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通知单,梁方仲先生依据清代的实物遗存,总以“易知由单”冠之,其含义是“政府用来催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书。”①依据这个定义追根溯源,便会发现唐代晚期便有这类通知书,到宋元时期已经很成熟了,故名称繁多。在宋元时,多称“凭由”“由子”“税由”“由帖”等十余种,明初多称“税粮由帖”“户由”等,到明中期以后,开始称为“青由”“由票”“由单”“易知单”“长单”等十余种,至清代则多称“由单”“易知单”“易知由单”等等。从推行的时间来看,在万历十三年(1585年),首次出现“易知单”②这个名称以前,这类通知书已经推行了近600年。更为重要的是,在明代被称为“户由”“由帖”“由票”等的这类通知书,往往集纳税通知单与完税凭据功能于一身,而有别于清代仅有纳税通知功能的“易知由单”等。故梁方仲先生将“政府用来催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书”都冠以“易知由单”,似觉不妥,而用“纳税通知单”则能涵盖其基本特点和内容。 另外,因易知由单是田赋制度的一部分,甚至具有州县部分收入报告书的特性,故极具研究价值。基于上述认知,梁方仲先生对明清易知由单的格式、内容、功能、沿革以及与易知由单有关的法令及其执行情况做了较详细的论述。③梁方仲先生以后,关于易知由单的研究集中在清代,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对遗存原件作专门解读,因误解了梁方仲先生的原意,把易知由单解读为因推行条鞭法而形成的一种公文;④二是在梁先生的解读框架内,或介绍某区域的易知单⑤,或描述某区域易知单的推行弊端⑥;三是以梁方仲先生的研究为基础,将易知单视为赋役征收的工具。⑦至于宋元时期的各类纳税通知单,至今没有专门的论著,甚至零星论及者亦不多,本文在具体论证时,会与之商榷,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历史上的纳税通知单研究并不系统,其中宋元明初这段时间,基本上处于空缺状态,尤其是明初,学界几乎没有提及。与同行交流时,同行都认为明初没有纳税通知单,而实际上,明初不仅有,而且还制度化了,有系统的攒造流程。现略述如下。 一、宋元时期纳税通知单的基本情况概述 在“井田制”“均田制”等“份地制”下,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一般采取以“户”或“丁”为单位的均税均徭体制,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各户或各丁的赋役负担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向各户或各丁发放纳税通知,只要榜示一下或口传,各户或各丁也清楚自己赋役负担的数目。但随着唐中后期两税法的推出以及“份地制”的取消,以“户”为单位征收的赋役负担不仅不一致,而且还相差悬殊,此时,各户并不清楚自己应纳赋役的数目,这就需要政府预先给他们纳税通知单。从理论上讲,“份地制”一旦在制度层面被取消,纳税通知就该随其产生。 随着“份地制”的取消,我们可以看到唐中期以来册籍票单制度开始陆续出台,规模逐步扩大并不断发展,到北宋以后逐渐成熟,系统的版籍与帐册制度出现了。前者一般称为“簿”,是地方政府登录户籍、地籍、赋税、差役等资料的统称。张亦冰把其类总分为田亩、两税、差役三类版籍⑧,分之则名目繁多,如五等丁产簿(户产簿)、税租簿、保甲簿(结甲册)、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砧基簿等数十种。后者可分为“帐册”与“帐状”两种,“帐册”多用于催税差役的执行或登记;“帐状”多指地方呈报上司或朝廷的总帐,其数目、名类也极其繁多。⑨在上述版籍与帐册基础上,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又延伸出纳税通知、完税凭据以及查对的系统票单制度。 “纳税通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榜示”,在此榜上明细各户交纳赋役的数目;另一种是向各户或各役发放的“纳税通知”,这种“纳税通知”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在两宋,“纳税通知”多称“凭由”“由子”“牌由”“税由”“应纳数单子”“单子”等。宋代纳税通知单的形成有一个系统流程,这个流程与整个宋代册籍票单制度体系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户帖是形成税租簿的基础,先有户帖然后有税租簿,又依据税租簿开出“凭由”等纳税通知单。户帖详细登载了民户物业田宅的面积、色等、四至、应纳税额,是民户物业所有权状和纳税多寡的依据。人户承佃官田,官府也发给其户帖作为承租的凭据,⑩税租簿应是各户户帖的汇总。 “凭由”的含义很复杂,但其作为纳税通知单,也是非常明确的,如“诸县起催官物,依条合抄录人户应纳实数,预给凭由”(11);又如“自今两县,将人户物帛合纳本色折钱各为若干,分明散给凭由,官民户于受纳日,并赍凭由照数批凿交纳……从之”(12);再如“起居郎李木言:乞将人户苗税合纳凭由,各具合敷都数及纽计物力合纳官物各若干,明以都数及则例载于凭由。令佐抽摘照藉分乡点检,然后给散人户,不得妄有增减不实,及凭由之外又行科敷”(13)。凭由一般分为夏、秋两种,内容很复杂。如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二月,苏钦言: 昨令州县散给民间合纳夏、秋二税凭由,实为利便。然凭由之给,不徒具岁租合纳名色而已,须具一岁间本户二税增减之数。如夏、秋税凭由,各具去年至今年税钱、米斛、物帛增减之数,或收买、典到某乡某人某地名田土、税钱若干,或典卖出本户某地名田土、税钱或秋税物斛若干,入某人户下,见今户下实计税钱或物斛若干,合纳支移折变物帛、斛斗、役钱,下项开具县令、佐点检无差措,签押,用县印,给付民户收执。(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