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22)02-0003-10 DOI:10.14082/j.cnki.1673-1298.2022.02.001 教育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对教育实践有特定的价值承诺。对于任何一种教育学说而言,善观念都是核心部分,每一种合乎理性的教育学说都会提供关于人类善的实质观点,并以此指导教育实践。由于存在理性多元论的现代事实,就会有不同类型的善观念以及教育学说。在特定政治社群中,这些教育学说处于一种竞争甚至冲突的状态。在观念的互竞之中所凸显出来的一个知识合法性问题就是:教育学具有普遍性吗?如果教育学具有普遍性,那么是何种意义上的普遍性?① 一、教育学的普遍性诉求与实践意义 在性质上,教育学是一门反思性与规范性的学科,它对教育实践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的理性反思,给出关于教育实践的规范性指南。就此而言,教育学的基本功能是为教育实践提供一系列道德约束与道德评价。问题在于,教育学的规范诉求具有普遍性吗?更明确地说,教育学提出的这些规范要求具有普遍性吗?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认识对象与认识能力,存在五种意义的普遍性:经验的普遍性、逻辑与数学的普遍性、事实规律的普遍性、审美的普遍性与道德的普遍性。经验的普遍性是指基于经验感知的归纳与概括,譬如天下乌鸦一般黑,由于不能排除白乌鸦的可能性,这种普遍性只具有相对可靠性。逻辑与数学的普遍性是指基于理性直观的观念普遍性,大致可以分为属性共相(如黑)、类的共相(如乌鸦性)、关系共相(如等差数列、演绎推理),[1]这种普遍性以理性的明证性作为根据,具有绝对可靠性。事实规律的普遍性是指建立在因果律与经验证伪相结合基础上的普遍性,在证实的范围之内具有绝对可靠性。例如,虽然相对论改写了对时空与引力的看法,但是并不能推翻牛顿力学在低于光速世界的有效性。审美的普遍性是指审美判断作为主观性很强的趣味判断,具有一种寻求主体间相互承认的规范要求,由于不可能达到无涉文化的广泛赞同,只具有文化社群范围之内的普遍性。[2]20道德的普遍性是指在道德判断与道德主张上的普遍性,它涉及人类实践领域的规范要求,试图为行为规则确定一种合情合理的理性根据,使行为约束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可见,如果教育学提出的规范要求具有普遍性,那么应该是一种隶属道德领域的普遍性。 其次,在各种普遍性之中,道德的普遍性具有特定的、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经验、逻辑、数学和规律的普遍性诉诸真理的强制性,使认识在主体间达成一致,共享具有共同意义的客观世界。但是,道德的普遍性诉诸的是主体间意志的理性赞同与认可,对普遍性具有不同性质的合理性要求。在交往行为理论之中,哈贝马斯对理论话语与实践话语的合理性要求进行了区分,他认为理论话语以真实性作为合理性标准,而实践话语以正确性作为合理性标准。[2]18提出一个道德判断或道德主张就是隐含着某种普遍性的价值承诺与价值诉求,就是以正确性作为约束自我与他人行为的普遍中介。因此,如果道德判断或主张离开了行动者对其价值承诺与诉求的普遍赞同与认可,它就无法具备某种普遍的约束力。就此而言,教育学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合法性,就表现为对道德普遍性的诉求,具体地表现为各种教育的道德主张、判断、评价、理想、原则具有主体间理性上的公共性与可证成性。 最后,根据行为约束的性质与来源,有三种类型的规范性约束:技术性的、实用性的与道德性的约束。[3-4]技术性的约束是针对手段和策略的有效性所提出的理性命令,这些手段或策略依赖于一定的目标或意图,不关心目标可能存在的问题。实用性的约束是对行为目标的功利性所提出的理性命令,它主要关心目标是否有利于个人或公众的幸福与利益,据此可以划分为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道德性的约束是指对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所提出的理性命令,它超出了技术性与实用性的行为考量,上升到对行为合道德性的批判与评价。三种行为约束之间存在一种由低到高的约束力层次,道德的约束力为技术行为与实用行为提供限制性的约束条件。具体来说,技术性的约束是工具价值的约束,具有中性的特点,它的约束力来自任意的目标或意图,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坏。实用性的约束是功利价值的约束,利己主义者不关心甚至侵犯他人的利益,功利主义者不关心总体利益的公正分配。②可见,这两种约束在本质上不具有普遍性,需要经受行为合道德性的批判,所以无法承担追求普遍性的任务,只有道德性的约束具有普遍性的潜能,才能承担教育学追求普遍性的任务。 二、道德普遍性的辩护与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质疑 由于教育学需要从教育行为的普遍约束出发来寻求普遍性证成,所以只能落脚到教育实践的合道德性问题上来。然而,道德具有普遍性吗?道德是否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念与文化习俗?道德普遍性是否只是一种文化霸权?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与回应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教育学的学科走向与实践诉求,不能不慎重对待。 卢克斯在《道德相对主义》中认为,“从最广义的意义来说,道德既包括规范,又包括价值:一方面是施加义务的规则,另一方面是价值或关于善的观念。”[5]134这与人们对道德的认识与日常划分是相符的。在生活中,大众也都赞同这样的观点,即道德是一种关于善恶、好坏、正确或错误的观念,也是引导人们赏善罚恶,进行鼓励褒扬和批评指责的行为准则。据此,一种道德观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研究道德的基础,提出一种关于人类价值或人类善的善观念,另一部分是研究道德的内容,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准则或规则,对具体行为施加义务。 然而,一旦进到特定的文化社群,采用某种特定的文化视野,从某种文化解释系统所具有的内在的道德框架与道德认知出发理解道德,就可能出现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所以,对道德普遍性的证成需要应对来自道德相对主义的严峻挑战。可以区分道德相对主义的有两种形式:描述性的与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③描述性的道德相对主义是一种对道德事实进行观察、描述与解释的人类学观点,它认为道德在基础和内容上具有多样性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认为道德推理与道德规范的应用无法超出行动者与评价者所处群体、文化、宗教、语言与时代的限定范围,由于每个文化社群都具有自身文化对善恶、好坏、正确与错误的独特认识,不同社会的文化差异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道德观与道德分歧,因此就不可能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超越特定文化的道德视角。[5]22-25对此,可以作两点评论:第一,道德相对主义在否认道德普遍性时,许诺在特定社会文化范围之中存在一种道德的相对普遍性,这样在逻辑上会导致一个后果,即如果在既定的社会范围内,同样存在文化与个人观念的多样性,那么这最终会使相对普遍性在逻辑上的可靠性受到质疑,直至取消相对普遍性这个概念。第二,道德的多样性事实逻辑上并不蕴含着相对主义的结论,从“是”不能推论出“应当”,即道德多样性的事实不能推断出相对主义的规范论断。从理论来说,道德推理与道德应用上的多样性可能只是在表面上存在分歧,经过适当的解释后可能会发现存在一种共同或相似的道德观。因此,有学者认为,道德多样性的观察与解释缘于一种投影错误,即由于主观投射的原因,导致对某种文化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道德意义做了错误性的解释。[5]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