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业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大包干”在中国改革史上有着十分显著的地位。安徽省凤阳县农村改革中涌现的“大包干”,经邓小平等人肯定后名声大噪,成为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时至今日,研究中国农村改革的学者,无不对“大包干”耳熟能详。然而对凤阳“大包干”政策内涵的历史流变,迄今仍未有研究者加以关注。就连农业政策的制定者、研究者,在谈及凤阳“大包干”时,也经常将其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概念合为一事①。 我们知道,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组和包干到户在政策规定上内涵迥异:(1)包产到组,指生产队将土地、生产资料等分包给作业组,作业组上交一定的农产品后,再由生产队统一分配;(2)包产到户,指将集体土地交给社员家庭耕作,包产部分仍由集体统一分配;(3)包干到组,性质上与包产到组相同,具体做法则是在包产到组的基础上突破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这个环节,改由作业组主导分配;(4)包干到户,指在包产到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集体分配,社员家庭完成国家、集体的任务后,可自行分配。研究凤阳“大包干”,不能将上述概念混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大包干”政策内涵变动不居,增加了准确理解该政策的难度。但是,如果不厘清“大包干”政策内涵的历史流变,不仅会造成理解和运用这一概念的错乱,更与历史的真实场景相距甚远。根据笔者的初步研究:1979年2月至1980年7月,凤阳县委推行的“大包干”是包干到组,其核算单位是“作业组”②;直到1980年8月,“大包干”的核算单位才可以是“户”。此外,笔者还将揭示,早在1961年凤阳县委便推行过“大包干”,彼时其核算单位是“生产队”。这些发现,或有助于丰富学界对“大包干”概念及其运行等问题的认知。 一、新发现的凤阳1961年“大包干” “包干”是一项财务制度,“大包干”是指“包干”的规模较大,这两个词最初均与农业经济政策无涉。所谓“包干”或“大包干”,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财、物等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而非逐项或局部地提取、发放。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主要领导人多次使用“包干”或“大包干”。如1954年1月13日,邓小平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阐述财政工作的方针时说:“包干。以后是否永远包干?不一定。”③1958年9月5日,毛泽东在谈到美国干涉台湾问题时指出:“美国现在在我们这里来了个‘大包干’制度,索性把金门、马祖,还有些什么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一切包过去,我看它就舒服了。”④这个时候,“大包干”与农业政策仍未发生联系。 众所周知,凤阳县农村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大包干”。由于其启动时间早、产生影响大,“凤阳‘大包干’”在全国也最为知名。因凤阳农村改革而家喻户晓的“大包干”,不仅与农业经济政策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其一旦被提及就让人自然地联想到波澜壮阔的中国农村改革。正因为如此,主流的历史叙事一般认为,凤阳县“大包干”始于粉碎“四人帮”后的农村改革时期⑤。然而,新近发现的史料表明:早在1961年冬季,凤阳县委便讨论并部署过“大包干”。 1961年10月27日晚,凤阳县委召集各公社党委书记、部分大队书记等开紧急会议,动员各地实行“大包干”。凤阳县委第一书记马维民传达了安徽省委对“大包干”要在“全省赶快完成”的意见。马维民说:很多省份搞了“大包干”,安徽却没有搞。“大包干”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实行大包干,剩下的按劳分配。多收不多交,少收不少交”。经过讨论,与会者通过了实行“大包干”的决定。29日,紧急会议结束时,马维民再次解释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大包干”的做法:“过去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分配、核算,从秋种开始(改为)以生产队(为)分配、核算单位。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只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交征购而外,剩下的按劳分配。”马维民要求基层干部理解透彻“大包干”,向群众解释这样做的好处。⑥ 从马维民的上述讲话可以看出:(1)凤阳县1961年推行“大包干”,不是其自身的创造,而是来自安徽省委的号召。(2)彼时的“大包干”,其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安徽省委之所以动员实行“大包干”,是因为中共中央推介了河北省南宫县“大包干”的做法。1961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转批邢台地委关于南宫县贯彻大包干政策的通报》,指出南宫县“大包干”的经验“很好”,“各地都应当认真研究,参照办理”。据《河北省邢台地委关于南宫县贯彻大包干政策促进粮食征购和种麦运动的通报》称:南宫县在分配上实行“大包干”,生产队完成征购后可自行分配,此举“调动起生产队和广大社员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征购和种麦运动”。⑦在此之前,毛泽东与河北省委代理第一书记刘子厚等人多次谈论“大包干”,还曾设想用“大包干”替换“三包一奖”制度(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⑧。由此可见,正是毛泽东等人的推动,“大包干”才在1961年冬从单纯的财务制度演变为重要的农业经济政策。 安徽省之所以此前未搞“大包干”,是因为省委从1961年初开始在全省普遍推行“责任田”。“大包干”与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大呼隆”分配相比较,的确有诸多好处,但它与“责任田”相比较却不见得有什么优势。因为“责任田”直接包产到户,对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突破得更为彻底,也更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