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的奇人观及其文学姿态之生成研究

作 者:
陈刚 

作者简介:
陈刚,文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晚明文学研究,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电子邮箱:chengangenya@163.com 710119

原文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受心学思潮影响,公安派文人认为常和奇并非事物本身所具备的物质属性,而是人们在认知过程中产生的感觉性概念,由此得出不能以一己见闻来定义、衡量整个世界的观点。为了达到“视奇为常”的精神境界,公安派文人往往对奇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并在常、奇二者之间以奇自居,由此对常发起一股猛烈的撼动与冲击。具体到人格领域,公安派所谓的奇人有以下三种类型——遗世独立的宗教奇人、经世致用的豪杰之士、骨趣兼备的文人才士,而独立性是三者的共同特征。公安派正是将独立自主的奇人品格灌注到文学创作之中,通过与复古派在古今、学古等问题上的诸多龃龉,构建了自身在晚明文坛上奇人的文学姿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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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人好奇,是后人对明代文学在审美风格上的一种直观感受。尤其在明中后期,很多文人都会自觉地以“奇”来自我标榜,并对以雅正为美的主流审美风格进行有力的突破与革新,其中最为典型且声势浩大者,莫过于以三袁为代表的公安派文人。时至今日,公安派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于公安派诗文的风格之奇也有学者曾经论及。①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少有人关注,那就是:公安派在当时是以一种怎样的文学姿态进入文坛的?②在流派林立的晚明文坛中,公安派是怎样将自身与其他流派简易直截地区别开来的?这种文学姿态又是怎样一步步生成的?对于不愿以文人自居的公安派文人,倘若仅着眼于文学层面进行讨论,无疑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到他们的人格层面,才能对其文学主张予以更为深刻的观照。

      事实上,公安派文人在人格上大多具有鲜明的尚奇特征。本文首先将对公安派文人对“奇”这一概念的本体性言说加以研究,其次对公安派奇人的类型加以梳理,最后再以奇人观为基础,发掘这一人格观念在公安派文学姿态生成方面产生的影响与意义。

      一、公安派文人关于“奇”的本体论

      长期以来,在古人的认识观念中,奇往往和“怪”“异”等概念相挂钩,处在与“常”对立的位置。并且,在常奇之间有着地位高低的差别与不可逾越的界限。如《说文解字》释奇:“奇,异也,一曰不耦。”(许慎 101)《洪武正韵》以“奇”释“怪”:“怪,古坏切,异也,奇也。杨倞曰:‘非常之事曰怪’。”(乐韶凤 宋濂 159)不仅在字书中的解释如此,从明人的一些文集、杂录中也能看出这一特征,如明初文人郑真曾说:“夫天下之理,亦惟其常而已。非其常,则为怪、为异、为变,徒以骇耳目之观听,奚可哉?”(郑真 16)来知德也表达过同样的意思:“平常,对怪异而言。平常者,怪异之反也。”(来知德 111)可见,在大多数文人的观念中,“奇”是和“常”相对的一个概念,代表着罕见、怪异的观念或事物,同时又被文人赋予了和传统主流文化相对的意味。

      然而,随着阳明心学体系的建立,人们越来越多地将衡量“是非”“常奇”的标准由外在的见闻转移到个人的内心当中来。尤其是左派王学思想家李贽,由于他本身具有强烈的反传统精神,加上与耿定向论争一事的外在激化,逐渐开始旗帜鲜明地以异端自居,对常的主流地位提出了诸多质疑。在《焚书》中,他非但不认为常奇对立,反而认为二者相互联系,乃至彼此转化,更加积极地鼓吹奇、提倡奇,这也为公安派奇观念的新变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陈刚 110—112)。

      公安派文人首先认为,“常”和“奇”并非事物本身所具备的物质属性,而是人类在认知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感觉性概念。也就是说,不是事物奇,而是人在主观上觉得某事或者某物奇。故而判定一件事物是常还是奇,其决定因素并不在于物,而在于认知主体的主观见闻。见多识广,奇可为常;孤陋寡闻,常亦为奇。正因如此,常和奇的标准开始具备了主观化、多元化、个性化的色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人们以往对于常、奇的刻板认知。江盈科曾甚为透辟地阐发这一道理:“盖世所常见,虽奇亦常;则世所不常见,虽常亦奇矣。夫见之常不常,其概在我,而辄以定物品,不亦谬乎?”(江盈科 294)

      既然常奇的判定取决于个体的见闻与认知,而个体的见闻范围、认知能力又相对有限,故而公安派文人认为,不能以一己之见闻来定义或衡量整个世界。对于和自己持不同意见的人,应持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于未见未闻的事物,应从心理上保持一种敬畏感,而不能认定死理、迂腐固执。

      袁宗道就认为,太过执着于是非同异的区分,是“学未至圆通”的表现:“学未至圆通,合己见则是,违己见则非。如以南方之舟,笑北方之车;以鹤胫之长,憎凫胫之短也。夫不责己之有见,而责人之异见,岂不悖哉!”(袁宗道 226)袁宏道也认为,一己之耳目口鼻皆不可凭据,皆“不可常”:“夫不可常,即是未始有衡,未始有衡,即不可凭之为是非明矣。”(袁宏道 798)正因如此,在他看来,以长议短、以大议小、以圣斥狂、以常斥奇,都是个体太过执着于自身感受的不合理行为。袁中道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人身之在四海,[……]目光止于百步,耳根限于一垣。所闻所见,所卜度者几何,必欲取信睹记,则无常不奇。”(袁中道 937)又说:“不可以我辈不闻不见,而遂断为无也。”(袁中道 851-852)江盈科亦指出:“昔庄生少仲尼之闻,非狂言也。理自无涯,即仲尼安能穷其涯?”(江盈科 294)既然宇宙自然之理是无穷无尽的,那么以一己之见闻来定义“常”“奇”,站在“常”的角度对“奇”加以诋毁便成了一种拘挛之举。

      正因为以上对于“奇”的认知,“奇”在公安派文人那里具有了非比寻常的意义:既然常、奇可以随着个人的主观见闻而改变,那么,为了达到一种“视奇为常”的精神境界,他们往往会十分积极地追求奇、探索奇,从而增加个人的知识见闻。事实上,李贽就已将常奇概念的打通寄托到了个人的识见上,他说:“不知人能放开眼目,固无寻常而不奇怪,亦无奇怪而不寻常也。”(李贽 24)而袁宗道则沿着这一思路明确表示,文人应该“大其识”:“盖识不宏远者,其器必且浮浅;而包罗一世之襟度,固赖有昭晰六合之识见也。”(袁宗道 92—93)那么应如何大其识呢?他认为,首先要“豁之以致知”(93)。所谓“豁之以致知”,就是“要求增加一个人主观识见的广度”(尹恭弘 21)。陶望龄也提出:“余以为常怪之相倚也,小大之相倾也,如反覆手。然善学者必历人世之奇而后可以反吾常。”(陶望龄 236-237)可见,对于奇的执着探求与广泛涉猎,既是一种见闻上的增广,又可以实现一种人生境界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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