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忠一体与家国同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俞可平,北京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100080)。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丁忧制度即是规范官员服丧守孝的强制性规定,是最具有特色、持续时间最长和影响最深的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之一。丁忧制度的伦理基础是孝和忠,它实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制度载体。在传统中国,家国同构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倡导,而且是一种制度性结构。丁忧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家国同构的制度,它通过消除个人行为与官员职责、私人生活与公共事务的边界使家与国在结构与功能上趋于同质化。从本质上说,丁忧制度与株连制度、保甲制度和庇荫制度等一样,是强化家国同构的制度安排,最终都是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等级政治统治秩序和以皇帝为代表的官僚统治阶级特权利益。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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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忧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广泛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源于先秦,终于清朝,几乎贯穿整个中国传统社会而绵延不断,其中包括由当时的外族建立的元朝和清朝。对丁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史学界,着重于丁忧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丁忧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历代丁忧制度的特点与异同、丁忧制度在宫廷政治斗争中的作用等等,鲜有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丁忧制度进行分析与解释。其实,丁忧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是朝廷命官,是一项规范和约束官员行为的政治制度,除了强化孝道和亲情外,它还履行着重要的政治功能。本文将在概述丁忧制度基本意义和历史渊源的基础上,着重从政治学的角度辨析它在塑造“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政治形态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丁忧制度

       丁忧亦称“丁艰”“守孝”等,是指因遭遇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而守丧的习俗,后专指朝廷官员因父母死亡而离职进行的守丧活动。“丁”在古汉语中可作动词,有“适逢”“遭遇”或“正值”之义;“忧”在此指“丧事”,尤指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至亲的死亡以及随之举行的治丧活动。《尚书》已有“居丧”为“忧”的记载:“王宅忧,亮阴三祀。”(《尚书·说命上》)有人考证,官员丁忧的最早记载出自《晋书》卷七十五的“袁悦之传”:“(悦之)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

       丁忧制度即是规范官员服丧守孝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作为一项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正式确立的强制性规范,丁忧制度自汉朝始。“在汉以后的封建立法中,‘丁忧’服丧被纳入相关法律细则条文,凡有违‘丁忧’规定的各类行为,均被列为‘不孝’犯罪而被施以严厉的刑律惩罚。”①汉以后历朝皆行丁忧制度,随着最后的专制王朝清廷的灭亡,丁忧制度也寿终正寝,最终彻底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在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与丁忧相关的法律条款、丁忧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丁忧制度的适用对象,以及丁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及实际后果,在不同的朝代和同一王朝的不同时期,必然会有明显的区别。然而,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们仍可以概括出丁忧制度的某些具有一般意义的典型特征。

       丁忧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朝廷的各级官员,从位极人臣的当朝宰相到官位之末的县衙小吏,都一律受到丁忧制度的强制约束。从有文字记载的中华文明开始,“孝”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为去世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服丧守孝,是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礼制,被称为“丧礼”或“凶礼”②。它在商周时期就有精致复杂的礼仪要求。按照传统的孝道和丧礼,从天子到庶民所有人在其父母等长辈亲人去世时,都应当披麻戴孝,丁忧守制。但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国家制度,丁忧制度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它一般不包括普通的平民百姓,而主要针对文武百官,特别是朝廷的文职官员。对于在任的文职官员,无论其官衔和爵位多高,一旦其父母或祖父母去世,都必须如实报告朝廷,并主动请求辞去现任各种职务,回原籍服丧守孝③。

       从古代的文献典籍看,先秦时期就形成了“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和“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的共识(《礼记·王制》)。例如,孔子就明确倡导“三年之丧”是“天下之通丧”,《礼记》中也有大量关于“三年之丧”的论述。但先秦典籍中所说的守丧“三年”,实际上并非精确的时间概念,按照《礼记》的记录,所谓“三年之丧”实际时间只有二十五个月④。先秦文献所记载的三年守丧的礼制,在汉代以后便逐渐成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汉以后历代的凶礼法典,大都明确规定了官员的丁忧时间。名义上的时间即为三年,但实际时间通常是二十五至二十七个月。例如,在唐代,“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唐律疏议》卷十)。又如,“宋代按照五服制度,父母亲去世,应服斩衰、齐衰,时期为三年。父母去世后一百天称卒哭,十三个月称小祥,二十五个月称大祥,二十七个月称禫祭”⑤。元代典章中也明确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三年实二十七个月——原注)。今后除去怯薛人员(禁卫军——笔者注)、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丁忧》)在明代,“服制以闻丧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为满,不除闰者参问。若少守一月送问,多守一月免究”(万历刻本《吏部职掌》)。清朝的《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

       丁忧期间除了必须去职守孝之外,官员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还受到一系列约束。对官员守丧的这些约束,大都在先秦的典籍中已有明确规定,后世的丁忧制度大体沿袭执行。首先,在服装方面,官员必须穿戴特制的丧服。根据亲疏程度,丧服分为五类,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其中斩衰是五服中最高等级的丧服,用简单的粗麻布制成,不加任何修饰,斩衰须服三年。子女为父母、诸侯为天子守孝,必须戴斩衰,以显亲情恩义。“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礼记·丧服四制》)其次,在饮食起居方面,必须粗茶淡饭,禁止大鱼大肉,不得吃喝玩乐。“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屡,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礼记·丧服四制》)最后,在社会交往方面,也有众多限制,不能嫁娶,不能纳妾,不能娱乐,不能赶考,不能访亲等。对于丁忧期间的各种清规戒律,历朝均有详细记载。例如,清代吴荣光对有清一代的各种丧礼就有十分详尽的记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仁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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