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22]10-0058-10 文艺学的“科学性”问题,自21世纪以来一直是我国人文科学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其意义的含混,始终未能在学界形成共识。作为科学内在品质的抽象与概括,“科学性”与科学相伴相生,其内涵就来自人们对科学的认知。而“价值”作为早被科学驱逐在外的概念,其与“科学性”的对立互斥亦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 自诞生初期,科学就将宇宙视为遵循自然法则的机械系统,而价值、意义和目的则无关紧要。部分哲学家重拾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在《神秘主义与逻辑》(Mysticism and Logic)中的观点,将科学视为唯一可靠的知识形式,且启蒙运动向大众普及了这样一种观念:只有以事实为对象,经由科学的方法,才能得到真正的知识。19世纪上半叶,“科学即真理”进一步发展为人类可以通过科学进行社会变革。正如赫胥黎(Aldous Huxley,1894-1963)所说,关于人的非科学观点与关于宇宙的非科学观点一样,已经为科学观点所取代。科学摧毁价值的过程也正始于此。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的历史发展三阶段说将科学视为继神学与形而上学之后人类理性的最高成就,追求绝对客观、寻找绝对规律自此成了绝对宗旨。①以文艺学为代表的人文学科,在实证主义的冲击下,或探寻因果关系,或引入定量研究,以认识论取代价值论,衡量“科学性”的标准也就此被默认为“实证性”。而付出诸多努力企图走上科学道路的文艺学,却依旧无法摆脱被称为由情感统治的伪科学之命运。 在此种背景下,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重新思考了文化科学的问题,并提出了著名的“价值中立”论,认为科学具有认知价值,但并不带有正负价值,只提供选择,不涉及是否应当,科学的结论也就依赖于价值无涉,对价值的陈述应与成果本身相区分;同时,价值并不内在于事物本身,因此价值之间只有妥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②“价值中立”论似乎为包含文艺学在内的诸多人文学科指明了一条通往科学性的道路,本文拟从“价值中立”论背后的价值与事实之关系入手,通过价值关系论视角,对文艺学能否价值无涉作初步探讨,以回答文艺学研究如何实现科学性的问题。 一、“价值中立”论对文艺学科学性问题的适用性 韦伯的思想无疑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方兴未艾,思想界的问题和境遇与19世纪末的德意志有几分相似,我国文艺学学科建设也正处在破旧立新的关键时期,概念、理论、方法及体系都亟待更新,主客分离的认识论无法满足学科发展的需求,“价值”因关乎文艺学知识生产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而迅速成为文艺学学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此时,受二战后国际学术界韦伯研究热潮与社会学显著发展的影响,国内学者得以通过中文译稿接触到韦伯的社会学思想。国内对“价值中立”论的初期研究以概念澄清与历史溯源为重点;到了90年代对实证主义的论争阶段,则针对“价值中立”能否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这一问题,围绕“价值中立”是否可能、“价值中立”是否是悖论,以及“价值中立”是否一定意味着客观性三个议题提出诸多观点,争议不断且不时存在着对原概念的误解。 为证明将“价值中立”论引入文艺学科学性问题的探讨具有合理性和建设性,这里需要提前澄清两个问题:一是“价值中立”论的适用范围;二是文艺学作为内含价值的人文科学,在难以价值无涉的前提下,为何还要考虑“价值中立”。 关于第一个问题,虽然韦伯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价值中立”论,但对以文艺学为代表的人文科学而言,“价值中立”同样适用。事实上,“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分一直以来都是混乱的。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认为,“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做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因为“社会现象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反过来说,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也都是社会性的”。③正是由于人与社会密不可分的联系,使得二者的明确分类意义不大。人文科学的一般性理论起源自19世纪的德国,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的“Geisteswissenschaften”被译为“人学”,但在用人文主义观点进行研究时又可译为“社会科学”。回到“价值中立”论本身,韦伯所使用的“历史性的文化学科”这一称呼,明显来自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这种“历史性的文化学科”与自然科学相对立,以人的著作与行动为研究对象,从个别与特殊出发,重视非共性却有意义的特殊事件,人文科学自然也就隶属其中。那么“价值中立”论所面向的即是除自然科学外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 关于第二个问题,文艺学作为人文科学,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与人类及其文化有关的知识分支,尤其重视通过分析和批评的方法鉴赏品评人类价值和人类精神,以及人类表达自身思想的独特能力。因此,无论从主客体关系还是目的功能来看,文艺学似乎都无法与价值脱钩。从主客体关系来看,文艺活动是主观见诸客观的活动,研究对象不是自然界的一般性对象,善、美、正义等价值要素无可避免地参与到文艺生产的具体过程之中并成为有机组成部分。正如保尔·贝尼舒(Paul Bénichou,1908-2001)所说,“一个普通作家传播着价值”④。文学作品首先是作为一种特定意识、背景下的价值表述与负载存在,而非自然界中的事实与知识。在研究对象被不断解读、表达、重构的知识制造过程中,也就必然渗透着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审美观,具有主观性、精神性、价值性。从目的与功能来看,文艺学尤其是文艺批评不仅是对经验对象的客观确认,更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极少有作家是单纯为了表现对生活的客观认知而创作;相反,创作者大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通过情感向读者传递价值、引起共鸣。而作为研究者,在接触作品并得出结论时,也并非纯然无我,而是必须建立在自己的真情实感之上进行批判、反思,从而对现实行为起到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