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信任概念在政治领域的具体化,政治信任同样具有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中国政治学语境下的政治信任表现为一种人民对国家和政府表现出信任状态的政治关系,赋予了现代国家治理以可能性。数千年的治国实践推动了治国理念主频词的推陈出新,从“统治”走向“治理”的历史趋势表明,基于政治信任之基础上国家、政府、人民共同参与的权力互动与互构过程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走向。“制度需要实践、智力和持续的修正。”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国家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治理是对一元化“管控”和“管理”的扬弃,是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必然选择。 作为对中央确立并不断深化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基本政策遵循的回应,国内学者们把“治理”这一新的理论元素和视角与丰富的研究领域相结合,开拓出诸如社会治理、基层治理、政府治理、政党治理、社区治理、网络治理等新兴研究领域。但多从制度理性和法律理性等刚性层面来探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体制机制创新、地方实践机理和治理整体绩效,但将政治信任或其他软性要素与国家治理结合的研究似不多见。另一方面,尽管学界对政治信任主题的研究成果业已丰富,但是出于学者们对政治信任概念见仁见智以及政治信任特性和状况较为复杂等原因,政治信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的理论研究和对二者相互作用的逻辑探寻更为欠缺,而事实上政治信任与国家治理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有鉴于此,特基于国家治理的框架下,整合学界有关政治信任的研究成果,在发掘政治信任内含的主体性、公共性、责任性要素的基础上,构建政治信任与国家治理的理论框架图谱,并且对有关不同层级政府、不同社会场域和新社会阶层的政治信任研究做综合梳理,以期探析政治信任与国家治理的理论逻辑。 一、政治信任与国家治理:一个理论框架的建构 “形成概念是推理过程中最基本的一步”②,对于政治信任概念的明晰是进行政治学推理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政治信任概念和释义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是“政治系统成分说”,学者们将政治信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政治系统理论之上,将政治信任当作政治系统输入端的重要成分,着眼于政治信任在政治系统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③如:学者伊斯顿认为,“政治信任是衡量公众对政府之治理资格及其治理绩效的认可和支持程度的重要理论工具”④;纽顿认为,“政治信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民主是立基于制度机制之上,这些制度机制致力于确保政治家及其政策以一种可信的方式行事,否则就得付出政治代价”⑤。第二种观点是“政治心理维度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将政治信任看作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行为机制的维度之一,赋予政治信任以文化意蕴,聚焦于公众对于政府及其机构和决策是否表达认同和合作。布兰登认为,“当公民对政府及其机构、决策的总体状况以及(或者)独立的政治领导的评价为守信的、有效的、公正的和诚实的时候,政治信任便产生了”⑥。国内最早明确使用政治信任这一概念的学者闵琦同样认为,“政治信任是人们对其他政治活动者的一整套认识、信念、感情和判断”⑦。第三种代表性观点则是将前两种代表观点综合起来,基于政治心理维度找寻政治信任在政治系统中发挥作用的机理,进而阐发政治信任的释义。Hetherington认为,“政治信任是指公民对国家政治系统及相关机构或人员运作能够产生与公民预期一致结果的信念和信心”⑧。上官酒瑞认为,政治信任是“公众对政治体系相信、托付、期待和支持的一种政治心理现象”⑨。唐斌认为,“政治信任是一国普通公民对该国政治系统的一种隐性支持,这种隐性支持将自身的期望建立在相信该国的政治当局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会将公共利益置于当局自身利益考量的优先位置”,并且,“政治信任属于隐性支持的范畴,这种支持是显性支持的心理基础”。⑩ 这些释义对于理解政治信任的内涵和重要性有很大帮助,如果以政治信任作用对象的维度作为划分标准,就会发现学者们对政治信任释义的表述所涉及的对象则更为多样,政治机构、政府及其机构、政治产品、政府官员等等都被不同程度地作为政治信任的对象进行研究。例如,有学者认为政治信任包括对政府公务人员的信任、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信任。(11)胡涤非认为,“政治信任主要指民众对政府的支持与信任,这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也是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12);而马得勇认为,政治信任的对象囊括了一个国家之内的众多政治机构,“政治信任一般指的是民众对于政治组织(如政党)、政府机构(政府、国会)、军队等的信任”(13)。另一方面,从研究领域的对比来看,社会信任和政府信任是学者在进行政治信任的比较分析时最多涉足的领域,大多数学者有意地区分了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有学者认为,“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并不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而是两个具有不同的起源的非常不同的事物”(14)。罗素·哈丁提到了社会信任和政府信任的分野,“在对信任与政府的分析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政府制度的结果,公民信任其他公民;另一个是公民信任政府本身”(15)。也有学者认为,“政治信任的内涵大于政府信任…是民众对政治体系及政治生活的信心,包括对政治体制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和公民之间的信任”(16)。 由是观之,学界对政治信任的释义、概念辨析、作用向度、指向对象等方面的研究纷繁复杂。综合以上众多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政治信任这一概念是一般意义上的信任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衍生和政治学指向上的话语创新表达,其实质是一种政治交换关系。从认识论来看,主体和客体是人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一对哲学范畴,主体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活动的指向对象,政治信任所涉及的关系中同样包含着主体和客体两个能动的双方。笔者将政治信任纳入国家治理这一层面和范畴之下,选用了社会与政府为基点来构建政治信任的理论逻辑,即在政治信任中,社会为政治信任的主体,政府为社会施加政治信任的客体,以探究政治信任发挥效用的内在机理。虽然有关政治信任的释义和对象的研究十分丰富,但是政治信任的社会和政府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可以确定的,即一种委托和保护、赋予和获得的关系。作为政治信任主体的社会在集合个人利益基础上形成公共利益并将之委托于政府处理,作为政治信任客体的政府在接受利益的委托之后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公共利益处置权,如果政府有能力接受社会的利益委托,行使保护其公共利益的职责,确保社会政治利益不被其他的“利维坦”损伤,那么社会就会赋予政府一定程度的政治信任,这对于政府的维系和运转是至关重要的;否则,社会就会收回这种政治信任,寻找其他的政治信任对象取而代之。而政府出于获得公共权威的理性考量,相应地提高为社会谋取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和本领来回应社会政治需求,以期从“流寇”转为“坐寇”,某种意义上成为“正当存在”的“无限权力”(17),承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围绕这种利益的委托和保护、信任的赋予和获得关系不难发现政治信任中内含的三个本质特性:一为主体性,是指政治信任的主体一方是社会,社会主体既是公共利益的委托者,也是政治信任的赋予者;二即公共性,是指作为政治信任客体的政府必须和社会积聚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保持同向,整合并积极回应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求,同时,构成国家治理领域之一的社会治理也是在公共性的维度之下进行的;三是责任性,政府接受了社会的委托就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领域和关键环节,一个责任性政府正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素保证。