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广泛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源于先秦,终于清朝,几乎贯穿整个中国传统社会而绵延不断,其中包括由当时的外族建立的元朝和清朝。对丁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史学界,着重于丁忧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丁忧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历代丁忧制度的特点与异同、丁忧制度在宫廷政治斗争中的作用等等,鲜有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丁忧制度进行分析与解释。其实,丁忧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是朝廷命官,是一项规范和约束官员行为的政治制度,除了强化孝道和亲情外,它还履行着重要的政治功能。本文将在概述丁忧制度基本意义和历史渊源的基础上,着重从政治学的角度辨析它在塑造“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政治形态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丁忧制度 丁忧亦称“丁艰”“守孝”等,是指因遭遇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而守丧的习俗,后专指朝廷官员因父母死亡而离职进行的守丧活动。“丁”在古汉语中可作动词,有“适逢”“遭遇”或“正值”之义;“忧”在此指“丧事”,尤指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至亲的死亡以及随之举行的治丧活动。《尚书》已有“居丧”为“忧”的记载:“王宅忧,亮阴三祀。”(《尚书·说命上》)有人考证,官员丁忧的最早记载出自《晋书》卷七十五的“袁悦之传”:“(悦之)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 丁忧制度即是规范官员服丧守孝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作为一项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正式确立的强制性规范,丁忧制度自汉朝始。“在汉以后的封建立法中,‘丁忧’服丧被纳入相关法律细则条文,凡有违‘丁忧’规定的各类行为,均被列为‘不孝’犯罪而被施以严厉的刑律惩罚。”①汉以后历朝皆行丁忧制度,随着最后的专制王朝清廷的灭亡,丁忧制度也寿终正寝,最终彻底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在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与丁忧相关的法律条款、丁忧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丁忧制度的适用对象,以及丁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及实际后果,在不同的朝代和同一王朝的不同时期,必然会有明显的区别。然而,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们仍可以概括出丁忧制度的某些具有一般意义的典型特征。 丁忧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朝廷的各级官员,从位极人臣的当朝宰相到官位之末的县衙小吏,都一律受到丁忧制度的强制约束。从有文字记载的中华文明开始,“孝”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为去世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服丧守孝,是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礼制,被称为“丧礼”或“凶礼”②。它在商周时期就有精致复杂的礼仪要求。按照传统的孝道和丧礼,从天子到庶民所有人在其父母等长辈亲人去世时,都应当披麻戴孝,丁忧守制。但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国家制度,丁忧制度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它一般不包括普通的平民百姓,而主要针对文武百官,特别是朝廷的文职官员。对于在任的文职官员,无论其官衔和爵位多高,一旦其父母或祖父母去世,都必须如实报告朝廷,并主动请求辞去现任各种职务,回原籍服丧守孝③。 从古代的文献典籍看,先秦时期就形成了“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和“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的共识(《礼记·王制》)。例如,孔子就明确倡导“三年之丧”是“天下之通丧”,《礼记》中也有大量关于“三年之丧”的论述。但先秦典籍中所说的守丧“三年”,实际上并非精确的时间概念,按照《礼记》的记录,所谓“三年之丧”实际时间只有二十五个月④。先秦文献所记载的三年守丧的礼制,在汉代以后便逐渐成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汉以后历代的凶礼法典,大都明确规定了官员的丁忧时间。名义上的时间即为三年,但实际时间通常是二十五至二十七个月。例如,在唐代,“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唐律疏议》卷十)。又如,“宋代按照五服制度,父母亲去世,应服斩衰、齐衰,时期为三年。父母去世后一百天称卒哭,十三个月称小祥,二十五个月称大祥,二十七个月称禫祭”⑤。元代典章中也明确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三年实二十七个月——原注)。今后除去怯薛人员(禁卫军——笔者注)、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丁忧》)在明代,“服制以闻丧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为满,不除闰者参问。若少守一月送问,多守一月免究”(万历刻本《吏部职掌》)。清朝的《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 丁忧期间除了必须去职守孝之外,官员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还受到一系列约束。对官员守丧的这些约束,大都在先秦的典籍中已有明确规定,后世的丁忧制度大体沿袭执行。首先,在服装方面,官员必须穿戴特制的丧服。根据亲疏程度,丧服分为五类,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其中斩衰是五服中最高等级的丧服,用简单的粗麻布制成,不加任何修饰,斩衰须服三年。子女为父母、诸侯为天子守孝,必须戴斩衰,以显亲情恩义。“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礼记·丧服四制》)其次,在饮食起居方面,必须粗茶淡饭,禁止大鱼大肉,不得吃喝玩乐。“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屡,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礼记·丧服四制》)最后,在社会交往方面,也有众多限制,不能嫁娶,不能纳妾,不能娱乐,不能赶考,不能访亲等。对于丁忧期间的各种清规戒律,历朝均有详细记载。例如,清代吴荣光对有清一代的各种丧礼就有十分详尽的记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仁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