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3)02-0079-07 宋朝继唐末五代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推向又一个高峰,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在当时市场最活跃的地方,呈现出一种皇室日益靠近和走进市场、官僚吏员迷恋市场、禁军士卒被迫走进市场、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以及中小商人活跃于市场的情况。由于经商群体源自不同的职业和人群,成为经商群体的新的组成部分。其经商势头凶猛,可谓“全民经商”的大潮不可阻挡。 由此,我们能否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有通常人们理解的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发展外,除了我们可以看到和理解的工商业者的活动之外,其他社会群体的经商活动是否有其合理和积极的一面呢?对于社会下层人士诸如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以及中小商人在市场上的活动,学术界多持肯定的态度。但对那些属于上流社会的群体,特别是那些属于国家管理层的人员进入市场,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他们凭借特权,投机取巧,欺压百姓以及败坏朝纲的一面。但是,这部分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参与市场活动似乎有着当时社会背景的主客观原因,亦即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 宋代“全民经商”态势的形成 通过历史文献的记载和今人的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为人们熟知。只是在纷繁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宋代行商坐贾活跃于城乡社会,市场向王朝的各个角落尽情地渗透,宋代社会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同时,我们也发现,有另外一些人群,也在不知疲乏地奔走各地,追逐着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展现出宋代市场的另一个侧面。 士卒本是为国家效力,行保家卫国之事的群体;纲船本是运输国家物货,连接中央和地方经济命脉的工具,但两宋士卒、纲船等参与经商的记载很多。早在太祖开宝三年间(970年), 成都府“押纲使臣并随船人兵多冒带物货、私盐及影庇贩鬻,所过不输税算”。后有诏令有司“自今四川等处水陆纲运,每纲具官物数目给引付主吏,沿路验认,如有引外之物,悉没官”。[1]尽管宋代对纲船私货曾经有征税的记载,但是“祖宗以来通许纲运揽载物货,即免征税而脚钱又轻”是当时的主流,所以,一方面纲卒以及纲船的经商行为确实使社会“物货流通”,[2]但另一方面,伴随物货流通也发生诸多问题,如太宗雍熙4年(987年),“闻西路所发系官竹木,缘路至京,多是押纲使臣、纲官、团头、水手通同偷卖竹木,交纳数少即妄称遗失”。[1](食货42之2)仁宗年间,纲船“操舟者赇诸吏,辄得诣富饶郡市贱贸贵”。[2](卷25,国用考三·漕运)徽宗年间,在江、湖等比较发达的地方,仍有“装粮重船,多是在路买卖,违程住滞”。[1](食货43之11 )“诸路合发上供钱粮、金银、匹帛、杂物等纲,在路多是妄作缘故,住岸贩卖百端”。地方有司也为自身利益而纵容这些行为,“不行催赶”。[1](职官42之46)这些损公利私、贿赂官员的例子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时纲船和纲卒经商逐利已经发展到胆大妄为的地步。在南宋初年,押纲人“往往沿路移易纲物,于所至州县收买出产物货,节次变卖以规利息”,至有一二年不到目的地者。[1](食货44之6)殿司诸统领将官公开“养兵营运,浸坏军政”。[3](卷194,志兵八,绍兴十三年条)南宋淳熙年间,诸军将佐不仅于屯驻之处私自兴贩营运,而且经营邸店、质库等赢利性产业。[1](刑法2之122)由此可见, 北宋较活跃的是纲卒以及纲船,南宋则多是驻军的军官。军人的经商活动日益活跃,其经营的商业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僧侣道士本是宗教人士,清净无为、淡泊名利应是其本分,寺院道观自然也应当是清净之地,是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但是,在前代寺院经济主要立足于有司赐予土地和免除徭役赋税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宋朝的宫观寺院以及宗教人士另辟蹊径,从事营运,追财逐利者日众。仅以北宋东京那个有着“万姓交易”大相国寺为例,除了熙熙攘攘的世俗之人参与交换外,有“王道人”自制的“蜜煎”出售;有“诸寺师姑”制作的绣作、领抹、花朵、珠翠、头面、帽子、冠子等出售。寺内“每遇斋会,凡饮食茶果、动使器皿”也要以金钱论价,“虽三五百分,莫不咄咄而辩”。[4](P88-89)显然,这样一种赢利场面实在是与佛祖出世时的初衷、道教清净无为的宗旨格格不入。 官吏本是国家的管理人员,行治理国家之政事,但宋朝上下官员经商的事例史不绝书。如宋朝初年,王溥为相,其父王祚曾经“频领牧守”,因其“能殖货”,故“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3 ](列传第八·王溥)应当说,宋朝承袭五代以来官吏经商的现象已经引起统治集团的高度重视,并设法阻止以免败坏朝纲。史曰:“五代藩镇多遣亲吏往诸道回图贩易,所过皆免其算。……国初,大功臣数十人,犹袭旧风,太祖患之,未能止绝。于是诏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5](卷18)同时,朝廷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以行政贬职等措施打击官员贩易规利者,如开宝年间太子洗马周仁俊,因“坐知琼州日贩易规利”故贬官惩之。[5](卷16)但是, 官吏经商图利的势头有增无减。太宗年间,范晞“尝为兴元少尹,居京兆,殖货钜万”。[3](列传第八·范质)真宗大中祥符年间, 枢密直学士给事中边肃因“以公钱贸易规利”,且“遣部吏强市民羊及买妾”,因而“坐夺三任”。[5](卷77)仁宗朝孙沔,先后为通判、知州、 转运使等官,“所在皆著能迹”。但他在杭州时“尝从萧山民郑昊市纱”,在并州又“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3](列传第四十七·孙湾)又如赃官任守忠, 凭借其侍奉过真宗,所以获俸禄赏赐颇多。但其资性贪婪,“聚敛之心”不灭,其“窃盗官物,受纳货赂”,以致“金帛珍玩溢于私家”,即便在被司马光等人弹劾并放逐后,虽然“只于街市鬻贩规利”,但仍然是东京富户,“宅第产业甲于京师”之名。[5](卷202)这些都是十足的大官商。由于官吏经商和巧取豪夺对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真宗年间曾加大法治的力度,明令京官、朝官以及州县官无论是在任还是赴任都“不得将行货物兴贩”,“如违,并科违敕之罪”。不久又补充曰:今后“官员使臣赴任不得兴贩行货于本任货卖及在任买物”,不仅禁卖物而且禁买物。[1](食货17之19)几年后,又令“近臣除居第外, 毋得于京师广置物业”。[5](卷107)尽管三令五申,但到仁宗皇祐年间“江淮两浙荆湖南北等路,守官者多求不急差遣,乘官船往来商贩私物”的状况依旧。北宋末徽宗朝,仍然有“比年臣僚营私牟利者众”[2](征榷考·一)的记载。南宋后期,官员非法经营盐、木、米等物货受到惩处的例子很多。[1](职官70之29,70之上2,71之21,73之下7,73之61)这些都表明,官吏经商十分猖獗,其势已到了难以遏制的程度,这简直就是一幅从上至下的百官营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