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代农村赋税改革概述 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始终负担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重任,为其提供劳力和财富。广义的负担包括:捐税、贡赋、摊派、劳役、地租、债息、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等。 农业税收是随着社会生产的进步和国家政权的建立而发展起来。农业税一直是历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赋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征。税一问世,就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保障。税的征收合理与否,与国家的安定与动荡和人民的生活富裕与贫困息息相关。 我国自税制建立后,经过不断的变革、调整和发展,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取得了不少教训,值得今人借鉴。古代农业税收从无到有,逐步变革,曾经经历过夏、商、周三代时的“什一而税”;春秋时代的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秦国的“初租禾”;汉代的田租、口赋;魏晋时期的户调制;唐初时期的租、庸、调;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及清代的“摊丁入亩”等阶段。这些农业税制,都属于政府颁行的相对稳定、实行时间较长的主流税制。一般实行都在数百年、甚至千年以上。如“两税法”从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开始推行,到明代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改革为“一条鞭法”,经历了唐、五代、宋、辽、金、元和明共计11朝代,共800年。至今农村仍然是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农业税,足见其影响之深。 (一)井田制下的初始农村赋税制 《史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我国最早建立税收制度的应是夏商周三代时期的“什一而税”。当时生产力还很低下,在井田制下,主要使用耒耜生产,“执耒而耕”,农作物产量不高。据《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释为夏代每夫种田五十亩;殷商每夫种田七十亩;周人每夫种田一百亩。在井田制的条件下,不论是农民八家一井助耕公田的助法,还是交纳实物的贡法,都是按照约为收获量的十分之一收税。这就是著名的“什一而税”。当时的农田面积计算是:“百步为亩”,只相当于秦以后执行的二百四十步的标准亩的百分之四十余。据古代的政论家的评论,建立“什一而税”是合理的,“什一者,天下中正也”。(注:见于《春秋·公羊传》。)税收超过了百分之十,是“大桀小桀”。“桀”是指夏桀无道昏君,横征暴敛;少收税额则是“大貉小貉”。貉是当时北方部族,无社稷、宗庙的未开化的部族。中国几千年来,一直信奉“什一而税”,这是最合理的农业税收标准。 又据《左传·昭公七年》载:“有赋有税,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说明了当时农民交纳除了税还有赋,用途各不相同。征税主要用于供给王室、官员的食禄,所以说为“税以足食”;而征赋是供应战争之需,所以说为“赋以足兵”。军赋包括兵役和军赋,在周代一般每一家出一人服兵役,按照规定轮换,由贵族当首领。据《汉书》记载:“因井田制军赋”。十六井为一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一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自备干戈武器。即所谓“丘甲制度”。农民的另一项负担就是力役。一般成人每年服役一至三天。田、身、物成为历代国家向农村征收赋税的依据和核算基础。 (二)井田制衰落后的按亩计征 第二次的农业财税变革,则是春秋时代。春秋时代,周天子王室衰微,诸侯并起,井田制难以执行。由于农具的进步,技术发展,牛耕的广泛使用,生产水平大大提高。统治者的需求也在增大,必然要增大税收,发展按亩收取赋税,势在必行。管仲辅佐齐桓公推行“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实亩划分等级收实物。特别是鲁宣公十五年(前592年)推行的“初税亩”见于《春秋》,详为叙述了按亩计征实物的农业税收的改革。而“履践索行”丈量土地,按种植面积征实物税,不但突破了“八家一井”的种田纳税格式,也突破了“什一而税”的传统税率。《论语》曾记载鲁哀公和孔子弟子有若的对话。为了改善鲁国的经济状况,有若建议用“彻法”,即恢复“什一而税”。鲁哀公说:“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彻也”。说明在当时鲁国农业税率计划提高到了百分之二十,但受到儒家的反对。秦简公七年(前479年)仿效鲁国初税亩办法,实行初租禾。这些税制改革主要是为增加国家税收量,以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在这个时代,群雄角逐,统治者又追求生活奢靡,急需调整、增加税收。同时也存在需要调整纳税不均的问题,以安定民心。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税收改革,就是按照田地的肥瘠划分等级征税,以达到“则民不移”,把民众安定下来,防止离散。这个时期的田税和军赋逐渐形成合一。如鲁哀公十二年季康子征收军赋全部按土地量征发。 (三)土地私有化的农税改革 “除井田,开阡陌”土地政策,是第三次农村财税变革的基础。战国时期以后,由于铁器广泛在农业上使用,生产力大大提高,土地大量被私人占有。秦朝施行“黔首实其田”清查私人占有耕地数量,按田亩征定额税。并且实行横征暴敛的暴政。汉代大儒董仲舒曾说过,秦代“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初实行十五税一。文、景时期,为了使民休养生息,轻徭薄赋,实行三十税一。又设算赋和口赋(俗称人头税)征收钱。实则为原征收军赋的演变,汉高祖时“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商人与奴婢倍算”。(注:见《汉仪注》。)文帝时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曾减至四十。汉武帝时经常对外用兵,军事开支加大。每人每年由纳钱二十,增加到二十三。还有户赋、力役更赋,也是征收钱财。此时期税收特点,按照田亩征租,按照人口征赋,除了征收实物外还征收钱财。也说明当时商业有了发展,货币在经济活动中地位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