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册籍、组织:19世纪60年代苏南田赋征收体系的重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思渊,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邮箱:titaner@sjtu.edu.cn(上海 200240)。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经过一条鞭法之后的一系列赋役改革,清代前期苏南地区形成了总书、图差、里书构成的三级税粮催征体系。这一组织体系负责编纂赋役册籍,掌握有关赋役制度的知识,实际上主导着州县层级的田赋征收。这种制度运行成为地方政治的核心议题,也蕴含着一系列社会矛盾。太平天国运动中,战争造成了税粮催征体系的人员死亡与册籍流散,也刺激了社会矛盾的爆发,苏南的税粮催征组织陷入瘫痪。太平天国战后,李鸿章、冯桂芬等人推动减赋,随后丁日昌主政期间,着力于恢复地方社会秩序。这一过程中,税粮催征体系日渐活跃,重建赋役册籍,重新吸纳战前的赋役制度知识,成为这一时期地方政治的特征。由税粮催征体系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重新成为地方政治的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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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咸丰十年(1860)四月,太平军攻入苏州,随后建立苏福省。清朝政府由江南输送京师的漕粮及地丁钱粮正式中断。直至同治二年(1863)十月,李鸿章所部重新攻占苏州。①第二年,李鸿章根据冯桂芬建议在苏松地区推行减赋,随后漕粮与地丁钱粮渐次恢复。减赋过程中,苏州士绅、淮系官僚、朝廷之间多方博弈,形塑了晚清江南的田赋体制与地方政局。前人对这一过程已有不少研究。②

       同治三年减赋,稳定了太平天国战后的江南社会秩序,也基本消解了明清以来的“江南重赋”问题。③但是,江南赋税征收的结构性不均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地方政府还面临新的困难,战争不仅破坏了当地的农业经营,也破坏了原本赋税征收体系中的税收组织与赋役册籍。如何在恢复社会秩序的同时恢复赋税征收体系,这是当时地方督抚、州县官所面临的难题。

       同治六年,丁日昌任苏州布政使,随后授江苏巡抚衔。丁日昌就任期间,正面临如何解决上述难题。值得注意的是,《清史稿》对于丁日昌任职江苏巡抚期间的评价,其中一个重点便是“定钱漕科则”。④丁日昌与下属州县官进行了大量往还讨论,以重建赋税征收体制。他们试图从清代前中期的赋役制度中寻求经验,但也同样困扰于税粮催征组织与社会秩序的复杂关系。

       对丁日昌等人来说,太平天国战前的基层赋税体系是一份已经有些面目模糊的制度遗产。就整个清代而言,江南州县催征税粮都仰赖一系列非正式组织及其内在秩序。这套非正式制度不仅未曾进入王朝的典章制度,官员士绅也常常视之为负面、消极的制度弊病。也正因此,清代有关县以下税粮催征组织的记载大多语焉不详。很多前人研究都曾试图把握其概貌,但是其结构特征与源流尚不清晰。⑤胡铁球使用“歇家”的概念归纳、把握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中广泛存在的包揽、中介行为。在赋役制度中,他提出了三种歇家参与的形式。其一是包揽仓储,也即税粮转运过程;其二是包揽里甲徭役;其三是包揽税粮催征(比限)。前两种形式主要发生于明代一条鞭法推行之前,所应对的是平民“亲身应役”的各种困难。从明代后期到清初,随着税粮催征体系的逐渐发展,歇家仍然活跃其中,也即第三种形式。⑥值得注意的是,清代的税粮催征体系中,主要是小户通过歇家包揽以避免直接遭到图差或圩甲、里书的催迫。而在有些情况下,歇家与图差事实上是同一群人在不同制度语境下的不同身份。这意味着,歇家始终参与着清代的州县税粮催征,但并非这一非正式体系的功能性结构,而是这一结构中的行动者。周健厘清了清代州县以“自封投柜”为中心的税粮催征组织。⑦他将县以下的税粮催征划分为柜书、总书与里书、粮差两个层级,并将之视为清代中后期的结构特征。这种划分方式主要着眼于由州县自上而下的税粮催征机制,对于税粮催征体系在乡村社会中有效运转的社会基础还未充分讨论。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清代江南县以下税粮催征组织划分为三个层级,这种结构的形成可溯源至晚明以降一系列具有一条鞭法精神的赋役制度改革。19世纪之后,这种非正式制度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激烈。太平天国战后,丁日昌等人重建州县赋税体系的过程中,一系列结构性矛盾也在江南社会重现。

       二、清代前期江南的税粮催征体系

       清代江南州县存在着稳定的三级税粮催征组织,也即县衙中的漕总,由县衙佥派任命并派遣至乡村中各个图的图差,以及各个图中的里书、圩甲。漕总出现于明末,并贯穿于整个清代;图差、经造形成于清初,以取代明代的里甲体系;里书、圩甲出现于明朝嘉靖年间,从最初的水利徭役,发展为负责土地清丈、催征税粮的乡间职役。一个州县中至少需要300人以上才能维持正常的税粮催征。

       至迟到18世纪,这种体制已经在苏州、松江等地相当稳定。谢鸣篁是雍正、乾隆之际江浙地区的州县胥吏,按照他的记述,庄书、经造、地总、圩长等已经在苏松等地存在多年。这些人专门负责催征税粮,以及土地交易中的税粮过户,这已是当时人之常识。

       须知苏松诸属,本设有庄书、经造、地总、圩长诸役,各处名目不同,专司钱粮之事,推收过户,皆其经理。若辈所执底册,虽难保一无混淆,了然大数来去亦自有根,遇田粮不清之事,就其底本,参以在官老册,寻源究委,亦可得其踪迹也。⑧

       (一)总书与漕书

       州县设立总书,这是明代中叶以来一系列具有一条鞭法精神的赋役改革的结果。州县需要核算其徭役供给的总额及其折价,再依据人丁、田产等标准审编业户的徭役负担,进而按照里甲、户等形式进行轮值佥派,或者改折缴纳银米。这些环节都需要进行专门计算,并编纂一系列赋役册籍。总书即负责总成其事。

       17世纪初江南各州县可能已经普遍设立了总书或漕总。万历三十七年(1609)松江府华亭县在讨论当地的赋役弊政时,已经指出当地的总书操弄赋役数据。⑨松江府推官毛一鹭的论述可能是对总书一职最早的说明:

       盖总书一役,彼其初设时,不过就会计钱粮,应征应放数目令其一一算派,及开造、比较与各查盘之完欠耳,非有事权可贷,宠灵可借也。迨后惰窳习长,法久弊生。此辈机械日深,而县官鞭策日短,此辈径实益熟,而县官头绪益纷,于是乎丛神被借,不觉倒太阿而授以柄。⑩

       毛一鹭列举了当时总书承担的几种职责。其一是漕粮兑运时与运军交接核算;其二是核算业户的税粮缴纳以及催征、比较。州县任命总书有佥派大户与选拔粮房书手两种方案。显然,以大户担任总书,可能演变为徭役,进而造成业户赔累破产。这是明代徭役体制的普遍问题。毛一鹭也认为“又且大户一肩此任,则官司目为正役,衙役视为奇货。”而粮房书手担任总书,必然使这一职位迅速“专业化”。毛一鹭鼓励州县官亲自进行税粮的会计,亲自查验业户缴纳的税粮,仅委派总书根据田亩数核算业户的缴纳税额。这正说明,这些会计对于州县官非常困难。对州县官来说,书手所掌握的数字计算、业户信息,其通常难以亲自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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