦理角度对教育现象进行专门审视,关注的是对教育现象善恶性质的理性认识(评判)和实践改善。教育现象的善恶是非,和使用什么善恶标准是相关的。只有运用先进和科学的教育善恶标准,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教育现象的善恶性质。没有对教育善恶标准的探讨,就无法科学地评价教育现象的道德意义,也难以有效地开展教育道德实践。因此,对教育善恶标准进行理论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善恶标准的概念 当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教育现象时,常常会说这种教育是好的、善的,那种教育是坏的、恶的,即经常对教育现象进行一种自发的善恶评价。在这些评价中隐含着并运用着一定的教育善恶标准。可以说,我们每个人事实上都有一些自发的教育善恶标准。但是,对什么是教育善恶标准,人们往往思考不多,难以给予明确的界定。明确定义教育善恶标准的概念,是教育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下面试从几个方面对这一概念做些分析。 首先,教育善恶标准是一种规则、规格或规定。标准的基本含义是准则、规则。据国内权威的工具书《辞海》与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准乃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注:《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1版, 1443页;又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 年修订第3版,第82页。)。衡量事物,其实就是对事物的评价,即对事物的某种(些)属性进行数量化的测定和(或)性质的鉴定、区分。要衡量事物,不能没有一定的标准。例如,人们称量物体的重量,需要衡量物体重量的轻重标准;称量物体的体积,需要有衡量物体形状的大小标准。不管是物体的重量还是体积,都得运用一定的衡量标准进行测量才能得到。而标准的内容,是和被衡量的对象的性质或特征相关联的。只有标准与事物的性质或特征相符合,运用这一标准去衡量事物才是有效的。同时,标准又是由评价主体制定的,因而也反映着人们的主观倾向。从这些方面看,标准是由评价主体制定的反映事物某种(些)属性的衡量事物的规则和方法。另外,标准还有规格或规定的意思。例如,工业标准就是对工厂产品规格如质量、性能等的统一要求或规定。它体现了一种统一要求,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格或规定是评价、鉴定产品的依据。这说明,评价主体一旦制定某种标准,对评价对象(人为的活动或产品)就具有客观的影响力和规范性。因此,概括起来说,所谓标准,就是人为制定的反映事物一定属性或特征的并对人为活动或产品具有规范作用的衡量事物的准则和要求。 其次,教育善恶标准是一种教育标准。也就是说,教育善恶标准是一种衡量教育的准则,它反映教育的性质与特征,并对教育活动具有规范作用。作为一种教育标准,它体现教育的独特规定性。教育是传承文明薪火、培养社会新人的特殊社会活动,教育善恶标准主要是对这一社会活动的过程、结果、要素进行衡量的一些准则与要求,并规范、指引这一社会活动的有效进行。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教育善恶标准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什么教育善恶标准,总得反映教育的某些特征、教育现实的某些状况和问题。而且,对教育性质、教育历史与现实的认识越深入、全面、充分,提出的教育善恶标准就越容易具有合理性并越可能产生积极的规范作用。相反,那些不考虑教育活动的性质和特征而简单地从其它社会领域出发提出的教育善恶标准,常常是缺乏合理性的,对教育活动也多有消极有害的影响。 最后,教育善恶标准是一种道德标准。人们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存在着不同的角度和标准。人们可以从教育活动是否符合教育的本质与规律而对教育现象进行科学评价。例如,人们常把是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作为课堂教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主要就是依据学生是教学认识活动的主体这一教学活动的客观规律而对教学进行的科学评价。人们也常从教育是否遵守政府或社会权力机构所提出的强制性要求而对教育进行政策法律评价。例如,学校是否对所有适龄儿童进行了全面发展教育,就是对我国中小学实施的义务教育进行的政策法律评价的重要方面。人们还常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评价和规范教育活动,即对教育进行道德评价。教育道德评价是一种以“扬善抑恶”为目的、依据一定教育善恶标准对教育活动或教育者的活动作出是非、善恶的价值判断活动。教育的道德评价,以舆论、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教育现象及教育者的活动为主要对象,以善恶正邪为主要范畴或标志,以改善教育的道德风气、协调教育道德关系、实现教育的道德追求为主要目的。教育善恶标准就是教育道德评价活动所使用的标准,是人们对教育现象进行道德审视的价值尺度。它不是一般的教育标准,而是有自身独特规定性的教育标准。它主要是一种道德价值准则和规范,关心的主要是教育活动的动机、效果的伦理性质与价值问题,是教育价值观的重要方面。 概括上面的分析,可以给教育善恶标准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谓教育善恶标准,就是人们对教育进行道德评价的尺度、工具,是反映教育的道德属性并对教育活动具有规范作用的衡量教育的道德性质与价值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