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历史上较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也是资本主义萌芽理论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资本主义农业兴起和发展的标志,租地农场在英国的发展极其顺利和迅猛,大的租地农场是农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和方向。然而,近来的研究证明,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主阶级的发展历程是复杂而曲折的。租地农场主的兴起、资本家租地农场的经营发展状况、租地农场经营方式与农民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之关系等问题,都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一、租地农场主的兴起 “租地农场主”(farmer,firmarius)一词最初指那些包租领主庄园的人。早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这类人即已出现(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London,1968,第179-180页。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页。)。14-16世纪的租地农场主则指那些承租大面积或整个庄园自营地的人,此时的“租地农场主”与“契约租地农”(lease holder)在土地保有形式上意义相同(注:阿什内:《英格兰的经济组织》Sir William Ashley,The Economic Organisation of England:An Outline Histo-ry,Longmans,1992,第54页。)。现在人们往往称其为tenant farmer或capitalist farmer。 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兴起的过程相当曲折。货币地租的发展、自营地的出租、土地市场的活跃、修道院的解散、圈地和兼并等都是促成租地农场形成的重要因素,但它们同时也在延缓甚至阻滞租地农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货币地租的发展虽然能够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产生,但正如马克思所注意到的它也可以存在许多“中间形式”,最典型的是“小农租佃者的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9页。)。这些小农租佃者(指契约租地农)在14-16世纪的存在与一定程度的繁荣,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租地农场主的产生和壮大。在促成租地农场形成的诸因素中,圈地和兼并无疑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文献中有许多通过圈地和兼并而形成租地农场的例子(注:费席尔等:《英国经济史文献》H.Fisher & A.Jurica,Documents inEnglish Economic History:England from 1000 to 1760,London,1977,第126-127页。布兰德等:《英国经济史文献选》A.Bland,P.Brown & R.H.Tawney,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London,1925,第245、251-254页。),但随着农民地产制在14-16世纪逐渐稳定,企图凭借圈地和兼并而建立资本主义租地农场已相当困难了(注:克里基、波斯坦和普拉克等人都有相同的观点。E.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London,1969; M.M.Postan,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London,1986; T.F.T.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London,1940.)。1553年,在约克郡的惠特比,佃户所交的地租增加了,而且他们的地产有被破坏的威胁,于是他们组织起来,向“恳请法庭”(court of Request)提起诉讼,并赢得了这场官司(注:布兰德等:《英国经济史文献选》,第251-254页。)。 从租地农场主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构成来看,这一阶层的兴起和发展的曲折性也相当明显。最初的租地农场主是管事或庄头,本人也是农奴。尽管他们承租庄园,也被称为farmer,但与真正的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相距甚远。他们以固定的租金在一定期限内包租领主的整个庄园,但未能改变庄园的封建性质与经济特征。14世纪下半叶,管事为租地农民所代替。他们由地主供给种子、牲畜和农具。这种家畜连同土地一起出租(Stock and land lease)的方式虽然为有事业心的农民提供了雇佣劳动的机会,但未能改变其租地农民的身份(注: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W.Curtler,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Oxford,1920,第54页。)。因此,与其称他们为半租地农场主,不如称他们为普通农民(注:戴尔:《领主和农民》C.Dyer,Lords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Cambridge,1980,第209-217页。)。14世纪下半叶至15世纪的契约租地农也确实构成了三类农民之一。真正的租地农场主的出现以15、16世纪大面积或整个庄园自营地承租为标志。土地承租者的构成为富裕的约曼、绅士和商人等。约曼是主体、绅士居次,商人则又次之。据苏塞克斯郡文献《抵押文书集》(Gage Papers)记载,在1570-1649年的67例自营地出租中,承租者有约曼30人,绅士18人,商人12人,农夫3人(注:坎贝尔:《英国约曼》M.Campbell,The English Yeoman,New York,1968,第81页。)。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现象(注:杜布雷:《中世纪晚期谁在耕种英国的自营地》F.DuBoulay,Who were Farming the English Demesne at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载《经济史评论》第ⅩⅤII卷,1965年第3期。)。真正的租地农场主出现的另一标志是土地租期的延长。不少租期长达99年或几代人,有的甚至用1000年至2000年、5000年这样的租期来表示。尽管如此,文献所记载的许多大土地承租者未必就是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因为他们承租却不经营,而是将土地转租出去。更有土地掮客(lease monger)承租自营地后立即转手抛出,以此为业,他们自然与租地农场主风马牛不相及(注:坎贝尔:《英国约曼》,第79页。)。而作为自营地承租主体约曼的经营基本上是传统的农民经营方式,难以将他们归入资本家租地农场主之列。因此,有学者的个案研究结论是,绅士取代农民成为自营地的主要承租者时,就是真正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形成之时(注:戴尔:《领主和农民》,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